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工团分册

作者: 时间:2013-11-30 点击数: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录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2010]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条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机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后,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

(1998年6月22日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党组印发)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普通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提高办学的质量和效益,现按照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

一、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

第一条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把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第二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切实领导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改革思路清晰,奋斗目标明确,有切实可行的改革和发展规划。主动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三条不断深化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了精干、商效的机构,运行机制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党政管理队伍和职工队伍建设,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稳定骨干和有效地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在提高教师队伍、党政管理队伍和职工队伍政治、业务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等方面有新的进展。

第四条能够驾驭复杂形势和正确处理突发事件,努力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领导班子建设

第五条重视领导班子的组织建设。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审议工作,选举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党政领导成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年龄、知识、专业结构合理。

第六条重视领导班子思想理论建设。认真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有计划,有考勤,效果好。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理论培训。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不断提高领导成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

第七条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有健全的议事规则。党委领导成员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与上级的关系。设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人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重视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有勤政廉洁、监督制约的严格规定和措施。领导成员敬业爱岗,艰苦奋斗,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深入实际,联系群众,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党政领导团结协调、勤奋努力、开拓进取。

第九条重视领导班子制度建设。领导班子学习、议事、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健全,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过双重组织生活和定期(一年一次)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条重视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方面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措施落实。校、系(处)级后备干部建设符合上级规定和要求。

三、党的总支、支部建设

第十一条党委重视总支、支部建设,责任明确。党委把总支、支部建设列入了重要工作日程;有明确的工作思路和具体的工作条规;建立了切实加强总支、支部建设的目标责任制;实行了分类指导,考核、检查措施得力。

第十二条重视系(处)级单位党组织建设。系(处)级单位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能按时换届选举,特别是认真选配好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系(处)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能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积极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定期进行党支部改选,特别是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政治素质要好,群众威信商,热心于党的工作,支委会团结、协调,认真做好党支部工作。注意抓好对党支部书记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党支部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本部门的重要问题,保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本部门的贯彻执行;积极开展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五条加强和改进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以提高素质和增强党性为目标,紧紧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结合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认真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坚持党支部学习制度、组织生活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积极探索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办法。共产党员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内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表彰先进,弘扬正气,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关心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的思想和生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工作;发展工作有计划,重点突出,特别重视在优秀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

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同时,积极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坚持对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帮助他们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九条结合国内外形势,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针对师生员工思想实际,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注意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有稳定、精干的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队伍。特别注意加强对青年教师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德育体制、机构、队伍健全,适应工作需要,符合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积极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的改革和建设,教学效果好。重视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有制度,有要求,有措施。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列入教学计划,在人力、财力、场所上有保证,长期坚持,效果良好。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经常、及时。

第二十一条重视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建设活动。在校内形成健康向上的环境气氛,舆论导向正确,校内秩序良好。

第二十二条重视德育工作队伍建设,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各项政策落实。建立了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兼职人员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的德育工作队伍。这支队伍具有干部、教师双重身份,具有教育管理等功能。

五、组织机构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统战部等工作部门健全,职能作用发挥好。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健全,认真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重视党校建设。组织健全,办学方向明确,并有人员、设施和经费保证。

第二十五条本着精干、高效原则,按规定和条件配备党务工作干部;落实党务干部的各项政策。

六、对工会、共青团、教代会、学生会和统战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六条党委重视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并指导它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立了教代会制度,支持教代会正确发挥其职能作用。工会组织健全,干部素质与能力适应工作需要,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开展有利于教职工自我教育和身心健康的活动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重视共青团工作。指导、帮助共青团搞好思想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发挥共青团团结教育青年的作用和党的助手作用,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共青团组织开展有利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关心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党委领导成员支持并经常参加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的重大活动。

第三十条加强对统战工作的领导,积极做好民主党派和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中组发【199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党组织要对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人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人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地(市)、县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一九九O年九月一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党【2006】 31号)

为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维护民办高校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民办高校快速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成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对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人力资源保证,对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和民办高校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民办高校党的组织体系逐步健全,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地方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重视不够;有些民办高校忽视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组织的工作机制不够顺畅,党务干部队伍比较薄弱;有些民办高校党组织和党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民办高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下大力气解决。

(三)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结合民办高校的办学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办高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为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健全组织,理顺关系,明确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作用和职责

(四)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党组织。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必须及时建立党组织。暂时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民办高校一般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组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和纪律检查等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院系及以下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必须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五)明确和理顺民办高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民办高校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党组织。有特殊情况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由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

(六)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3.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4.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6.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三、全面加强民办高校党组织自身建设

(七)加强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建立党组织与学校决策机构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对学校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八)选好配强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高校必须有一名以上的专职党组织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可选派德才兼备、熟悉教育工作的党员,到民办高校担任党组织负责人,也可选派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到民办高校党组织任职。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党组织负责人的素质。加强考核监督,确保党组织负责入努力工作,廉洁自律。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

(九)加强民办高校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从民办高校的实际出发,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结合的党务干部队伍。院系及以下党组织负责人应由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的党员担任。院系党组织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对兼职从事党建工作的人员,应计算工作量。

(十)加强民办高校党员教育管理。抓好学习培训,通过培训班、党课、报告会和研讨会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好党员的学习教育。加强实践锻炼,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组织生活,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分析评议。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在民办高校从事专职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应转入组织关系。设立党校,充分发挥党校在党员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一)积极而慎重地做好民办高校的发展党员工作。坚持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标准和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发展党员票决制,确保民办高校新党员的质量。坚持把培养教育贯穿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入党前、入党时、入党后教育,实现党员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的统一。

四、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十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教育广大学生,使马克思主义成为广大学生的精神支柱和强大思想武器。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学生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引导广大学生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广泛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推动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十三)努力拓展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深入开展社会实践,大力建设校园文化,主动占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切实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认真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学生组织和班级、社团等组织的作用,不断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十四)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辅导员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予l:200的比例配备,每个班级都配备1名班主任。规模较小的学校,可适当增加比例。

五、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努力建设和谐校园

(十五)建立健全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加强对安全稳定工作的督促检查,积极协调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研究部署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推动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舆情分析研判机制。拓宽师生意愿表达渠道,推行学校党政负责人接待师生、联系师生制度。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统筹化解矛盾纠纷。

(十六)加强民办高校安全稳定的基层基础工作。加强以院系党组织和学生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完善维护安全稳定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平安、健康、文明、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强化学校内部管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守法自律意识,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十七)严格落实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推动建立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抓安全稳定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及时解决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稳定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领导

(十八)地方党委要把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民办高校制度。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帮助解决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负责指导本地民办高校党建工作。

(十九)不断完善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体制机制。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是抓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协调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健全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保障体系,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必须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党组织活动的时间和场所要有保证。上级党组织在党费使用上,要对民办高校给予支持。

(二十)大力推进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创新。鼓励和支持民办高校党组织根据学校特点和工作实际,探索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有效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鼓励和支持公办高校对口支持民办高校,将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广运用到民办高校。各地可根据实际,建立一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示范点,加大支持和指导力度,发挥示范点的辐射带动作用。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好的做法和经验,表彰先进典型。加强调查研究,组织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为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评估检查。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民办高校年度检查,把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促进民办高校提高党建工作水平。

本意见所指的民办高校是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

独立学院党建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民办高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

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教工委〔2007〕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各有关高校党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维护民办高校的和谐稳定,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党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组织,理顺关系,明确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作用和职责

(一) 民办高校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必须及时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民办高校一般建立党的基础委员会,所属院系一般建立党的总支委员会,高年级一般建立学生党支部。

(二) 民办高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类管理。广州地区民办高校的党组织隶属省委教育工委管理,其它地区的民办高校的党组织隶属所在地的地级市委(含地级以上,下同)管理;社会团体举办的民办高校的党组织隶属举办方党委管理;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党组织隶属举办学院党委管理,非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在广州地区举办的独立学院的党组织隶属省委教育工委管理,在其它地区举办的独立学院的党组织隶属所在地的地级市委管理。

(三) 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3.完善党组织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发挥党组织集体领导作用。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4.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认真做好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与学校的联系沟通工作。

5.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党员的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以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7.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干部的指导、培训和教育,支持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8.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9.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学校董事会、校务会,参与董事会、校务会的重大决策,参加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决定、决策不偏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确保民办高校健康和谐发展。

二、明确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配备与管理

(一) 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配备。民办高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党的委员会委员一般为5至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二) 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任职的基本条件。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的学历,熟悉党务工作,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组织领导能力比较强,能驾驭大局,公道正派,原则性强,有10年以上的从事高等教育工作或相关工作的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三) 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派与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派在职的党员干部、退休党员干部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党员到民办高校担任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由省委教育工委与民办高校隶属的上级党组织共同管理。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是从在职公职人员选派的,一般应是厅、处级干部;在民办高校任职期间,其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保留在原单位;离任后回原单位安排工作,或由上级另行调配工作。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是已退休的公职人员的,其在原单位的退休待遇不变。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任职期间,由所在民办高校给予相应的岗位津贴和福利待遇。

(四) 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原则上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

三、加强民办高校党员的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一) 积极二慎重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大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特别要做好在大学生和骨干教师、高学历职称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加强对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建立健全发展党员的各项工作制度,确保民办高校发展党员的质量。

(二) 加强党员教育。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党员经常性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素质。深入开展“理想、责任、能力、形象”教育活动,组织党员开展“争创三有一好、争当时代先锋”等主题实践活动,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采取举办培训班、上党课、报告会和组织主题研讨会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党员集体学习。党员每年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天。

(三) 加强党员管理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做好党员联系群众活动,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完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在民办高校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应转入组织关系。

四、加强民办高校党务干部队伍建设

(一) 合理设置党务管理岗位,落实党务工作人员编制。民办校党组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党务工作机构,一般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和纪律检查等工作部门,并配合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机构可单独设立,也可合署设立。师生规模在5000人以上的应配备4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2000-5000人的应配备3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2000人以下的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二) 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务干部的选拔培养。各级党组织要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培养和选拔一批热爱的党务工作、综合质素搞、年富力强且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党务干部。要把民办高校党务干部的选拔培养纳入我省高校干部管理的培养体系,统一规划,加强培训。

(三) 建立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党务干部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标准,逐步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党务干部的目标管理制度。

(四) 认真落实民办高校党务干部的待遇。民办高校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党务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保证党务干部的政治待遇有保障,工资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学校同一层次的管理人员。兼职从事党建工作的人员,应计算工作量。

五、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一)加强民办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科学和课程建设。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民办高校公共政治理论课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工作。

(二)坚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以思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引导广大学生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利用多种途径在大学生中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立志﹑修身﹑博学﹑报国”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三)努力拓展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坚持党政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教育引导教师要自觉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教书育人。充分发挥团委﹑工会和学生社团等组织的作用,不断拓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渠道和空间。要把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专兼结合的原则,在优秀党员教工重选好配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鼓励专业课党员教师和品学兼优的高年级学生党员兼任学生政治辅导员。辅导员与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200,每个班级都要配备1名班主任。

六﹑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努力建设和谐校园

建立健全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协调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研究部署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积极推动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等工作机制。

(一) 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稳定的基层基础工作。要通过加强院系党组织和教工﹑学生党支部的组织建设,筑牢维护学校稳定的组织基础。要配合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二) 严格落实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教育工作部门要推动建立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加强对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督导检查,制定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 积极推进和谐校园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和谐为主题,积极推动平安﹑健康﹑文明﹑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坚持党性原则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协调好各方的实际利益,构建办学者﹑管理者﹑党组织负责人以及师生之间的和谐关系,调动各方办学﹑育人的积极性,营造团结一致﹑兴学创业的良好氛围。

七﹑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领导

(一) 坚持把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领导,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民办高校制度,要加强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要协调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逐步健全和完善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机制。

(二) 要保证开展党建活动的措施到位。民办高校要做到“两纳入两保证”:党建工作经费要纳入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党务工作人员要纳入学校人员编制;党组织开展活动的时间要保证,党组织开展活动的场所要保证。上级党组织在安排党建工作经费时,要加大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 大力推进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创新。鼓励和支持民办高校党组织根据学校特点和工作实际,探索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有效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鼓励和支持公办高校对口支持民办高校,将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广运用到民办高校。建立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示范点,加大支持和指导力度,发挥示范点的辐射带动作用。

(四) 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评估检查。把党建工作考核纳入民办高校管理考核体系,作为党组织负责人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和任免奖罚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委要积极探索建立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民办高校年度检查,把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促进民办高校提高党建工作水平。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10年02月23日)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于加强新形下基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

(组通字[2010]7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党中央高度重视共青团工作,始终把共青团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规划之中。近年来,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从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等方面积极探索基层党建带团建的有效途径,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加强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是充分发挥共青团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完成党的中心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活跃基层、打牢基础,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的迫切需要;是为党的队伍源源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保证党的事业薪火相传、后继有人的战略任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青年的流动更加频繁、思维更加活跃、诉求更加多样,团的建设面临许多新机遇和新挑战,这对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赢得青年就是赢得未来的思想,切实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深入研究基层党建带团建和团建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薄弱环节,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努力使团的基层组织网络覆盖全体青年,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影响全体青年。

基层党建带团建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带团干部队伍建设为关键,以带基层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推动建立广泛覆盖、富有活力的团的基层组织,教育团员带头坚定信念、带头勤奋学习、带头争创佳绩、带头弘扬新风,造就一支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团的岗位、竭诚服务青年的团干部队伍,不断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带团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团干部素质和能力

从优选拔配备团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办法,把政治过硬、作风扎实、自律严格、善于做青年工作的优秀青年党、团员充实到团干部队伍。特别是选好配强团委书记,加强团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监督等制度,防止不按照标准、程序和规定把青年干部照顾性提拔到团的领导岗位上。加大竞争性选拔基层团干部的力度,注重从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创业人才和大学生村官等优秀青年党、团员中选拔基层团组织书记。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村、社区团组织书记按程序进入两委班子。

从严教育管理团干部。党组织要按照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对团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重视带好团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引导团干部眼睛向下、重心下移,帮助团的领导干部养成讲政治、讲大局、讲原则的作风,查实情、说实话、干实事的作风,不求名、不计利、不争官的作风。建立健全党组织负责人和团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发现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加强对团干部的成长观教育,引导团干部用党性原则指导自己立身行事、干事创业,讲原则、重品行、守纪律,经得住政治、事业、名利、生活的考验。大力加强团干部培训,把团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党的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建立新任职县以上团委书记到党校培训制度,加强对基层团干部特别是团组织书记的培训。市级党委组织部和团委每年至少举办1期乡镇、街道团组织负责人培训班,县级党委组织部和团委每年至少举办1期村、社区团组织负责人培训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注重加强理论武装和党性锻炼,提高团干部服务大局和做好青年工作的本领。

