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退(休)学、复学管理办法(试行)
(广工商院发〔2017〕98号)
为加强对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学生退(休)学、复学工作的管理,明确办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管理》及《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退学
第一条 退学条件。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年或累计所修课程(含实践教学内容)经重修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或超过30学分的;
(二)留级后所修课程(含实践教学内容)经重修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或超过15学分的;
(三)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60学时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条 退学的办理程序:
(一) 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学生本人及家长已签署的《新葡的京集团8814退(休)学申请表》,附相关材料。由院系辅导员与家长沟通联系确定后签署意见,院系负责人签署核实,报学校教务处及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二) 违反学校规定退学的,由学校上报退学处理报告,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发布处理文件。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及家长,如无法送达,则由学校在学校网站上以公告方式发布。
(三)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如学生或家长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可由学生所在院系为其代办离校手续。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条 学校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退费时间以学校批准时间为准。
第四条 退学的学生可以在退学当学期内向学校申请办理肄业证书。
第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请申诉。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具体见《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章 休学
第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创业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专科生可连续休学3年,本科生可连续休学4年),专科生累计不超过3年,本科生累计不超过4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并附上家长签署意见,经所在院系负责人同意,学校批准,方可休学。
(二) 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不予安排住宿,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章 复学
第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
第十条 复学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新葡的京集团8814复学申请表》,附相关材料,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及分管教学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复学后,由教务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表,安排其复学后的学业修读。
第十三条 复学学生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按复学后所读专业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