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文化活动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09-05-2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宣传文化工作,规范各种宣传文化活动,确保校园宣传文化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有效促进网上宣传的健康发展,以实现校园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上水平、上台阶,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的文化活动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党委履行对全院校园文化活动的协调、管理、督促、检查的职能,学院各系、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学院党委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努力做好校园文化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坚持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弘扬社会主义旋律。

第四条 规范校园文化活动的文字和用语。凡在学校各种宣传文化载体上出现的文字,必须做到准确规范、文理通顺,一般不允许出现任何繁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写字。否则,有关职能部门可责成违规单位和责任人立即改正和清除。

第五条 学院职能部门和各系邀请校外人文社会科学方面专家、学者来院对学生作报告、办讲座,应提前向党委宣传部和学院办公室报告,经审批后方可举行。

第二章 校园文化阵地管理

第六条 加强校园网的建设与管理

1、党委宣传部、学院办公室、网络中心要切实做好校园网主页的设计工作,网页设计要美观庄重、新颖别致、富有创意、及时更新。

2、各二级单位负责设计维护本单位的网页,及时更新网上的宣传内容和各种信息,充分利用校园网进行宣传教育、发布信息、交流工作,切实推进学院无纸化办公。

3、各二级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维护、更新本单位网站。本单位主管领导为本单位网站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在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须经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审查后方可发布(可以不要!)。党委宣传部要对各单位网页设计与更新、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督促审查。

4、学院网络中心负责督促检查网上内容的更新,及时清除网上各种有害信息,对全院的网页制作、网上信息发布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

5、各单位在网上发布的信息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规范严谨,要具有新闻价值和宣传价值。

第七条 加强对宣传橱窗、宣传栏的管理

1、学院橱窗由宣传部统一管理和协调,相关单位享有使用权。

2、各主办单位要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和学院中心工作的需要,对宣传橱窗和宣传栏的内容及时更新,积极开展各项宣传活动。

第八条 加强对内印刷品的管理。

1、各单位要印发内部刊物,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院(系)分党委(党总支)或机关处(室)负责人签批意见后,再报党委宣传部、学院办公室审批、登记。

2、各种内部刊物,在没有得到批准并核发准印证的情况下,均不得印发。

3、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各系、处、室(部)负责人是本单位印发的各种印刷品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印刷品的内容在政治上严格把关。

第三章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

第九条 加强对校园文化活动的管理

1、开展文化专题活动,如艺术节、邀请校外人士来校作学术报告或演讲、邀请文化艺术团体来校演出或院内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等,必须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前提下举行。主办单位或联系部门必须事先将活动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组织办法、具体负责人等报送院团委,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宣传部备案,方可举办。

2、举办大型文化活动,主题必须积极向上,内容健康、格调高雅、情趣高尚,要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有利于校风、学风建设,有利于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不得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不健康的内容。

3、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主办者在活动前应主动请求院保卫部门配合,若因安全保卫工作未落实而发生事故的,追究主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学院组织文体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全院性的学生文体活动(比赛)由学生处、团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各系学生文体活动(比赛)由各系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教职员工文体活动由工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在文体活动中,属文艺类的活动由团委负责业务指导;体育类的活动由基础部负责业务指导。学院文体活动场所实行归口管理。各单位需要使用公共场地和有关设备,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统筹安排,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共场地,由此而引发矛盾和事故的,追究主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各单位举办的大型文化、文体活动如须进行宣传报道,由主办单位负责新闻稿件撰写与拍摄工作,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后进行报道。须党委宣传部进行协调解决的请提前通知。

第四章 校园文化环境管理

第十条 加强各类宣传牌板的管理

1、各单位的宣传牌板一般摆放在学院指定位置。

2、牌板摆放要整齐、字迹要工整、行文要规范、构图要庄重、形式要美观、内容要健康、大小要适中,不允许摆放过小、破旧、肮脏的牌板或超大型展板,不允许压盖宣传栏、橱窗、报栏、布告栏。

3、对违反本条第1款、第2款的单位及责任人,学院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将责成有关单位的责任人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加强对校园内悬挂横幅的管理

1、各单位需要悬挂横幅的,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2、横幅的内容要健康、大小要适中、悬挂要周正。

3、对违反本条第1款、第2款的单位及责任人,党委宣传部要责成违规单位及责任人立即改正或拆除,对拒不改正或拆除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加强对张贴文告、标语的管理

1、各单位张贴文告、标语,须报经党委宣传部同意。

2、文告、标语一律贴在文告栏或本单位的展板上,不许随意贴在橱窗、报栏、墙壁、立柱和其他宣传牌板上。

3、文告、标语的内容要健康,形式要庄严,数量要精当,大小要适中。

4、对违反本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的单位及责任人,学院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要责成其改正和清除。

第十三条 及时清理和收捡各种宣传物品

1、各单位对于自己摆放的宣传板、悬挂的横幅等宣传物品,要在活动结束或适当的时候及时予以清理和收捡。

2、对到时不清理和收捡的单位和个人,总务处和学院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应予以提醒和督促,对久拖不办、拒不执行者要进行严肃批评,没收其摆放、悬挂的物品,并予以适当处罚。

第五章 校园文化活动考评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院宣传文化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1、党委宣传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根据各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周密细致的登记和统计,通过客观评分,量化考核评价各单位的宣传文化工作。校园文化活动作为部门、二级单位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

2、党委宣传部要及时向院党委提出考评意见,经党委批准后对考评结果予以通报。考评结果要作为学院对二级院(系)、部门工作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3、对考评优秀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院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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