注重团干部的培养锻炼和考验。党组织要根据青年干部成长的特点和规律,采取交流轮岗、任职挂职等方式,把团干部放到艰苦环境、危难险重任务中加强锻炼和考验。完善团干部考核考察制度,对发展潜力大的优秀团干部长期培养、跟踪考察,全面了解其德才素质和工作实绩,特别是完成重大任务和关键时刻的表现。把培养团干部作为培养党的年轻干部的重要任务,及时把优秀团干部用到条件艰苦、任务艰巨的工作岗位上。

三、带基层组织建设,巩固扩大团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

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巩固和加强农村、街道社区、国有企业、学校、机关、事业单位等领域团的基层组织。指导团组织创新基层组织设置方式,重点抓好在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中建立团组织工作,已建立党组织的要尽快把团组织建立起来,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先建立团组织。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要实现团组织全覆盖。探索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链、外出务工经商青年相对集中点建立团组织工作,加强对流动团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整顿农村软弱涣散党组织要把健全团组织作为重要内容,推进城市社区区域化党建工作应同步考虑团建工作。党组织要指导团组织按照规定换届。继续指导基层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加强对优秀团员的培养教育,及时把优秀团员推荐为党的发展对象。

重视发挥团组织的作用。党组织要经常给团组织交任务、压担子、搭平台,为团组织发挥作用创造条件。重视发挥团组织的动员优势,组织和动员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第一线建功立业,特别是在危急时刻、重大任务中,组织青年突击队、抢险队、志愿者等,冲锋在前、拼搏奉献。

推动基层组织阵地共建共享。党组织要有效整合基层组织阵地资源,发挥最大效益。农村和城市社区的所有党组织活动场所,都要让团组织使用,向团员青年开放。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要为团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开设窗口,满足团员青年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的需要。指导和支持团组织加强网络阵地建设,开设青少年主题网站,拓展团组织工作和活动空间。

四、带创先争优活动,形成党团共建齐争共创的良好局面

创先争优同推进。以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带动团组织和团员青年创先争优。紧紧围绕本地区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确定创先争优主题,制定党团共建创先争优方案,做到党团组织争创目标相一致、活动载体相衔接、推进节奏相协调。指导团组织把广大团员青年创先争优的积极性凝聚到做好本职工作、完成中心任务上来,争科学发展之先、创社会和谐之优,以一流的态度、一流的作风、一流的工作,创造一流的业绩。支持团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特别要注意为团组织帮助青年干实事、解难事创造条件。

创先争优同点评。把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践诺、评诺等有效做法,运用到团的创先争优活动中。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指导创先争优活动,要把党团共建创先争优作为重要内容,同时点评党组织和团组织的创先争优。基层党组织自评或请群众评议,要把对团组织和团员创先争优的评议同时纳入。

创先争优同表彰。重视发挥表彰和宣传的激励引导作用,及时发现和树立团组织和团员青年创先争优先进典型,与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先进典型同宣传、同推广、同表彰,促进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浓厚社会氛围。

五、建立完善基层党建带团建长效机制

建立党建带团建工作制度。党组织书记和领导班子要树立抓党建必须抓团建的意识,切实加强对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共青团工作,每年至少听取1次共青团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领导干部党建带团建工作联系点。重视团干部转岗工作,保持团干部队伍合理的年龄结构。党组织负责人要加强对团的重要工作的指导,参加团的重要会议。

落实团组织书记列席党的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共青团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事业单位的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委和党委常委的会议。让团组织书记参与有关决策,更好地了解大局、服务大局。

建立考核和保障制度。把党建带团建工作纳入地方党委领导班子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加大对团的工作物质支持和经费保障,帮助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真心爱护、真情关心、真诚帮助基层团干部。注意发现和树立党建带团建工作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宣传表彰,形成良好的工作导向和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年10月27日)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中共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党委的领导,提高党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在深入调研、个别酝酿基础上,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建立党委会议制度,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

第三条学院党委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加强学院规章制度建设,创新党建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党委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引导和监督学院行政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

二、对学院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学院董事会、行政领导依法办学,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学院各项任务。

三、按照党章的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倡导“以德为行,以学为上”的教育思想。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提出工作目标和措施,努力维护学院的团结和稳定。

五、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本院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党委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党委各种会议、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协助党委领导贯彻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适时开展调查研究、督办检查、掌握各单位对上级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为学院发展和党委决策当好参谋。

三、负责二级单位党务干部的考察培养和廉政教育,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保质保量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实施党员的教育与管理,办好学院业余党校。

四、负责抓好信息网络和党委重大问题的归口报告,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工作;协助领导处理党委日常事务,做好基层党组织间的综合协调。

五、负责党委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函电、会议纪要和文件的起草与印发;做好党内文件的审核、送签、登记、立卷、归档等工作。

六、负责学院党委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协助领导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七、协助领导维护学院的稳定,认真做好信访与接待工作。

八、负责记载党委大事记,参与学院年鉴、校史的编写工作。

九、负责学院的宣传工作,编辑出版校报以及校园新闻网、宣传栏的管理;

十、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党委书记岗位职责

一、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党委的工作计划,提出党委的工作思路,主持党员大会,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重要问题。

二、紧密配合学院董事会和学院行政,团结和带领广大党员师生,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院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学院领导和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办学。

三、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党委工作计划的落实,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负责抓好党委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负责组织理论中心的学习;按时召开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定期组织召开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了解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

五、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带领党委委员和党员做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密切联系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做到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协调党、政、工、团的工作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七、负责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党委副书记的岗位职责

一、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外出时,负责党委工作正常运转。

二、负责贯彻党委决策决议,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认真组织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提出的各项任务。

三、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理论中心组的学习,搞好党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做好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

四、负责起草党委重要文件,全面负责党委所分配的专项工作。

五、负责指导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长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及时督查补缺,完善基层组织机构。

二、掌握党委各级组织的状况,保证及时向上级部门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经常指导、检查各级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

三、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负责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党内评优工作。

四、根据党委的要求,撰写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方案并具体实施。

五、负责撰写起草相关文件。加强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党员计划,审查、办理吸收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考察转正的手续。

六、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党员鉴定和考核,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做好党员统计工作。检查收缴党费和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工作,定期向党员大会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七、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党委宣传部长的岗位职责

一、在宣传部职责范围内主持全面工作。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职责,加强科学管理。

二、围绕党在新时期的历史使命,结合学院的中心工作,制定本部门年度宣传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做好总结。

三、负责学校新闻网稿件审核工作;督查校园新闻网正常运作。

四、负责校报出版整体策划、选题、政治立场及舆论导向、思想内容和语言文字的编审、定稿。

五、坚持以构建和谐校园为方针,把握全院宣传舆论导向,审定重要的宣传工作文件和稿件。

六、协调全院性的内外宣传工作。策划并组织学院的各种重要活动、重大节日和庆典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七、定期主持召开校报、新闻网编务会;对通讯员队伍开展业务培训。

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党委纪检、统战部长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党风党纪的教育。根据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安排,开展纪律教育月活动,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二、检查了解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纪的情况,对违纪党员进行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和申诉。

四、经常向党委及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

五、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长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青年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加强调研,经常分析学生思想动态,提出相应对策、意见和建议。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探索新时期青年的思想动态及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思路。

二、负责全院学生工作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指导学工系统开展学生的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生党员的教育,协助党委组织部和各院(系)党总支做好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推荐。

四、制定全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和措施,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做好相关考核、考查工作。

五、指导和支持团委、学生会开展工作,关心团员青年的学习、工作、生活。接待并处理学生来信来访,维护学生利益。

第四章 党委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也可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党委会的组织与程序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主持人提前把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通知出席和列席人员,让与会人员做好准备。

二、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因事不能出席的委员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对会议讨论的议题可用书面形式提交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各委员需提交党委审议或讨论的事项须在会前交与主持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改变议题和议程。

四、党委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基础上进行表决,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对重大问题意见不统一时,应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延后表决。

第十五条 党委会主要内容

一、讨论学院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报告和总结,讨论学院党委的重要规章制度、规定、办法的建立、修订、废除。

二、讨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等工作,听取统战部、工会、共青团的工作汇报,并对其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讨论学院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事项。

四、讨论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

五、讨论党内的奖惩决定,对基层党组织、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六、讨论决定统战、工会、共青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党员活动经费的使用方案。

八、讨论其他需要党委讨论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遵守保密制度。党委会讨论属于保密性的议题,与会人员要自觉严守秘密,不得泄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中共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党总支的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提高党总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升党总支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有关会议制度,加强党建工作研究。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总支委员会。

第三条 坚持协助并参与本部门行政工作的制度。党总支书记可参加本部门行政会议,与部门行政负责人共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总支书记要与行政负责人经常沟通情况,团结协作。

第四条 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每学期要定期研究、分析本部门师生的思想情况,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贯彻学院党委的要求,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条 坚持组织生活制度。总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总支民主生活会每学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应做到“四有”:有主题、有准备、有记录、有效果。

第六条坚持联系群众制度。总支委员会每学年专题研究一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每学年召开一次教师和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

第七条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学期、年度的工作计划与总结依时上交;专项工作按规定向党委汇报,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二章党总支的职责

第八条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党政各项决定,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部门所担负的任务。

第九条 党总支书记可参加本部门行政会议,讨论本部门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制定党总支党员教育、发展党员计划,加强党总支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领导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引导各党支部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去,发动党员带头做好“三育人”工作,努力维护学院的团结和稳定。

第十二条领导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抓好“党建带团建”工作。

第十三条做好统一战线工作,主动关心民主党派成员。

中共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支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支部的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提高党支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升党支部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一次;党员大会每学期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学年一次;组织生活每季度一次,应做到“四有”:有主题、有准备、有记录、有效果。

第三条 党员管理制度:

一、凡在学院从事专职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应按规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因特殊情况不能将组织关系转入学院党组织的教职工党员,其管理问题由学院党委与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商定。

二、党员应按要求依时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半年向总支部组织委员上交党费。

三、民主评议党员、评选优秀党员,按上级党组织的统一安排进行。

第四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支部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党员分工联系一个班级或若干群众,开展谈心活动。

第五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的工作按规定向党总支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第二章党支部的职责

第六条 教工党支部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三、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四、支持本单位行政工作;增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政治责任感,团结凝聚广大教职工,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努力维护学院的团结和稳定。

第七条学生党支部的职责是:

一、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广大同学,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组织学生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三、根据学院党委和系党总支的要求,定期分析支部党建工作情况,制订学年度学生组织发展计划和支部政治理论学习计划。

四、根据党章规定和《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五、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思想政治觉悟和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负责本支部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

七、协助系党总支和学院党校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努力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按照党员标准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学生党员的工作。

八、具体领导团总支和系学生会工作,抓好学生骨干队伍的教育和培养,抓好本部门的“党建带团建”工作。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是党组成员或支部成员之间讨论工作,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党内组织生活方式,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措施。为了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党组织均有指导下一级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的职责与义务,必要时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条各级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时应指定专人记录并整理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及时报学院党委。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四条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一、各级党组织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梳理和汇总;

二、谈心活动。各班子成员之间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充分沟通;

三、确定中心议题。各级党组织要对征求的意见进行深入分析,抓住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结合实际,确定生活会主要议题,并提前发给与会的各个成员;

四、拟写符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的发言提纲。特殊情况缺席的,要提交书面发言提纲;

五、党组织将准备情况向上级党组织做简要汇报,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将派人参加。

第五条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

一、开展学习。各级党组织要结合生活会主要议题,组织相关文献的学习;

二、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上,每个党员都要实事求是正视自身的不足,勇于剖析产生问题的思想根源,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针对会上查摆出的主要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出明确具体、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解决问题的责任及期限;

四、真实做好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力争真实、准确,不能随意增删和更改;

五、做好总结归纳。主持人要善于做好引导和正面教育,通过民主生活会激发更多正能量。

第六条认真做好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后的整改工作。

一、会议结束后,按照上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就召开的情况提交书面报告;

二、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

第三章 会议时间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 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根据上级安排或具体需要也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时,报上级组织同意。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各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

中共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纪律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学院纪委“教育、监督、惩处、保护”的职能,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纪委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对学院党的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教育和执行纪律的党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院纪委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教育为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秉公执纪、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第四条学院纪委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党的纪检和监督工作,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员的思想道德和政治素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服务,为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学院纪委是经学院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学院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维护和执行党纪、执行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其任期与院党委相同。

第六条 学院纪委设书记一名、委员若干名。纪委委员由学院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纪委书记由纪委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并报院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工作实行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纪检监察室在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党总支、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院纪委的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二、协助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对党员的处分;

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五、领导本院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

六、向院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报告工作;承办院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纪委书记职责

一、主持纪委全面工作,传达上级指示,批阅上级文件,参加党委会和其他有关会议,贯彻落实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的决议;

二、协助院党委抓好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向院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报告工作;

三、对院党委委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主持召开纪委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部署、督促、检查纪委委员和基层纪检委员的工作;

五、开展每年纪律教育月活动;完成院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纪委委员职责

一、学习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学院纪委的决议和决定;

二、 按时参加纪委会议,对研究事项认真负责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纪委权限内的党员违纪案件的讨论,并根据事实与情节,严肃认真地提出自己的意见;

三、按照工作分工,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和纪委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对院属各单位的纪检工作给予指导;

五、密切联系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院及所在单位的党风党纪状况以及党员的思想动态,并向院纪委汇报;

六、经常与总支、支部纪检委员沟通情况,研究、探讨开展工作的方法、步骤,为完成纪委每一时期的工作任务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总支、支部纪检委员职责

党总支、党支部纪检委员分别在其总支、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党组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员遵纪守法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协助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督促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三、协助本单位党组织接待受理对党员和干部的信访、控告,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参加对党员违纪案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本单位受纪律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四、完成本级组织和院纪委交办的工作任务,定期向所在党组织和院纪委报告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院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基层党组织工作考核细则

(试行)

为充分发挥我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学院发展目标的顺利实施,推进教学、科研、管理更上一层楼,使基层党组织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十八大新党章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内容

基层党组织工作达标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组织建设20分,制度建设20分,思想作风建设15分,党员发展工作20分,常规工作25分。未达到要求的按标准分扣分,工作有特色或有突出表现的可加分,具体按《考核细则》规定执行。

