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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实施办法(暂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9-21

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实施办法(暂行)

(广工商院发〔2017100号)

 

为进一步规范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其严肃性,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41)《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及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业证书。

第二条 学生学籍基本信息更正:

学生学籍信息更正是指学生在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报名时未经仔细校对而签名确认的错误信息,包括姓名误用形近字、繁体字、同音字,出生日期错误,身份证号中数字错序、丢失,性别与身份证及本人真实性别不匹配、出生日期不符等,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招生部门确认属实后,向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更正。

第三条 学生学籍基本信息更改:

学生基本信息更改是指本校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原因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个人的身份信息后,与学生学籍信息不符的,由学生本人向学校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查,经学校确认属实后,报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修改

(一)修改项目及证明材料:

1.姓名:本人申请书、本人户口簿(须包含“户口项目变更审批表”)。

2.性别:本人申请书、本人户口簿(须包含“户口项目变更审批表”)。

3.出生日期:本人申请书、本人户口簿(须包含“户口项目变更审批表”)、医学出生证明。

4.民族:本人申请书、本人户口簿(须包含“户口项目变更审批表”)、所在地区民族和宗教主管机关的有效证明。

5.身份证号码重号错号:本人申请书、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本人现有身份证、户口簿。

6.移居港澳:本人申请书、本人户籍注销证明、本人现有港澳身份证、移居港澳单程证。

7.“双重”户籍:本人已被注销户口对应的身份证及户口簿、被注销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相关材料及户口注销证明、本人现有身份证及户口簿、现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现有身份证办理及身份证号码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户口项目变更审批表”)、学生本人录取花名册。

(二)信息修改程序:

1.学生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学籍信息修改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同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声明和承诺。

2.教务处负责审查学生信息修改申请和证明材料。教务处受理学生申请,经审核学生信息修改申请和证明材料准确无误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3.会议审定通过的申请,由学校教务处在学信平台予以申报,需要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信息修改事项,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会议审核不通过的申请,学校不予申报,材料退回学生。

(三)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的;

2.使用虚假户籍信息报名参加考试录取的;

3.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

4. 学生更改的学籍信息正式备案后,学校不予受理学生再次更改学籍信息的申请。

第四条 学校原则上受理申请时间仅限于当年的510月份。在上述期限内未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招生数据进行学籍管理、发放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更改学籍信息并提供虚假证明和未按相关规定操作的,所更改的学生学籍信息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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