二、考核程序及办法

基层党组织考核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党办负责组织实施,每学年考核一次,并与民主评议党员、“创先争优”等活动结合起来。

(一)考核程序:

1.自查自评:基层党组织听取群众意见,总结本组织党建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召开本组织会议向党员通报,对照考核内容逐条自评并打出分数;(占30%)

2.互查互评:党委召集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听取各自的工作汇报,由与会者交互检查,评定分数;(占30%)

3.日常考核:召开党委(扩大)会,根据各基层党组织日常工作档案及民主测评资料,评定该组织工作,并按照考核标准所列内容具体量化打分。(占40%)

考核成绩:成绩由①②③三部分构成,得分按百分制计。

(二)经过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者为A类基层党组织,分数在75分至89分者为B类基层党组织,分数在60分至74分者为C类基层党组织,分数在60分以下者为D类基层党组织。此成绩作为评选院级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向上级组织推优的依据。

(三)对于A类基层党组织,学院党委要宣传表彰、总结和推广他们的工作经验;对于D类基层党组织,要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建设,促进转化,尽快改变工作面貌。

三、本考核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附件: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考核细则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考核要素

具体内容

分值

主要实证材料

自评得分

考核得分

备注

1、 组织建设(20分)

1.1组织机构健全(4分)

1)总支(支部)班子健全,分工明确,工作尽职尽责。

2

测评本单位党员对总支(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满意度




2)按期改选,随缺随补。

2

查看改选文件和会议记录




1.2坚持集体领导(6分)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重大问题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2

查看会议记录




2)认真贯彻党委指示,按时按质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

4

查看工作记录




1.3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10分)

1)具有切实可行的党建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2

查看工作制度及执行情况




2)每学期(年)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

查看工作计划、总结




3)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及时向党员大会报告、并上交党委。

4

查看工作记录与党委记录




2、制度建设(20分)

2.1坚持“三会一课”制度(10分)

1)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支部组织生活每季度一次,支委会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8

查看《基层党组织记录本》




2)每学期自主开展一次党课教育。

2

查看党课计划与实施记录


2.2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3分)

1)每学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2

查看《基层党组织记录本》


2)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民主生活会提出的主要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并书面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1

查看《基层党组织记录本》


2.3党员考核制度(3分)

1)两年一次对每个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和考核评优。

2

查看《基层党组织记录本》和民主评议考核材料




2)对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有分析材料,并安排专人负责帮教。

1

查看工作记录




2.4严格考勤制度(4分)

1)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有考勤,出勤率为100%(4分),90~100%(3分),80~90%(2分),70~80%(1分),70%以下(0分)。

4

查看组织生活考勤记录




3、思想作风建设(15分)

3.1加强党员的思想教育(7分)

1)组织党员进行理论学习和主题实践活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

查看《基层党组织记录本》和主题教育资料




2)参加纪律教育月活动,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

查看党员参加纪律教育学习活动记录等




3.2开展思想研究工作(4分)

1)总支(支部)每学期要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动态,对突出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并加以落实。

2

查看会议相关记录




2)每学年提交党建工作研究论文1-2篇。

2

查看相关资料




3.3紧密联系群众(4分)

1)密切联系群众,积极主动为群众办好事、实事。

2

查看具体事件记载




2)发挥桥梁作用,及时反映群众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力所能及为其排忧解难。

2

工作笔记或群众测评




4、党员发展工作(20分)

4.1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6分)

1)对新生开展党的知识教育与入党引导,把握积极分子队伍的质量关。

2

新生申请入党比例与素质




2)落实积极分子的联系人、开展个别谈话、主题活动、党课教育。

2

工作计划与实施记录




3)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有考察记录。

2

工作记录




4.2发展党员和对预备党员的教育(8分)

1)有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并落实对重点发展对象的培养人。

2

查看党员发展计划与工作记录




2)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与管理,转正材料规范齐全。

2

查看工作记录以及转正材料




3)党员发展对象的材料规范齐全、程序完备,按时上交。

2

查看党员发展材料




4)按时于每年5月份及11月份提交发展党员材料至党委办公室。

2

查看相关记录




4.3党员质量(6分)

1)工作突出,学习成绩优良。教工考核合格以上,学生综合测评位于前30%。

2

查看相关记录与统计表




2)每次党员参与有益活动达90%以上

1

查看相关记录与统计表




3)每年在院以上各级表彰中党员占总数50%以上。

2

查看相关记录与统计表




4)在“三风”建设中起带头作用,无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

1

查看相关记录与统计表




5、常规工作(25分)

5.1按时收缴党费(2分)

按时收缴党费及定期公布党费使用情况。

2

查看收缴党费情况记录




5.2完成任务情况(3分)

参加党委组织的各种会议报告、培训讲座等活动,保质保量完成党委布置的各项任务。

3

查看党委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两级活动记录




5.3自主开展特色党建活动(4分)

针对本单位总支(支部)的特点,自主创新党建活动。

4

查看《基层党组织记录本》




5.4积极做好宣传工作(4分)

经常利用网站、宣传栏、校报、广播展现党组织及党员良好的精神风貌。

4

提供可查资料或复印件




5.5健全党建工作档案资料(4分)

建立健全本单位党建档案资料,设有专门档案柜,资料完善,能准确及时向上级报送所需信息。

4

查看党建工作档案资料及管理情况




5.6流动党员管理(4分)

1)对本单位流动党员管理达到80%以上。

2

提供相关手续的登记




2)流动党员参与党内活动及发挥作用。

2

查看工作记录




5.7党建带团建(4分)

领导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团的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卓有成效。

4

查看相关工作记录




6、加分

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

1)总支(支部)获院级奖项1分,市区级2分,省厅级3分,国家级4分。


提交荣誉证书复印件




2)党建思想工作研究,获院级三等奖以上的,每篇0.2分;获市区级三等奖以上的,每篇0.5分;获省厅级三等奖以上的,每篇1分;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每篇2分。


提交荣誉证书复印件




3)总支(支部)取得特色、创新项目立项,视级别可给予5分以内的加分。


提交特色工作报告




中共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学院党员发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方针

发展党员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在教师和尤其大学生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落实“早发现、早选苗、早培养”,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真正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学院的和谐稳定和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发展党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制度: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制度、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制度、政治审查制度、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制度、组织谈话制度、预备党员教育考查制度、共青团向党组织推优制度。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在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共青团组织推荐。

三、发展教工和大学生入党的基本要求

(一)发展教工入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志存高远,爱岗敬业。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认真学习、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以培养人才、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和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积极引导和帮助青年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觉加强道德修养,率先垂范,既有脚踏实地、乐于奉献的工作态度,又有淡泊明志、甘为人梯的精神境界,能以自己高尚的人格教育和影响学生,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3.严谨笃学,与时俱进。具有求真务实、乐于奉献、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德才兼备,与时俱进,成为教职工学习的榜样。

(二)发展大学生入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爱党爱国,立志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端正的入党动机。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传承党的宗旨,乐于奉献。主动服务师生,服务社会。必须有参加实践锻炼、志愿者服务的经历。

4.品学兼优,政审合格。讨论发展的入党对象,必须品学兼优,当年学籍无重修课程,并通过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的表彰奖励或有突出贡献;政治审查合格,入党公示无异议。

四、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一)本人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

1.在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工作的教职员工及在校学生,具有中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本人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应提出书面申请。

2.入党申请书由本人手写并签名,内容不能涂改,格式要规范。

申请书应写明个人对党的认识以及申请入党的动机;汇报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明确表达自己入党请求以及今后工作、学习的决心。

3.申请人所在部门的党支部要及时找申请人谈话,提出希望和要求。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

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程序为:经团组织推优、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1.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

①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正确的理想和追求,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在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较突出。

② 已上交入党申请书满3个月,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参加实践锻炼及志愿者服务活动。

③ 在班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全班前30%;综合测评排名在全班前30%;当年学习成绩无重修科目(有重修的必须推迟一学年;学生手册考试重修必须推迟一学期);群众基础好。

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

① 指定培养联系人。党支部安排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具体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个别教育培养。

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入党积极分子每个季度应向党组织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

③ 通过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形式进行培养和考察。

④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综合考察结果归入档案。

(三) 确定重点培养对象

1. 重点培养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提交入党申请满一年,参加学院党校的学习并获得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三年有效,(在原单位或学校时已取得相应证书的,入学后可直接参加本院党校培训与考试)。

② 讨论发展的当年,其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班级前30%;综合测评总分排名须在班级前30%。讨论发展的当年无重修课程,并通过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

③ 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的表彰奖励(须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或有突出贡献。

④ 多次参加实践锻炼及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思想汇报已上交5篇以上,且思想汇报时间间隔合理);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讨论同意。

⑤ 面向全班汇报自己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以来的表现,获得全班同学90%的认可,先进性突出、群众威信高、起到先锋模范作用,方能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

2.确定重点培养对象的程序:

① 团组织推优;

② 听取联系人对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的汇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做好书面记录;

③ 所在单位(部门)党支部讨论研究,提出意见;

④ 支委会研究同意,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获批后填写《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培养对象考察表》。

(四)确定入党介绍人

1.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

2.入党介绍人可由发展对象自己选择,也可由党组织指定。一般可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3.入党介绍人负责指导发展对象规范填写“入党志愿书”, 同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并在支部通表大会上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负责帮助其认识和改进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做一名合格的党员。

(五)政治审查

凡拟定为发展对象的申请人,需经过政治审查方可发展入党。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2.申请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以及遵纪守法方面的表现等;

3.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

(六)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重点发展对象的意见。

1.采用个别访谈或召开座谈会,并做好原始记录;

2.将重点发展对象所有材料报上级党组织预审;通过后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入党志愿书由入党申请人填写。填写入党志愿书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填写时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楚,不能有涂改。

(八)支部大会通表讨论。

1.通表大会主要程序

① 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报告会议主要内容、应到会和实到会的党员数,明确会议的有效性。

② 入党申请人逐个宣读本人入党志愿书。

③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态度。

④ 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⑤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的优缺点进行评议,对其能否入党发表个人意见。

⑥ 正式党员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本支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即为通过。在大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⑦ 入党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所提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⑧ 撰写支部大会决议。

2.支部决议的内容

①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

②应到会和实到会以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支部大会表决的结果;

③对入党申请人的建议与希望。

(九)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

审批前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一是使党委全面了解发展对象的情况,保证审批质量;二是给予发展对象面对面教育和鼓励。谈话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以及入党动机;

2.了解发展对象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情况;

3.了解发展对象积极要求入党的情况,目前的主要优缺点;

4.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组织还有什么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上级党组织审批

党总支(党支部)报批预备党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重点培养对象考察表

2.党校培训学习心得和党校培训结业证书

3.思想汇报(自递交入党申请以来每季度至少1篇)

4.自传、外调函

5.团员证或团籍复印件

6.成绩单

7.各类证书复印件

8.入党志愿书

发展预备党员一般由基层党委负责审批。除特殊情况外,党委必须在接到审批材料后3个月内进行审批。对被开除党籍、退党、劝退、除名后重新入党的,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先报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

(十一)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党总支在新党员预备期内组织举行。

(十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管理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真正从思想上入党,自觉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1.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党支部对批准的预备党员要进行专门谈话教育,提出具体要求,指导他们参加党组织生活。

2.预备党员期间每个季度要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自觉接受组织上的考察。

3 .预备党员要参加民主评议,但一般不宜评为优秀党员,也不作劝其退党处理。

4.预备党员期间,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宜讲党课,不能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及党委各部门的负责人.

(十三)预备党员转正

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在预备期满的前一个月由本人向党组织提交转正申请。

1.预备党员转正程序

① 支部书记通报会议主要内容及到会党员情况,确认会议有效性。

② 预备党员宣读本人转正申请书并汇报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

③ 培养人对申请人在预备期的表现评议并提出转正意见。

④ 党支部介绍情况并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⑤ 与会党员发表个人意见。

⑥ 支部大会进行表决。

⑦ 转正申请人表明态度。

⑧ 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获批后将审批结果通知预备党员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2.预备党员转正报批所需材料

① 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

② 预备党员考察表

③ 预备党员预备期个人思想汇报

④ 预备期间的获奖情况

3.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但尚不符合正式党员条件的,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入党后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经组织指出,表示愿意改正的;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决心改正的;入党后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对入党时组织上指出的缺点转变不明显,各方面退步,本人愿意继续接受考察和教育的。

②延长预备期时间不能少于半年,也不能长于一年,且只能延长一次。不能用拖延讨论转正时间的办法来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③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出现下列情况,由党总支(党支部)经报党委审批,可取消该预备党员资格。

出现上述延长预备期的状态而本人不愿意接受教育和帮助的;因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理或被劳动教养的;因触犯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认为该预备党员不具备党员资格的。

五、党籍

(一)党籍是指党员资格,是党员的政治生命。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通过成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具备党员资格。

(二)党员退党。

1.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留在党内的,可以自行要求退党。

2.处理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宣布除名,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2008])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我院各类人员党费交纳的具体标准

1.一般在职人员交纳党费按比例计算(具体办法见党委组织部规定);

2.学生党员(在校生)每月交纳1元;

3.流动在校外的党员,每月交纳5元;

4.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报党委批准,可少交或免交党费;

5.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由基层党组织代收,全部上交中组部;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增加工资收入以后,从领新工资的当月起,以新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

(三)交纳党费的时间要求

1.党员要在每季度15日以前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20日前交给党总支,党总支在25日交院党委组织部(若无党总支则直接上交院党委组织部),组织部按要求向上级交纳。

2.党员应自觉地按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时交纳党费时,经支委会同意,可委托其他党员代交或补交。

3.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取消党员资格,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党费管理

(一)党费必须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全院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院党委统一管理,指定专人,建立专账,设立独立账户。各党总支、党支部由组织委员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

(二)收缴党费必须坚持签名登记。各级组织都必须填写《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费收缴明细表》,党员使用《党费证》。从党员个人到各级党组织交纳党费时都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以示负责。

(三)坚持账钱分理,每学期对账。党委组织部建立现金日记账对党费的收支逐笔登记上账。

(四)实行账目公开,加强民主监督。学院每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每年对党费的收支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向上级组织汇报,向下级组织及党员公布。各党总支、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上级返还党费的使用情况。

三、党费使用

(一)全院党费按规定向上级交纳50%,其余部分纳入返拨的活动经费中。学院每年给基层组织返拨一次活动经费,由各党总支、党支部按规定掌握使用。

(二)党费必须专款专用,合理开支。党费只能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其具体范围为:1.党员及干部的学习培训;2.订购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党内活动与表彰;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三)党费使用必须做预算并通报支委会,并保存有效凭证。

(四)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党章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印章的管理,严格使用程序,防止滥用,杜绝出现差错和漏洞,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办公室工作手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刻制

(一)学院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刻制印章需经党委同意,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刻制,不得擅自刻制印章。

(二)学院新增设的党总支、支部需刻制印章,应先提交书面申请,连同设立机构的文件,确定新印章的内容、规格、图样,经总支或支部书记审定,党委办公室主任审签,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刻制。

(三)学院各党总支、支部的印章需更换(字样不变),应提交书面申请,注明更换印章的理由,并附上原印章印模,党委办公室主任审签,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刻制。

(四)印章刻制好后,党委办公室留存印模并印发启用印章的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新印章开始启用,旧印章由党委办公室回收。

二、印章管理和使用

(一)党委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1.学校党委红印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不得携离办公室。

2.使用学院党委印章,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办理用印手续。

3.使用学院党委印章,印章管理人员务必送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批同意方可用印。

4.印章柜门钥匙严禁转交他人保管,如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使用范围:

①以学院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

②以学院党委名义颁发的聘(证)书、奖状、请柬,出具的介绍信、证明等;

③各类申报材料、出国政审等以党委名义签署的重要文件;

④经党委批准的新党员入党志愿书;

⑤其他事由用印。

(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1.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应指定专人管理,只限校内使用。

2.使用印章须经该党组织负责人批准,并做好印章使用的登记。

3.如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使用范围:

①发展党员工作中发展计划、公示、政审等;

②各党组织换届选举及委员会成员调整的请示、报告等;

③各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年度计划和总结、党内统计等报告;

④干部推荐、选拔、考察、考核、奖惩等工作;

⑤各党组织对民主党派吸收新成员的意见;

⑥参加党校学习以及外出培训、教育等确实需要使用印章的事项。

除上述规定的情况外,未经学院党委同意,不得随意使用,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院宣传工作,推进学院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使宣传工作时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任务,为学院和各二级单位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政机关各部门、各院(系)、部、处(室)。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宣传工作由学院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宣传部、院办、三水校区办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宣传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及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设置一位主管本单位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并选定通讯员、网络管理员各一名协助开展具体工作。有条件的可成立本单位宣传工作小组。

第六条 宣传部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及政策。

二、负责学院新闻网的稿件审核与编辑,抓好宣传舆论环境与校园文化建设,构建和谐校园。

三、加强全院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报的编辑、出版、发行;督查校园网站建设;协调广播台、摄影视频、橱窗宣传栏等宣传平台的运作。

四、做好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秘书工作。

五、围绕学院各时期的中心任务,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工作,并对有关单位进行指导、督促。

六、协助党委组织召开思想政治教育研讨年会,研究和总结新时期思政工作的新情况和新经验,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七、负责社会新闻媒体的采访与接待工作,向新闻媒体提供学院发展的信息和素材。

八、制定学院宣传工作系列规章制度;负责学院内部刊物的审批和管理;

九、负责审查全院重大活动的宣传提纲和口径,对校园横幅、标语、海报依法管理。

十、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各单位主管宣传工作负责人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宣传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和总结。

二、贯彻落实学院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和宣传部相关任务;

三、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新闻报道等宣传活动;负责稿件及活动方案的审核;

四、负责本单位宣传阵地(网页、报栏、橱窗等)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为本单位通讯员、网络管理员提供工作支持与指导、管理与考核。

第三章 宣传工作的原则和纪律

第八条 宣传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院的中心工作,积极为构建和谐校园、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的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循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第四章 二级单位的新闻报道

第十条 为保证党委宣传部、学院办公室及时了解和汇集全院的新闻信息,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建立新闻报道报告制度,具体细则如下:

一、各二级单位举办重大活动、会议,需要党委宣传部、学院办公室协助或邀请院内媒体采访报道的,举办单位应于举办前的3天填写《新闻报道信息报送单》报送学院宣传部,以便及时组织与协调相关事宜。

二、各单位要注意做好新闻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编辑,由通讯员及时将本单位的新闻信息,通过办公网络或其它形式向宣传部汇总。需要宣传部协助拍摄的应提前3天填写《拍摄工作申请单》报送宣传部,以便协调与安排。

三、各单位要注意做好本单位宣传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一条 为加强二级单位宣传报道的规范性,保证宣传报道稿件的质量,通讯员上报的新闻稿件以及所采集的新闻资料,必须经过本单位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尤其专业性和业务性较强的稿件须组织专业人员审核、校对,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可靠。

第五章 二级单位的对外宣传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要增强对外宣传意识,在遵循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外宣活动,对于学院统一安排的各级媒体编辑、记者的重大采访活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地做好配合、按时完成采访任务。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自行联系校外新闻媒体开展报道活动,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活动内容及方案报党委宣传部审阅,经批复后方可开展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上报有关材料(报纸原件、新闻报道光盘、广播录音等)备案。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需要党委宣传部联系校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须提前一周告知宣传部,并详细提供采访报道的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由宣传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所有对外宣传材料及稿件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送党委宣传部审稿批准后方能外发。

第六章 二级单位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使用的宣传栏、报栏、展板等,内容由主办单位宣传工作负责人审定,并按院、系安排及时更换。

第十七条 各单位自办刊物必须经过宣传部审批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年终将刊物合订本报送宣传部核检,对核检不合格的刊物将予以整顿或停办。

第十八条 校内横幅、标语、海报等须经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遵守《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宣传横幅管理规定》,按指定地点悬挂、张贴,到期自行取回,严禁延期悬挂、张贴。

第七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学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各二级单位严禁私自开展报道活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单位负责人须第一时间通知学院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以便开展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外辟谣、声明等工作由学院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向外界提供信息。

第八章 宣传工作的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总结二级单位宣传工作情况,根据供稿数量、用稿数量、稿件质量、宣传活动开展情况等对二级单位的宣传工作给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学年度终结,宣传部采用《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单位宣传工作量化考核表》对二级单位进行考核,结合平时成绩,给出总成绩,作为衡量二级单位宣传工作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二级单位宣传工作的考核作为学院对各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院事务的采访,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如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配合学院对二级单位的年度考核,调动学院各部门及宣传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全院宣传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设立宣传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个人奖项。宣传部每年对各二级单位宣传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学院表彰和奖励在该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及优秀个人。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注重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公开、公平、择优。

第四条 考核办法及有关要求

一、考核采取量化积分办法。根据各部门积分多少排出名次,作为年度考核和评选宣传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个人的主要依据。

二、各部门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内,将本部门在各级新闻媒体上的“发稿情况统计表”报送学院宣传部,校外发稿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教学系部应于每年的6月20日前(其他部门12月20日前),对本部门年度宣传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附上本学年宣传工作总结和相关支撑材料,报送学院宣传部。

四、学院宣传部根据各单位宣传工作情况组织考评,加上对内外宣传用稿的量化积分,作为该部门年度宣传工作考核得分。

五、各部门上报投稿用稿情况等各项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依据。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选先进资格并在全院通报批评。总结材料超过规定报送时间的视为弃权,不予统计考核。

第五条 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优秀宣传工作者从各单位主管宣传工作负责人、教工通讯员、网络管理员、宣传委员中产生。

二、评选条件

(一)主管宣传工作的负责人重视宣传工作,切实负起指导与审核责任,督查上报资料;能出席学院相关活动,善于调动宣传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组织本部门开展各项宣传工作,成绩显著。

(二)通讯员能热爱宣传工作,有较强的信息意识和责任心,收集、报道信息数量多、质量高,撰写的宣传稿件影响大,被采用率高,全年投稿不低于16篇。

(三)网络管理员能热爱本职工作,致力网站建设与管理,网站内容健康向上,时效性强,点击率名列前茅,全年无出现网络安全事故。

(四)宣传委员能热爱宣传工作,有较强的宣传意识和责任心,积极参加各种宣传活动,上传下达学院的会议精神,能及时向职能部门报送信息与资料,全年投稿不低于12篇、按质按时完成宣传橱窗出刊不少于4期。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本办法要求做好总结自评及推优(单位及个人),并将材料按时报送学院宣传部。

二、学院宣传部对各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的评选条件进行初步计分。

三、召开学院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按评奖比例确定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

四、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名单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表彰与奖励

一、学院累计年度考核的成绩,两年一次对宣传工作进行评选,对获选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由学院行文进行表彰与奖励。

二、全院评选比例原则上为:先进单位不超过10%,优秀个人不超过15%。

三、宣传工作考核成绩将作为学院有关部门对系部处室与负责人,以及通讯员、网络管理员、宣传委员的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 附件 考核表

附件

宣传工作量化考核表

考核项目

考核要素

具体内容

主要观测点

分值

自评

得分

考核

得分

备注

重视宣传工作

1.1

宣传队伍建设

1.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宣传工作;

2.设有通讯员、网络管理员。

10




1.2

宣传活动开展

1.参加学院宣传工作会议和活动情况;

2.每学年有计划有总结,并积极自主开展宣传活动。

10




1.3

组织教工学习

1.能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文件精神;

2.教职工集中学习每月至少1次。

10




1.4

完成任务情况

1.按质按时完成学院布置的相关任务;

2.能及时向职能部门提交有效的稿件与资料。

10




宣传阵地建设

2.1

宣传栏及橱窗

1.更新宣传栏、橱窗,及时反映本单位建设与师生风貌;

2.宣传栏全年出刊不少于4期。

10




2.2

部门网站建设

1.主页设计结构清晰合理、贴近校园和师生;

2.信息更新及时,能体现特色与风格,树立部门形象;

3.网站有专人管理,管理权限清晰,安全系数高。

10




2.3

专项活动等

1.专项活动健康向上;营造良好氛围,保护校园环境。

2.执行学院宣传管理条例情况;规范横幅、海报、招贴等。

10




被媒体采用新闻稿件

3.1

在学院新闻网、校报发稿

发表新闻/通讯作品积分累计,不封顶;同一稿件不重复计分。

2/篇




3.2

在省厅新闻网、省民办教育网发稿

发表稿件累计积分不封顶;同一稿件就高积分,不重复计算。

3/篇




3.3

在国家级网站、报刊发稿

发表稿件累计积分不封顶;同一稿件就高积分,不重复计算。

5/篇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通讯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构建1+N宣传模式”为目标,建立健全学院通讯员队伍,充分发挥二级单位通讯员在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展示各单位在学院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根据党的宣传政策、宣传纪律及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通讯员的产生及管理

第二条 学院通讯员由各二级单位依照第三章条件自行确定人选并上报宣传部备案,除特殊情况外,每个二级单位通讯员由一人担任。

第三条 为便于管理和开展工作,通讯员人选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作变动。确因工作调动、身体原因造成无法继续工作的,通讯员本人应提前15个工作日知会所在单位领导,所在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充新人选并报宣传部备案。

第四条 通讯员由党委宣传部和二级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和指导。宣传部适时组织通讯员的学习培训。

第三章 通讯员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宣传工作方针,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

第六条 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和采访写作功底,掌握一定的摄影技术与技巧,热爱新闻宣传工作。

第七条 热爱学院、了解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能在宣传报道中及时反映本单位改革发展、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管理各方面的亮点。

第八条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工作认真严谨,善于吃苦耐劳,能够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完成新闻报道任务。

第四章 通讯员的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负责本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及时了解本单位各项工作的最新信息、成果以及重大活动,真实、客观、准确地撰写新闻稿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及时予以报道。

第十条 积极向宣传部提供新闻线索,做好新闻信息的报送工作;每月向学院校报、学院网站投稿一篇以上。

第十一条 在遵守宣传纪律的前提下,加强与校外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向社会宣传本单位发展与成就。争取在校外新闻媒体上刊播新闻稿件,不断提高学院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二条 负责做好本单位与宣传部的联络工作,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及时传递和落实学院关于宣传工作的精神及任务。

第十三条 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新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新闻敏感性,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宣传任务。

第五章 通讯员的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宣传工作的纪律,在从事宣传工作时,服从系部和宣传部的领导与管理,积极参加各种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顾全大局,坚持以正面报道和激励上进为主,以主人翁的姿态维护学院及单位的良好形象。

第十六条 坚持新闻报道的原则,保证稿件内容客观、真实、公正、健康,积极反映学院在改革发展、教学科研、管理中取得的成绩及师生员工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十七条 实施宣传工作责任制,通讯员所撰写的新闻稿件,需征得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才能提交报道。凡是向校外媒体(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所投稿件,还必须经宣传部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如联系校外媒体记者及相关人员进校采访,需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宣传部审批,在宣传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类似活动,严禁私自联系校外媒体人员进校。

第十九条 积极参加宣传工作方面的学习、培训及相关会议活动,按时、优质地完成宣传部及本单位布置的宣传工作任务。

第六章 通讯员的考核及表彰

第二十条 宣传部对任满一年(连续两个学期)以上的通讯员实行工作考核和评定,具体参见《学院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宣传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网站的发展与完善,加强对各类网站的科学化管理和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网站应建设成为弘扬学院办学精神、对外宣传的窗口和延展教学、科研、管理等功能的教育信息化平台。

第三条 自建网站应从不同角度反映我院教职工风采与所从事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展现我院大学生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和丰富多彩的学习生活。

第四条 学院网站包括学院校园网、以“学院”冠名的单位网站、经学院审批以课题组自建的专题网站。

第二章 网站登记备案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各类网站均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学院委托网络中心负责网站登记备案工作。各类网站登记备案的具体流程,可向网络中心咨询。

第七条 凡未备案的校园网上的各类网站,学院有权停止对其网络运行环境的支持。

第三章 网站管理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为学院网站信息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网上舆论引导、网络信息监督、网络文化建设等工作,监督校园网络信息内容安全。

第九条 各单位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为单位网站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查本网站的内容、确保网站信息安全措施落实。

第十条 各单位承担并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维护、网站信息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在提交网站申请表(登记备案)的同时,即等同于签署“网站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教职工担任单位网站的管理员,负责网站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教职工或在校学生经过审批,以课题组名义在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上自建的网站,责任人为课题组组长或师生员工个人。自建网站的信息安全由责任人负全责。

第十三条 网络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校园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平台,保证校园网络安全平稳运行。对学院各类网站进行登记备案、为网站管理员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提供虚拟服务器的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各网站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信息安全责任制度,严格对信息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链接任何不良信息。严禁利用网站或网络空间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得提供服务器为他人代理使用。因工作需要开设论坛、聊天室、留言簿等交互式栏目,须向党委宣传部提交申请、报送网络中心备案,并安排专人24小时监管,以保证网站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各网站刊发的信息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学校秩序,破坏学校稳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要保证信息内容准确真实,新闻来源可靠。

第十六条 各网站如发现本网站上有不良信息,在保存有关记录的同时,应立即删除该页面的链接或隔离该页面,并及时报告党委宣传部和网络中心。若发现校园网其他网站有异常情况,亦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通知学院主管部门,以防不良信息的扩散传播。

第四章 校园网主页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网主页新闻栏目“学院要闻”、“校园动态”、“师生风采”以及“通知通告”的管理工作由党委宣传部具体统筹,网络中心主要负责建设更新、技术维护。

第十八条“学院要闻”主要刊发学院新闻和大事件活动;“校园动态”主要刊发各二级单位的活动新闻,有院领导参加的系部活动新闻在“学院要闻”中刊发;“师生风采”刊发报道我院师生亮点;“通知通告”刊发学院重要通知等。

第十九条 校内新闻及图片实行谁主办谁提供。稿件采用投稿(通讯员)、审稿(本部门主管宣传负责人)、编审(学院宣传部)、发布(学院宣传部)四个流程。

第二十条上网的新闻稿须经所在单位主管宣传负责人审核,涉及院领导讲话的重要稿件需请相关领导过目;校外新闻必须来源于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网站或各级新闻单位。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实行栏目内容主管负责制,各单位由主管宣传领导担任本单位网页内容责任人,具体负责内容的审核工作。

第五章 网站管理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各单位网站管理员,由本单位推荐政治素质好、熟悉计算机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兼任。网站管理员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院宣传部对网站信息内容的管理和网络中心对网络技术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网站管理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守国家机密;思想端正,作风严谨,虚心好学,责任心强;服从领导,团结协作,雷厉风行,履行职责;熟悉本单位情况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文字编辑能力;熟练掌握网络技术,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技术培训,不断提升计算机网络水平。

第二十四条 网站管理员要认真做好文件与信息的上传下达,以及重要信件的备份。及时、准确地统计、提供本单位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数据信息,搜集本单位改革发展、教研活动、管理职能、外联活动等方面的动态,并在领导授权下做好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负责整理来自网站访问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转发给相关部门领导,并做好反馈工作。定期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完善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单位网站下设栏目或子网站、本单位师生员工的自建网站,网站管理员有责任向各责任人进行相关管理办法的宣传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宣传部对任满一年(连续两个学期)以上的网站管理员实行工作情况考核和评定,具体参见《学院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用户,学院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警告、停止网站发布等措施;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网站或个人网站,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宣传横幅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院宣传横幅的管理工作,加强环境舆论导向,创建安全整洁、文明高雅的校园环境,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 校园主干道、主建筑等主要公共区域(校门、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主干道),一般情况下只能悬挂以下内容的宣传横幅: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节、五一节、国庆节、元旦等)的宣传横幅。

(二)为配合党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宣传横幅。

(三)为配合全院性重大活动的宣传横幅。

(四)符合社会精神文明建设规范要求,激励广大师生奋发向上的公益性宣传横幅。

二、 严禁在校园主干道、主建筑等主要公共区域悬挂以下性质的宣传横幅:

(一)未经审批或在非规范性位置悬挂的宣传横幅。

(二)校内外经营单位的商业性宣传横幅。

(三)答谢活动赞助单位或以经营单位名义悬挂祝贺性的广告宣传横幅。

三、 宣传横幅的内容、制作和悬挂要符合要求,统一规范。

(一)横幅的内容要积极健康、用语准确、用字规范。

(二)横幅的制作要统一标准,整洁有序;悬挂方式应规范、端正、美观。

(三)横幅悬挂的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周,悬挂单位要保持悬挂期间横幅的完好性,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拆除。

(四)配合全院性活动的横幅悬挂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天,配合学生单项活动的横幅只在活动当天的活动场所周围悬挂,活动结束后立即拆除。

四、各系、部处要加强对本《规定》的宣传教育和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宣传横幅管理实行审核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具体如下:

(一)各单位有关工作的宣传横幅,由本单位负责宣传工作的领导审核与管理。

(二)学院共青团、学生会及社团活动的宣传横幅,由院团委负责人审核与管理。

(三)与校内部门因业务联系的校外单位非商业性宣传横幅,由校内该联系部门审核与管理。

(四)悬挂宣传横幅需填写校园宣传横幅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宣传部审批,方可按审批后确定的横幅条数、内容、以及悬挂的时间、地点等执行。

五、 本《规定》涵盖对海报、招贴的管理,解释权归学院党委宣传部。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工作职责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工会是在学院董事会、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是学院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从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出发,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群众的正当利益;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教育管理,推动学院民主建设;引导和帮助教职工提高政治和文化业务素质,做好教书育人,发动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投身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

一、工会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上级工会和学院的工作部署和决议,围绕学院的总体工作目标及中心任务,制订工会工作规划,根据教职工的意愿,组织开展各种活动。

2.配合学院党委做好全院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帮助教职工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对教职工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

3.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的筹备组织及会务工作,按期召开代表大会,主持起草工会工作报告,并向大会报告工作。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执行及提案的落实情况;积极推行校务公开和民主评议干部,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

4.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三育人”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评选表彰先进工作,培养树立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在学院改革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5.关心教职工生活,办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协助学院做好送温暖工作,做好教职工健康休养、住房、节日慰问、旅游学习等工作。关心教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6.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建立健全业余文化、艺术、体育组织,管理好各种教职工社团;充分利用“教职工活动中心”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教职工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7.加强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工作,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高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思想、文化素质;积极开展各项增进身心健康、形式多样的活动,充分发挥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在学院改革和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8.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学院董事会、党委提供信息,沟通领导与教职工的联系。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工作档案建立、管理工作。

9.积极开展“建家”活动,努力把工会建成和谐、温暖、民主的“教工之家”和“教职工信赖之家”。

10.加强工会建设和思想建设,抓好工会干部自身素质的提高和管理;做好工会会员的发展、接收工作,并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负责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负责管好工会财产和财务。

11.指导、检查各工会小组工作,组织评选工会积极分子和先进工会干部;开展建设“教职工之家”活动。

12.完成学院董事会、党委及上级工会交给的任务。

二、工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一) 工会主席岗位职责

在上级工会和学院党政领导下主持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

1.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2.根据工会章程,组织筹备学院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的选举等各项工作。

3.参加学院董事会,代表教职工参政议政。

4.根据上级工会要求,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向各工会委员布置工作,并组织检查、总结和交流。

5. 发扬民主,搞好团结,充分调动工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搞好分工和协作,同心协力开展工作。抓好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工作,积极努力筹建“职工之家”。

6. 组织群众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学院的工作,要密切联系群众,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经常了解情况,研究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

7. 负责工会印章的管理。

8.遵守财务制度,合理使用工会经费。

9.完成上级工会和党政交给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工会副主席岗位职责

在工会主席领导下主持工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向工会会员进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的教育。

2.抓好工会干部的培训工作。组织工会干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工会的基本理论知识,学习工会各类法律法规,提高工会干部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3.负责接待教代会代表的申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意见的反馈工作。

4.按规定筹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并负责有关材料的准备及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

5.协同主席筹建“教职工之家”工作。

6.及时记录学院工会活动及会后的传达落实工作,建立健全并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好有关工会文件和工会组织的档案资料。

7.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各项工作,并积极主动地配合其他委员搞好工会工作。

(三)工会宣传、组织委员岗位职责

工会委员对委员会负责,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

1.其主要职责是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和工会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大力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加强工会宣传阵地的建设,配合学院党政部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工会章程做好会员发展工作,建立健全会员档案,抓好基层分会组建工作。

3.大力宣传学院改革和发展的情况,各类先进典型、先进事迹,弘扬爱校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宣传学院的发展规划,工作目标,规章制度,合理化建议。

4.大力宣传学院和上级工会的指示精神,加强宣传队伍的培训,提高宣传队伍的理论水平,充分发挥他们的宣传作用,进一步加大工会宣传工作力度。

5.对教职工进行师德建设宣传,积极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教育,促进教风、校风、学风的好转;开展各种活动和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设活动,维护教职工的政治、经济权益。

6.积极沟通教职工与学院领导的联系,促进工会、教代会的发展,促进学院的民主建设。

7.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任务,并积极配合其它委员搞好工会工作。

(四)工会生活、福利委员岗位职责

工会委员对委员会负责,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

1.负责教职工办理福利补助。

2.慰问重病号和长期病号。

3.关心教职工生活,在财力允许范围内组织和实施有关教职工的活动。

4.组织教职工开展旅游活动。

5.适当解决教职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6.慰问节日坚守岗位的教职工。

7.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重大问题,讨论临时发生的特殊情况,决定实施办法。

8.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各项工作,并积极主动地配合其他委员搞好工会工作。

(五)工会女工委员岗位职责

工会委员对委员会负责,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女工委员在院工会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女职工参加学院教学、科研和其它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女教职工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

1.团结动员女教职工发扬主人翁责任感,以创业精神积极投入和支持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2.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3.监督、协助学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护法》,组织女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工作。

4.对女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5.女工委员要围绕学院和工会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活动(含联谊活动),为全院女教职工服务。

6.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各项工作,并积极主动地配合其他委员搞好工会工作。

(六)工会文体委员岗位工作职责

1.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重点,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负责组织和开展教职工丰富多彩、健康活泼的文体活动,丰富和活跃教职工的业余生活,满足教职工的精神文化需要,不断提高教职工健康水平,使广大教职工以饱满的热情和充沛的精力完成工作任务。

2.制定年度教职工体育活动和文娱活动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教职工业余文艺体育活动。推进全民健身运动,力求形式新颖、内容丰富,内涵高雅,寓教于乐活动的深入开展,组织和做好教职工文体活动。

3.加强教职工体育建设,尽可能为他们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开展各项体育活动。

4.关心、支持教职工各业余文娱团体和体育队伍建设。

5.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各项工作,并积极主动地配合其他委员搞好工会工作。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院的一种组织形式。学院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院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院党委审查批准产生,由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院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院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视学院规模可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5到1/4,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 %。代表产生后,编成代表队(组)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在一般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院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院工会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七、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委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5—8人,主持召开本届教代会的大会。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五项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院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讨论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四)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五)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职权。院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院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为了依法维护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 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 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 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校工会代表、法律专家、教师代表、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

三、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十三、附则

(1)在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后勤服务等岗位工作的签有劳动合同的在职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或教代会。

共青团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既具有先进性,又具有群众性。根据团章的基本精神和团组织的工作性质,结合我院团委的特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第一条 团委工作职责

一、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党、团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二、宣传执行学院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充分调动团员的积极性,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工作部署,带领团员青年积极投身于学院的建设,使之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生力军作用,定期汇报工作。

三、根据青年特点,围绕素质拓展,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等,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大学生成长成才创造条件,提高共青团工作的影响力、吸引力。

四、主动了解和反映广大学生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学生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利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五、坚持党建带团建,积极争取把团建纳入学院党建的总体规划。加强团组织制度建设,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团务公开、团员管理、团干部教育管理、团学工作目标管理等制度体系。推动团的工作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六、加强对团总支的指导与管理,定期对团总支进行检查、督促,加强对本委员会以及学生社团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引导各类新型学生组织规范发展。积极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七、坚持民主集中制,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团的义务,保障团员的权益。坚持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组织青年团员积极参与团内民主实践。

八、做好团员发展、团籍管理、团费收缴管理、团的组织统计、组织关系转接、办理超龄离团手续等基础团务工作。考核并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培养和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第二条 例会与考勤

一、团委例会拟定于每两周周二下午在团学楼召开,会议由团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团委各部门部长都需参加。

二、会议的主要内容:

1、学习传达上级党团组织知识与决定。

2、各团委部门向团委汇报工作,反馈工作信息。

3、各团委部门交流工作情况,沟通工作信息,学习借鉴工作经验。

4、安排布置周工作、月工作的重点。

5、听取各部门对团委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各团支部需解决的问题。

三、要求:

1、参加会议人员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会。未能出席者,须事先向团委副书记请假,说明事由。

2、团委办公室做好例会会议记录并负责签到,成员根据各自到会时间依次签到,不可代签。办公室将对考勤情况进行统一登记、汇总、存档,考勤情况将作为团委培养和考核团干以及年度评优的重要标志之一。

3、团委所有成员无故迟到3次者,通报批评,无故迟到5次以上者,取消本人本年度“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评比资格;无故缺席会议3次者,取消本人在本年度团委方面所有评优资格;无故缺席5次以上者(事后亦无说明的),开除团委工作成份。

4、按会议通知内容的要求,与会人员积极准备,会上畅所欲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加强组织纪律,团委会议中形成的决议与组织内部机密不得外泄。

5、各部门形成例会制度,及时传达上级的精神指示,按照团委的会议秩序,做好考勤和会议记录,并定期向团委做工作汇报。

第三条 活动申报

一、活动前,相应负责人应提前一周以上向团委递交书面申请与活动策划书,由书记处先审批,再上交给团委书记审批。活动策划书的内容应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开展方案、活动目的意义以及活动经费预算等。

二、申请一旦通过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书内容执行。如果需要其他部门帮助须提前向团委会议或者部长级例会上提出,各部门部长不能推诿责任,尽一切努力协助开展好活动,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尽早向书记反映。

三、如果活动有宣传任务,相应负责人应提前一周把宣传计划交到宣传部。同时,应在活动开展期间通过海报、横幅、校园广播和微博互动等方式进行创新宣传。

四、活动结束后,通讯负责人须于当天将活动通讯稿发至团委办公室邮箱,在团委网站或学院校园网对该次活动进行报道。

五、活动结束后,负责活动的部门应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凭有效发票结算经费;同时,要进行活动总结,并在一周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各相关资料以及活动图片存至团委办公室电脑。(总结中要体现活动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有哪些不足的地方,应如何防止以后再犯同样的错误。)

第四条 财务管理

一、一切工作、活动经费开支应从节约的原则出发,合理使用经费,不得用于与团委宗旨无关的活动。

二、各类活动的开支必须以节约为原则先作经费预算,填写借支单后向团委书记申请借支经费,活动实际开支不得超出预算开支的10%。一些特殊活动或存在协议关系的经费开支须与有关单位和人员协商后再酌情使用。

三、任何开支原则上必须开具发票,并如实反应开票日期、物品名称、数量、金额及开具单位印章,金额大小写务必一致。

四、凡用团委经费购买的物品均为团委财产,私人不得占用。购买物资者不得弄虚作假,私自挪用公款,一经发现必将严肃处理。

五、一切报账都必须根据合法票据支付,每一张票据背面必须都清楚填写具体用途,并由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名,且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最后由团委书记签字准予报销。

六、各部门活动负责人须在每次活动结束后将活动经费使用清单上交至组织部,组织部必须对每笔帐都有记录,要做到每笔开销都有帐可查,并定期向团委书记汇报工作。

第五条 工作考核及奖惩

一、工作考核

1、工作要明确职责,尽职尽责,并有一定突出成绩。

2、工作态度要端正,不谋私利,不徇私舞弊,要公平,公正,合理。

3、工作中要互相帮助,要识大体顾大局,团结合作齐心协力完成各项工作。

4、工作方法要合理明确,注重效率,敢于创新,为部门制定计划或献计献策。

二、奖励办法

1、个人奖:加表现优秀学分,推优入党,推荐为院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委干部、优秀团员、先进个人等。

2、集体奖:院团委先进部门等。

三、处罚办法

1、在团委部门工作、活动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执,有损团委形象者。

2、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

3、由主观原因造成的累计两次工作失误者。

4、无故缺席例会,不能按时参加活动者。

5、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追求特权破坏团委声誉者。

7、私自挪用团委财物者。

8、不能按时提交工作计划、活动总结者。

处罚等级:口头警告,通报批评,严重警告,除名。

第六条档案管理

档案资料的管理是共青团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继承、发展团的各项工作,保持连续性,为目前和今后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推进团委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对团委各种文字材料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形成一定的历史资料,为今后的团委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和参考,特制定团委档案管理制度。

一、 档案的资料分类及保存期限

1、团代会的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讲话、大会发言、重要的提案及处理结果、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总结、公报、书记处会议记录、简报、重要的照片、录音(像)带和上级批复意见等文件材料,均应做永久保存。

2、团的上级组织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凡涉及本院的报告、总结、决议等以及本院领导人在会上的重要发言材料做永久保存;会议的报告、总结、决议等文件做长期保存;简报、参考资料做短期保存。

3、团的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批示、批复、批转、通报、通知、规定及规章制度,针对本院的应永久保存;需要长期参照执行的,应长期保存;短期内参考的应短期保存。

4、团委的请示与上级批复,各系团总支的请示与团委的批复,重要的做永久保存,一般的做长期或短期保存。

5、团委的工作计划、总结、各种统计报表、团支部工作计划、团支部生活记录、团组织考勤记录,年度或学年的做永久或长期保存;季度或学期的做长期或短期保存。

6、 学院团员名册输入共青团基层组织数据采集系统数据、团费收缴账册,团费收支明细,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团委批准入团、退团材料及名单做长期保存。

7、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干部标兵、先进团支部名单、先进事迹材料、给予团内各种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材料、因各种原因被暂缓团籍注册的团员名单、暂缓注册登记表应永久保存。

8、团委大事记及各系团总支工作大事记,反映学院团的重大活动的照片、剪报、录像带、录音带等应做永久保存。

9、团委与外校交流的资料应做长期保存。

二、 档案的收集

1、团委各部门应在学期开始指定专门的档案收集员负责本部门的档案收集工作。在进行工作、开展活动时、应注意上述材料的收集、整理并及时送团委办公室一份,以便尽快存档。

2、团委各部门负责人在大型活动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上交活动总结、简报、活动图片。

三、 档案的整理

1、部门档案收集员应将收集的零散资料必须立即进行整理、分类使之系统化。

2、部门档案收集员应秉持档案整理原则,保持文书资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充分利用原始资料的基础,便于保管和使用。

四、 档案的管理

1、 档案由团委办公室负责定期进行清理和检查,如有遗失或残缺应立即汇报并进行补救。

2、 借阅档案必须有申请,由团委书记批示后方可借阅,没有批示的一律不予借阅。借阅档案必须进行登记,登记时应注明借阅人姓名、部门、借阅的内容和时间等。

第七条 值班规定职责

院团委作为共青团开展日常工作的机构和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基地,需要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在院团委工作的各位学生干部,更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办法。为保证院团委的工作正常有序进行,使院团委团结、教育、服务全校青年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特制定此制度,希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一、值班人员:团委办公室的干部、干事。

二、值班时间: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 第一大节08:30—10:00,第二大节:10:00—12:00

第三大节:15:00—16:00,第四大节:16:00—17:00

(注:团委办公室按以上值班时间安排无课程干事值班。)

三、值班要求:

1、每天值班人员安排2人,值班人员应准时值班,不迟到不早退,做好值日事项。

2、值班人员应爱护办公室的公共设施,做好物资借还记录,保障院团委物资不流失。

3、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

4、值班过程中,接待来客要礼貌、热情、积极主动,接电话时用礼貌用语。

5、值班人员应注意个人形象,不抽烟、吃零食。

6、值班人员应注意个人仪容,不得穿背心或拖鞋值班。

7、值班人员应保持办公室安静,不追逐、喧闹。

8、值班人员应保持办公室整洁,值班结束后做好保洁工作。

第八条 团干部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院团干部的考核管理,充分发挥团组织的管理职能,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团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学生干部队伍的战斗堡垒作用,特制订团干部考核评比办法。具体如下:

一、考核目的

共青团干部是党的后备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团干部考核是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掌握团干部思想、学习、工作情况的有效途径,考核结果是团干部选拔使用、奖惩晋升、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团干部考核制度,有利于调动团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团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团的工作水平,有利于专兼职团干部在铁路改革发展和共青团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二、考核原则与形式

本考核制度以公平、公正、合理、全面为原则,对每位团委学生干部实行全方位的评价,评价形式包括互评,自评,部长评,书记评等。

三、考核对象

团委全体部长、副部长和干事。

四、评比项目

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习标兵、优秀文艺标兵、优秀宣传标兵、优秀体育标兵、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社团干部。(考核周期为一学年,具体时间为每年的五月-六月。)

五、评选条件

1、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

(1)至今在我院共青团系统、学生会系统任职满1年以上。

(2)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努力向党组织靠拢,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3)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4)密切联系青年,竭诚服务青年,积极投身工作中,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5)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进取、求实创新的精神,能根据上级团组织所布置的工作和任务,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学习优良,综合测评总分排序在班级前30%,该学年度内,无挂科及重修现象。

(7)纪律良好,无重大违纪现象,无通报批评现象,无晚归现象。

2、优秀共青团员

(1)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努力向党组织靠拢,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心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奉献精神,积极参加志愿及献血活动。

(3)集体观念强,积极支持和参与团的活动,在团员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积极参加学院和院系组织的各类科技、学术、文艺、体育和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5)该学年度内,无挂科及重修现象。

3、优秀学习标兵

(1)学习优良,综合测评总分排序在班级前10%。该学年度内,无挂科及重修现象。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热心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奉献精神,积极参加献血等志愿服务活动。

(3)纪律良好,无重大违纪现象,无通报批评现象,无晚归现象。

4、优秀文艺标兵、优秀宣传标兵、优秀体育标兵。

(1)能够积极参加学院的各项文艺、宣传、体育活动,热爱校园文艺事业,对丰富校园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作出一定贡献。

(2)在文化艺术表演、宣传、各类体育比赛方面成绩突出,或在校园文体艺宣传策划、组织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

(3)在弘扬、拓展校园文化艺术方面,具有创新意识,能做到与时俱进,始终代表着校园文体艺宣传的先进性与前进性。

学习认真,无挂科及重修现象。

5、优秀青年志愿者

(1)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无私奉献精神。

(2)参加献血活动,志愿服务达一定次数和时间,志愿活动效果好。

(3)在志愿服务工作中为学院赢得荣誉。

6、优秀社团干部

(1)担任社长、社团联合会成员工作时间满一学年。

(2)能积极地配合社团联合会,开展各项工作。

(3)对社团的日常工作认真负责,能引导其社团成良性发展。

第二章 团委工作职责

结合学院青年的特点,在上级团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以素质教育为主线,以学院德育工作、教学工作为轴心,本委员会将积极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青少年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服务,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各类活动,认真细致的开展团员工作,使广大团员更主动的靠拢团组织。

第九条完善院团委工作机构,组建相关职能部门,选好配强院团委干部;深入开展团学干部论坛,对团干部进行全面培训,提高团干部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巩固完善“团委——团总支——团支部”的管理体系,发挥团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各院系团总支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指导、检查、督促、评估,各班团支部,结合年度评优工作,规范、激活团支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从团员中选拔品学兼优,态度积极的学生进行入党培训;以党课,团课等形式组织团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理论知识,促进团员青年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健全共青团员长期受教育,永远跟党走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在档案材料管理上,完善团员登记注册工作,确保团员人人有档案。进一步壮大团组织的队伍,完善注册、收缴团费等工作。对全体学生团员的基本资料采取信息化管理模式,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输入全国统一的“共青团基本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完善广播室,让校园广播更加贴近学生、贴近校园、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继续整合宣传资源,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校园网络、橱窗板报等宣传载体,加大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宣传,加强对院团委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加强与其他学院的交流与活动,打破学院现今较为封闭的格局,大胆地走出去。

第十四条以重大节日和纪念日为契机,组织广大团员开展各类志愿者活动,进行法制安全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传统文化的教育;带领学生走出校园走进社区等公共场所开展义务劳动进行传统美德的教育,通过志愿驿站的志愿服务,让在校的同学多了解社会志愿服务的需要,提高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丰富校外实践经验;建立志愿者考核激励机制,开展以服务时长制为考核依据的星级志愿者评比活动,宣传志愿者服务工作中的优秀人物,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

第十五条重点抓好学生“防盗、防骗、防传销”安全教育,保证学生人身财产安全。配合学院各相关部门做好校园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确保学生生命安全和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引导学生通过正确合理方式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有效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以各种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为载体,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使院团委能成为学院对外宣传的一个窗口,正确协调处理团委活动与各部门管理的关系,带领指导各院系团总支紧密配合,加深学生之间的相互了解,培养学生集体主义精神和团结协作的能力;大型活动做到有方案、有纪实、有总结,同时每次活动做到认真设计、布置和实施,加强对团委各部门活动情况的考查力度,突出活动的实效性。

第三章 团委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办公室起着“上传下达”的作用,下分内务组与党务组。内务组的工作重心主要负责协助团委书记、老师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及活动开展;处理协调院团委各部门交流与合作。党务组主要负责整理团学党支部党务资料,团学党支部党班培训工作及党班活动的开展。

第十八条组织部主要负责全院的团籍团证管理、团费的收缴、团证团籍年度注册补办和组织关系的接收转移、发展新团员、建立团员和干部名册、做好团员档案审定整理管理、使用、接转归档及保管、做好团员的培养、考察、评比和推荐等工作。同时,协助院团委以及学院各团支部的日常团组织生活的开展,切实利用团组织作用,组织团员青年进行思想教育和意识教育,推动整个团学系统的工作顺利进展。

第十九条国旗班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加强和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为宗旨,以培养学生爱国主义情操,增强集体主义观念,提高综合素质为目的,通过举行成人宣誓、重大活动及日常升旗仪式团结的气氛,营造向上的思想。按职能分工,国旗班下设有国旗护卫队、秘书组、礼仪组、体能拓展组。

第二十条宣传部主要负责书面设计、海报设计、文字排版、喷画制作、邀请函设计、横幅设计等。宣传部以“人文宣传,宣传人文”为宗旨,通过建立和发挥各种宣传阵地和宣传方式,树立学院团委的良好形象;配合团委工作,积极开展共青团的思想教育工作。为热爱书法、热爱美术、热爱创作的同学开放的展示自我的平台。

第二十一条网络信息中心主要担任院团委网站与院学生会网站的制作维护更新,为学院其他学生组织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负责管理维护团委校园网络安全和日常更新工作,同时定期举办相关方面的技术讲座。坚持以技术服务为“自我学习、自我创新、自我管理”的工作原则,用“务实勤恳、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努力服务全体师生,服务学院,服务团委。

第二十二条新闻中心坚持以正确舆论培养“行动第一”的处事理念为导向,以宣传报道学院文化活动最新发展动态为己任,营造良好和谐校园氛围为宗旨,以“传递校园资讯,关注工商动向”为口号,通过常规图文和视频形式来展开新闻报道工作。下设秘书部、采编部、摄影部、技术部。主要负责采写报道校园内外最新资讯、协助摄影、录像录制、电脑美工、信息刻录、数据库管理、团委网站建设等传达学院信息相关媒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服务事业的在校学生组成,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精神指导,倡导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新风正气,在校内外推广服务意识,始终秉承“服务学生,服务校园,服务社会”的工作宗旨,开展校园公益活动。本着“我奉献,我存在”的信条,无怨无悔地为校园、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四条社团联合会是以团委社团部为中心的众多学生社团联合起来的群众性组织,下设秘书处、外联部、社团部、财务部、策划部、文艺部共6个部门,现共有21个院级学生社团(协会)。社团联合会实行理事会制,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宗旨,以“团结协作、携手并进”为原则,使各社团逐步形成制度化、正规化、系统化的管理模式,已和近三十所高校的社联建立起工作、交流关系。

第二十五条广播站负责学院每天的广播节目的编辑、制作和录音、学院最新最重要的信息的传递工作以及学院举行大小型活动的主持工作等。作为学院的“喉舌”,广播站时刻以学院和广大同学的利益出发,认真制作每一期节目。积极地为同学们带来欢乐,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营造健康活泼的校园文化氛围。

发展团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团员的质量,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团员工作要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方针,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加强培养,积极发展。

第三条坚持入团自愿和经常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系团总支、各班团支部要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在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第二章 对要求入团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系团总支、各班团支部要主动了解青年,及时发现那些积极要求进步、各方面表现好的青年,鼓励他们申请入团。对于提出入团申请的青年,团组织要及时谈话,提出希望与要求,将他们列为入团积极分子。

第六条系团总支、各班团支部要重视对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并形成制度。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的青年,一般不得发展入团。

第七条系团总支、各班团支部要利用团课等形式,对要求入团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知识教育、团章教育以及团的优良传统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团动机,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信念。

第八条团支部要指定一至二名团员作为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通过谈心等细致工作进行思想教育。

第九条团支部要及时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入团积极分子一般经过三个月到半年时间的培养教育之后,团支部委员会应听取联系人和团内外群众的意见,从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一贯表现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对他们进行考察,并为已具备团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办理入团手续。

第三章 新团员的接收

第十条接收新团员必须按照团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入团的学生要有本支部的两名团员作介绍人。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申请入团的学生自己约请,或由团组织指定。

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或尚在缓期注册期间的团员,不能作学生入团介绍人。

第十二条入团介绍人的任务是:

1、向团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经历、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思想品质和实际表现。

2、向被介绍人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3、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团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第十三条团支部委员会经考察认为入团积极分子已具备团员条件,应发给《入团志愿书》,要求其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委会检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四条学生入团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学生入团的支部大会必须有占整个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出席才能举行。表决时,赞成人数应超过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新团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学生入团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五条接收学生入团的支部大会的程序一般是:

1、申请人汇报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和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以及需要向团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团介绍人报告被介绍人的情况及自己的意见。

3、支委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意见。

4、与会团员就申请人能否入团进行讨论。

5、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团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学生入团后,支委会要及时将支部大会的决议填写在《入团志愿书》上,连同本人申请书,报送上级团组织审批。

第十七条接收新团员由院团委审批。系团总支一般不能审批接收新团员。经院团委授权,系团总支可以审批接收新团员,但需要在审批意见中注明是授权审批,院团委盖章。

第十八条院团委或授权系团总支审批接收新团员必须召开委员会,集体审议,表决决定。

审议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团员条件,入团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团志愿书》上,并通知报批的团支部。审批两个以上青年入团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十九条团支部应通过支部书记或委员谈话的郑重方式及时将上级团组织批准青年入团的决定通知本人并在团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团的学生,团支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帮助其认识自己的不足,鼓励其继续努力。

被批准入团的学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并计算团龄,从上级团委批准的那个月开始交纳团费。

第二十条系团总支对团支部上报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应尽快报院团委,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新团员应在团旗下进行宣誓。宣誓仪式由系团总支组织。在宣誓仪式上,由系团总支负责人带领新团员宣誓,并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和团徽。宣誓仪式可以邀请同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团组织应加强对新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执行团章、履行团员义务的自觉性。

第二十三条系团总支应将新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送院团委,存入本人团员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团组织应加强对发展团员工作的领导和落实,院团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和向下通报,并做为团内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发展团员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是在院团委的指导和监督下,连接学院社团管理部门和全院学生社团的桥梁和纽带,是我院学生社团管理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第二条 社团联合会严格遵守《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社团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团结和领导全院各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有益于学生的活动,丰富校园文化。加强社团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引导社团健康规范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社团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社团理事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并通过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并修改社团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的社团联合会理事长,理事。

第四条 社团联合会是社团联合会理事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社团联合会的职能是:

(一)执行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等工作;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一年一度的全院社团联合会招新;

(五)对社团开展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核批准;

(六)对社团财务管理和监督;

(七)评选学院的优秀社团;

(八)评选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九)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社团进行监督检测和处理。

第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章 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联合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被选举为社团工作积极分子、优秀干事的权利;

(三)对所有社团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如果不遵守以下条件,社团联合会有权力除名协会。

3.将每一年度的会员费全额上交,统一使用社团联合会的会员证。

4.每一个月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活动。

5.每一学年举办校园活动一至三次。

第七条 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理事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事会宗旨,维护社团联合会形象的义务;

(二)章程,服从本会安排,完成社团联合会理事会安排的工作的义务;

(三)护学院各社团安定;

(四)加本会的活动和培训计划,加强对各社团的了解和沟通的义务。

第四章 经费

第八条 联合会的主要经费来源包括:

(一)院团委拨款;

(二)社会赞助。

第九条 本理事会经费和账目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同时所有协会的会员证由社团联合会统一颁发。并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在学院公告栏公布会员名单。

第十条 所有预算方案和经费开支必须经社团联合会理事会同意并经团委批准。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奖罚

第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每个星期举行一次例会,内容为总结近期工作和布置新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实行值班制度,由职能部门负责安排人员轮流值班。

第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成员加入本会工作满一年,且考核符合要求,工作积极,成绩突出,或为学生社团的团结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可推荐参加每年“优秀社团干部”或“优秀社团干事”的评选。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会章程,触犯学院或本会纪律,做出有辱社团联合会或学院社团声誉者,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社团联合会内部通报批评,撤销职务,除名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十五条 凡事对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理事的奖罚处理,均须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院团委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了健全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确保学生组织健康发展,使之成为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益组织,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推动我院精神文明建设以适应教育改革及培养人才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组织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学院团委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组织。体现学院专业的特点,配合学院各方面建设。

第二条学生社团领导机构遵照各社团规定选举产生。一般设会长(理事长)一人,副职2人,理事若干,要由各社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将理事会名单上报社团联合会,经团委、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三条各社团理事会成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理事会必须要在团委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进行改选,以保证社团组织工作的连贯性。

第四条社团负责任人必须是品学兼优的学生,并在该方面有一定的专长,成绩优良,工作积极,在校有一定影响力。

第五条各社团保证会员素质的前提下,自由、独立地招收本院学生为会员,经批准后发放会员证,会员证必须加盖团委社团联合会专用章方才见效。

第六条社团成立程序:

社团发起者必须遵守本规定方可申请成立。

社团发起者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团委审批、学生处备案。

申请内容包括:社团章程(名称、宗旨、活动形式、活动内容),组织筹备情况(组织机构设置、指导老师、负责人名单及个人简历、成员人数及名单)和社团发展规划。

第七条社团上述申请内容如有改动,必须根据成立程序报团委批准,学生处备案。

第二章 活动

第八条社团组织与本社团专业密切相关的活动,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活动的积极性,活跃学院学术气氛。

第九条社团组织各项活动,必须向社团联合会、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违者追究社团负责人责任。

第十条任何社团不得擅自以学院名义开展对外活动。确需开展校际活动或其他涉外活动者需向社团联合会、团委提出申请,经学生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违者将根据本规定或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各社团必须在遵守党和国家的政令、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本社团章程规定范围内活动,严禁举办一切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社团开展活动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安全措施并要求各成员树立自我安全防范意识。社团自行组织的活动中所出现的人身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由活动的组织者及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章 财务经费

第十三条社团经团委批准后,要向会员收取一定的会员费(建议是每个会员费25元),作为活动基金,但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开财务情况。

第十四条为了更有效地加强对社团的管理,各社团必须向团委上交全部的会员费,一部分放在社团联合会留作日常运作经费,其余由团委统一调拨管理。各社团必须如实上报会员人数,上交会员费。会员证一并由社团联合会统一颁发,并把会员名单公布(粘贴在宣传栏)在学院的宣传栏上。

第十五条上交团委的会员费由社团部设立专用账户,专人负责管理,用于个社团活动,并定期向各社团公开会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各社团举办活动时,如经费确实有困难,可向社团联合会、团委书面申请经费。

第十七条各社团经费必须专人负责。设立专用账簿登记,保存各种原始单据,以便社团联合会、团委随时检查。

第十八条各社团定期向团委汇报财务情况,并向该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社团必须合理使用经费,如使用不当,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社团不得私自从事商业活动,确属正常的纯社团营业活动,需报团委批准,合理申请。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根据社团一年的活动情况,由团委评选出优秀社团报学生出审批。对优秀社团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于长期极少组织活动或组织涣散、经费使用不当有损我院声誉、活动有不符本规定或学院规章的社团,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3.警告(以书面形式通告全院);

4.整顿、停止一切活动;

5.勒令解散;

6.必要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并上报学院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违法乱纪而受处分的社团必须在一周内交出书面检讨。并提出整改意见一式二份交团委、学生处,否则,将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社团奖惩情况在团委、学生处批准后通告全院师生。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12年9月开始试行。

自律委员会工作办法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自律委员会是院学生会的一个下属机构,以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为己任,秉承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和生活秩序,在全校范围内普及自律知识,以大学生自我管理为目的,协助学院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一条宗 旨

以学风、校风建设为中心,本着“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态度,培养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能力。

第二条任 务

维护学院的校纪校规,对校内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不良行为进行检查、督导和登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影响学院稳定的紧急事端可直接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为增强广大同学的组织纪律观念,为广大学生学习、生活、工作创造条件,自律委员会将及时向学院反映广大同学的心声,发挥联系学院与学生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更好的为同学们服务,创建良好的校风学风。

(一) 对学院违纪横幅海报的监督和查收。

(二) 定期对学院全体学生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的监督。

(三) 定期对学院所有破坏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以维护和完善学院的校风建设。

第三条会员入会条件

(一) 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纪律性和组织性。

(二) 学习目的明确,工作热情高,积极主动完成组织分配的任务。

(三) 有责任心、正义感强,敢于对不良行为给予指正。

(四) 由本人申请或辅导员及其他正式会员的推荐,经学院学生会审议批准。

第四条会员离会条件

(一) 在会期间受到学院处分者。

(二) 不服从组织安排,违反规定,或常以一些不正当的理由拒绝份内的工作而不履行岗位职责者。

(三) 学期末考试出现补考后不及格者。

(四) 日常例会或工作无故缺席3次者。

(五) 会员退会须口头或书面向会长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会。

第五条权 利

(一) 代表学生会参与学院的教育和管理及有权对违纪违规的行为进行纠察。

(二) 代表学生会直接向学院团委、学生处反映有关情况。

(三) 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及爱校的活动。

(四) 对在执行任务中发现的问题,可直接向各系或有关学生组织沟通情况及提出合理的建议。

(五) 评优或毕业推荐时,在同等条件下,学院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六) 每学期根据院团委、院学生会、系团总支、系学生会“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的考察情况在综合测评加分。

第六条义 务

(一) 在学习和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起表率作用。

(二) 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三) 自觉遵守院规院纪,文明自律,自觉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自觉维护部门声誉。

(四) 贯彻执行自律委员会工作办法,工作积极,认真负责。

第七条岗位职责

设立正副会长

会 长:对院学生会负责,主要负责自律委员会的队伍建设和全面的指导工作,对会员的工作进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副会长:对会长负责,主要负责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会员的日常工作,向会长报告会员的工作情况,并和会员一起开展工作。

第八条工作制度

(一) 自律委员会将于每周定期举行部门例会,对上周工作的总结以及下周工作的布置与安排。

(二) 自律委员会将定期组织人员在校园内进行文明监督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向上级汇报。

(三) 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时如发现违纪违规情况,须立即做好疏导工作,对违纪违规情况作好记录。如遇紧急突发事件须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处理措施。

(四) 会员及时向会长报告工作情况,做好工作记录簿的交接工作。

(五) 自律委员会每学期制定工作计划和撰写工作总结以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奖 惩

(一) 自律委员会设有“优秀会员”的称号,增强会员的积极性。

(二) “优秀会员”评比的主要参考依据为日常例会及活动的考勤情况。

(三) “优秀会员”的评比是由全体会员民主投票,后经由会长、副会长进行审核后最终选择出合适人选。

(四) 学院学生会进行评优推优时,会长根据会员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五) 凡三次不出席日常例会和工作者,必须提交检讨书,凡三次无故缺席者视为自动离会。

(六) 凡严重违反学院纪律者,勒令退出自律委员会,并交由上级处理。

第十条附 则

(一) 以上办法与学院规章制度相抵触时,均按学院规章制度办理。

(二)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会负责解释。

(三)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共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共青团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指导下的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本院学生会接受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委的领导,接受共青团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的指导,在国家法规、院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充分依靠本院学生会学生干部和其他广大师生开展工作。

第三条践行“以德为行,以学为上”,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按照“进课室、进图书馆、进体育场、进实训室、进社会”的五进要求,促进同学们全面素质的提高,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始终为本院学生会口号“大家好,越来越好”的目标前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本院学生会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成才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倡导并开展各种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丰富校园文化并传播优秀的文化知识;

(二)加强广大同学与学院的联系,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反映同学的呼声;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良好关系,发挥着桥梁与纽带的作用;

(三)给予学生干部一个自我完善、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增强综合能力的平台;

(四)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我院广大同学们学习贯彻党的各种政策方针,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

(五)加强与其他院校之间交流,增进校内外大学生的友谊,并使得与兄弟院校保持友好的关系。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取得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 ,承认本会章程的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院学生会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对院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二)在院学生会内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要求院学生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服务的权利;

(四)有参加院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 院学生会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三)自觉遵守院规院纪,文明自律,尊师爱院;自觉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自觉维护学生会声誉;

(四)遵守院学生会章程,执行院学生会决议,积极参加院学生会活动,认真完成院学生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学生会的各级组织都要执行学, 生会的决议,坚持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

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应如实向上级组织汇报情况及时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九条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委员会提议并得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延迟举行。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院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之前,应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学代会筹委会决定。

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需经学院党委批准。

第十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今后任务并监督其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新的学生会委员。

(五)讨论、审查和通过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和有关代表提案。

(六)修改和撤消学生会不合适的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会委员会是本会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二年,中期可进行卸职递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制订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工作条例,学生会干部考核、任用和财务管理及其他制度 并监督实施。

(三)筹备和召集下届学代会。

(四)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等组成,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学生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宣传部、学习部、生活部、外联实践部、技术工程部、女生部、自律委员会、体育部等职能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主席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

第四章 二级学院、系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系学生会为本会下属组织,接受本会领导,并在各二级学院、系党总支的领导和团总支的指导下,依照学院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系学生会应执行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完成学院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由二级学院、系学生会提请院学生会批准后方可举行,二级学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二级学院、系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二)选举二级学院、系学生委员会和工作领导机构。

(三)修改二级学院、系学生会章程。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系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下设职能部门参照校学院学生会机构结合各院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系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人选经学院学生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在二级学院、系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调整要报学院学生会批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各二级学院、系学生会领导,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任期一学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宣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等。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学院学生会、二级学院、系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依照学院规章和班委会工作条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是广大同学的公仆,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学习成绩,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愿为同学服务并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学生干部必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坚决地履行本会章程第八条所规定的义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与学院建设。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工作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优良。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学生会组织要关心和培养学生会干部,每学期将其工作情况向所在学院汇报,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对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予以免职或撤职。其工作绩效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按一定的程序任职或免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的全体成员的管理参照本提纲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各级组织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二十八条在主席团以及主席团助理出校实习期间,院学生会一切事务由学生会正秘书长负责全面协调统筹学生会各大小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学生会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章程的修改需院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或学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报共青团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批准,并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表决五分之三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院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院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修改。

学生会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干部的管理,保障学生干部的正当权利,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称学生干部,是指依规定履行公职,纳入学生会编制,受学生会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主席、部长及干事。

第三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制度对学生干部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其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七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读学生;

(二)严格遵守《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及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学院的相关规定、学生会章程和有关学生会管理的规定;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接受同学监督;

(五)维护学生会的荣誉和利益;

(六)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规定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七)保守学生会的秘密和工作秘密;

(八)遵守纪律,公道正派,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九)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制度规定的事由、规定的程序,不被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奖励和其他应有待遇;

(四)接受培训和教育;

(五)对部门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

(七)申请辞职;

(八)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学生会组成部门

第十条 学生会组织结构:

学生会由主席团和秘书处、生活部、技术工程部、外联实践部、女生部、自律委员会、学习部、体育部、宣传部九个部门构成,主席团设1名主席与2-4名副主席。每个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若干名。

第十一条 学生会各部门职能主要职责:

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负责统筹、协调学生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召集院学生委员会会议;提名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正、副部长;主持召开学生会内各项大型会议。

秘书处:致力于协调学生会各项日常工作和各个活动的顺利开展,负责学生会内部的建设和资料的收集与整理、人事档案系统的管理、物资的管理和办公室事务的管理,也是促进学生会整体工作顺利进行的运作中枢。(品牌活动:学干之夜、学生会年度总结大会)

生活部:作为学生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门,生活部时刻都关注着同学们的生活点滴。本部门奉行“关注生活,服务工商”的宗旨和服务态度,并负责开展以“做好安全防范,创建健康生活”为主题的各种活动,为学院师生营造一个温馨健康的生活环境。(品牌活动:旧物改造大赛,健康生活讲座)

技术工程部:致力于学生会各项活动的电脑技术支持,音响设备的支持与运用和活动的灯光器材运用,主要负责系级以上大中型会议和文艺晚会的各种设备的技术性调控和管理。是一个考验技术技能的绝好平台。

外联实践部:为学生会各项活动联系赞助商,拉取经费;加强学生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旨在向外展示学院学生的真我风采,努力提高学生会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外联部的宗旨是“一切为了同学,为了一切的同学,为了同学的一切”。(品牌活动:圣诞嘉年华)

女生部:致力于维护女生的正当权利,展现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自信、自强、自立的新时代女大学生的风采,以“服务女生,关爱女生”+“创新、务实、团结”打造一个更有特色的大学风景线为活动宗旨,是院学生会组织的一个重要队伍。(品牌活动:女生节、水果拼盘大赛)

自律委员会:致力于学院学生学习生活环境的健康稳定,负责全校学生文明行为的纪律检查监督工作,为了体现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发扬大学生的自律精神,提高大学生的素质,促进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辅助学院进行学生道德行为监督和管理的学生组织。(品牌活动:厨艺大赛)

学习部:致力于推进学院的学风建设,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调动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丰富课余文化生活。是校园文化建设重要的部门之一,是承办各种文化活动的主体,是学生了解社会的重要桥梁。(品牌活动:大学生辩论赛)

体育部:致力于组织与协调我院学生有关体育方面的活动,是一个执行力强、团结友爱,锻炼人、培养人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的部门,在学院的领导下,体育部成功协助院举办了多届运动会,并自我多次组织各种球类比赛,并在各项体育活动中担负维持仲裁与后勤工作的责任。(品牌活动:三人篮球争霸赛、新生杯篮球赛)

宣传部:致力于树立学院的良好形象;同时配合学院,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在宣传、教育工作中团结、引导和服务学院学生,全心全意做到为同学服务。秉承我院学生会宣传部 “人文宣传,宣传人文”的宗旨。(品牌活动:DIY文化衫)

第十二条学生会主席职责

(一)对学生会全面负责,主持学院学生会各项工作,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定期向共青团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汇报工作;

(二)主持制定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制定学生会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主持召开学生会全委会、办公会及学院学生会部长例会,研究决定重要工作;

(五)根据院学生会职责,明确学生会人员分工,带头落实并督促实施;

(六)对学生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学生会和全院同学监督。

第十三条学生会副主席职责

(一)协助主席全面开展学院学生会各项工作,并对主席负责;

(二)根据学生会分工,做好分管的工作,负责分管部门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三)完成主席交办的各项任务,在主席不在的情况下,受主席委托执行主席职能。

第十四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部长的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日常工作,并对主席团负责;

(二)负责本部门工作计划的制订、实施和总结;

(三)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提名、工作安排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副部长的职责

(一)协助部长开展工作,对部长负责;

(二)根据部门工作分工,做好自己承担的工作;

(三)在部长不在的情况下,受部长委托执行部长职能。

第十六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干事的职责

协助部长、副部长做好本部门工作,完成他们交办的各项任务,并对部长负责。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七条 录用担任主席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学生干部,采取严格面试、考察、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十八条 部长及干事的录用,由主席团负责组织,部长以下及其相当层次的干部的录用,主席团可以授权各部门组织。

第十九条 竞聘学生干部,除应当具备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部长选拔:

1、部长选拔的流程:

①部门干事向各部门提出竞选申请,并填写个人资料进行竞聘

②于各职能部门中进行投票选出部长候选人若干名(包括自荐候选人)

③成绩优秀者由学生会主席团或指导老师组织统一笔试与面试,选拔出若干名部长(试用期一个月)

2、干事的聘任流程:

①干事的聘任主要面向大一新生,凡有意加入院学生会的学生可通过院学生会专门设立的报名点进行报名;

②聘任的方式主要是以面试和笔试的形式,由各职能部门的部长以及原有干事作为评委对其进行若干轮的面试;

③凡通过面试并接受一个月考察期的学生将成为本职能部门的干事。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任用为学生干部:

(一)曾因违反学院规定受到处分的;

(二)曾被学生会开除的;

(三)尚未届满学生会处分期间的;

(四)有制度规定不得录用为学生干部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由主席团、学生会指导老师、团委书记负责实施,全面考核学生干部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分为学期考核和学年考核,学年考核以学期末考核为基础。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的学期末考核和学年考核,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再由主席团进行评价,最后进行互评,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依据之一,并结合基础考核结果评出等次。具体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开。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职务实行任期制。试用期满合格,即任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同级学生干部,或任期内辞职、被免职、辞退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二十七条 学生干部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干部辞职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主席团提交辞职申请;

(二)学生干部调任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主席团提交辞职申请和任职申请;

(三)学生干部被辞退的,由秘书处核实并报主席团批准;

(四)主席团应在接到辞职、任职申请时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

(五)已经辞职或任职的,应收回工作证件及其他工作材料或通知秘书处重新发放工作证件及其他工作材料,同时应发布免职通告或任职通告。

第二十八条 学生干部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外部门或社团任职的,应当经过本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干部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干部晋升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时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制度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学生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职务。

学生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

学生干部应当引咎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现任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职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定期考核或日常考核中,两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不胜任现在职务,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四)不履行学生干部义务,不遵守学生干部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本部门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无故缺席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三次,请假、迟到、早退累计超过五次者;

(六)学期末考试三门以上不及格的(不含三门)。

第三十四条 辞退学生干部,按照规定程序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学生干部。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五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学生干部,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干部具有下列条件,给予奖励:

(一)能够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二)能够遵守纪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

(三)在工作中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突出成效;

(四)能够自觉维护学生会团结、形象和利益;

(五)在重大活动中,能够尽心尽责,出色完成任务;

(六)有其他突出贡献。

第三十七条 奖励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部门为单位向主席团提交评优申请;

(二)每次评优应以部门为单位召开评优工作会议,以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为有效会议,讨论本部门人选,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以表决较多通过者,通过部门推荐,上报主席团审核,自律委员会负责评优会议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是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制度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惩 戒

第三十九条 学生干部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规定作出的决定;

(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反学生会财务制度,浪费学生会资源;

(六)滥用职权,侵害他人或其他组织正当权益;

(七)泄露学生会秘密或工作秘密;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学生会荣誉和利益;

(九)以学生会名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活动谋取私利;

(十)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学生干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学生干部应当立即执行该决定,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学生干部不承担责任;但是,学生干部执行明显违反规定的决定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生干部因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职察看、撤职开除。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干部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学生干部违纪的,应当由自律委员会决定对学生干部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学生干部本人。学生干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自律委员会认为对学生干部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五日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处分决定并报主席团批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公布。

第四十四条 学生干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不得参与评优、推优。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三个月;记过,四个月;记大过,六个月;留职察看,七个月;撤职,九个月。法定假日计入处分期间。

第九章 培 训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会应根据学生干部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学生干部素质的需要,对学生干部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主席团负责学生干部的统一培训,对学生干部进行思想教育,专业培训,基本制度和礼仪常识培训。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情况,在统一培训外,自行安排专业培训。

第四十六条 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学生干部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

学生会应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学生干部参加培训的时间由主席团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学生干部培训的学习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学生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的依据之一。

第十章 申诉及其它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干部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该人事处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主席团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会指导老师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取消录用;

(三)定期考核为不合格;

(四)免职;

(五)申请辞职未予批准;

(六)制度规定的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会指导老师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十日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五十条 学生干部在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五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其负责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一)不按限额、程序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学生干部的录用;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学生干部的奖惩、处分;

(三)在录用、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四)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学生干部申诉的;

(五)违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学生干部违反规定触犯学院规定或法律的,应提交给学院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成员,指主席、部长及相当级别学生干部。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

学生会工作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院学生会的组织建设,增强学生会的组织战斗力和号召力,规范学生会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的开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学生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一条经费的来源:

(一)各职能部门向院学生会申请并审批通过,所获得一定额度的活动经费;

(二)院学生会外联实践部拉回商家赞助经费;

(三)其它收入。

第二条由职能部门提出预算,报指导老师审批。财务工作由主席主管,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鉴于学生会资金状况,各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应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坚决杜绝不必要的支出。

第二章物资管理

第一条学生会各部门办公室的使用权属学生会所有,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条学生会一切财物的使用权属学生会所有,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条每学期初各部门须将本部门物资器材清单上交秘书处,由秘书处统一登记,说明购买人及保管人。

第四条学生会一般财物由秘书处统筹登记管理,包括学生会工作出色所获得的集体性奖品、纪念品,学生会内的重要报刊杂志及日常工作文具等物品。

第五条各部门自行负责本部器材并确定其所置放之处,器材用毕应将其放回原处。

第六条院内各系需使用学院学生会器材以及物资时,到秘书处登记记录,领取相应表格进行填写,由部长审批签名之后,再由主席审批签名之后,凭表格到该部门进行领取,事后确认无误,将物资归还原处。

第七条每学期末各部门须到秘书处登记核对本部器材。

第八条因财物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负责人照价赔偿。

第三章工作证使用

第一条 院学生会工作证只限院学生会干部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持证人要自觉接受全院师生的民主监督。

第二条 工作证须经加盖"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印章方有效。

第三条 秘书处负责工作证的制作,并统一编号管理。

第四条 各成员在各类会议及工作中须佩带工作证。

第五条 工作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向秘书处报告,以便及时补办。

第六条 干事中途离职,应交还工作证。

第七条 秘书处对学生干部工作证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文件档案管理

第一条 为推进学生会文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程,保障文档的安全保管及合理利用,根据《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秘书处负责学生会文档收集、整理、保管和使用工作,其他部门须设专人负责本部门文档的收集和整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秘书处存档。

第三条 学生会文档是学生会工作重要的史料和凭证,具体包括开展各项工作所积累的文本、图片和声像资料等。

第四条 下列文档、材料的管理、保存适用本管理规定:

(一)文件类:包括上级所发的学生会活动文件,学生会举办活动的通知等;

(二)申请类:包括学生会各部门活动申请等;

(三)计划类:包括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学生会各部年度及各项活动工作计划,学生社团年度及各项活动工作计划等;

(四)总结类:包括学生会年度工作总结,学生会各部门年度及各项活动工作总结等;

(五)学生干部档案类:包括学生会全体成员档案等;

(六)会议记录类:包括学生会常委会会议记录,全体干部例会会议记录,各部门每周例会会议记录等;

(七)图片类:包括学生会各项活动照片、图片等;

(八)其他类:包括学生会资产管理资料,学生会外联资料及与学院学生会交流的资料、评优资料等。

第五条 学生会文档管理工作须贯彻“为广大同学负责,为学生工作服务”的原则,坚决维护文档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行统一管理、规范保存的办法。

第六条 所有的文档资料必须是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的最终资料。学生会各部门在工作开展和总结过程中,应注意上述材料的收集、整理,并在一周内送到校学生会秘书处,以便尽快存档,不得拖延。

第七条 档案文档应当文字清晰,内容明了,以A4型纸为统一规格。对于确实不能使用原件者, 应使用复印件归档。

第八条 归档材料必须完整、真实,个人文字材料必须有本人签字,凡材料须经秘书处盖章的,必须加盖公章后才能存档。

第九条 收集的零散材料必须立即进行整理、分类使之系统化并归档,必须保持文书资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充分利用原始材料, 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如归档材料不符合要求,秘书处有权返回,并交原部门重新整理。

第十一条 学生会文档的保存与管理关系到校学生会的整体利益。秘书处应定期(每两周一次)进行清理和检查,如有遗失或残缺应立即汇报主席团进行补救,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调档前,必须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方可查阅、利用属开放范围的档案,并可以摘录和复制。借阅人必须进行登记,注明借阅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借阅事由、借阅内容及借阅期限等。对于重要、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未经秘书处同意,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查阅档案,否则相关责任人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文档的传递由秘书处统一负责,专人专送。

第十四条 任何人在查阅文档时,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等破坏档案完整的行为,文档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复制传播。

第十五条 对按本制度应立卷归档的材料,须按规定定期向秘书处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扣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主席联席会议制度

1、主席联席会议是由院学生会主席召集各系学生会主席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由院学生会主席决定(通常是半个月一次)。

2、会议目的是商讨有关重大活动的决策工作,对全院学生会阶段性的工作进行总结。增强院学生会与各系学生会之间的交流与了解。

3、会议由院学生会主席团主持,根据会议议程听取各系学生会的工作汇报,并布置下一阶段的工作。

4、院学生会将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系学生会主席。

5、各系学生会主席须依时出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如有特殊情况,应由本系主席团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6、院学生会秘书处负责考勤工作,并作会议记录。

第二条 主席团会议制度

主席团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讨论近期学生会工作的具体状况和方向;

第三条 部长例会制度

1、部长例会是根据学生会工作的需要而召开的各部门部长会议。出席人员为主席团、秘书长以及各部门正副部长,召开时间为每周一。

2、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因故不能到会的,当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请假,并由本部门其他干部代为出席,否则根据会议考勤制度处理。

3、与会人员必须穿戴整齐,佩戴工作证,提前十五分钟到场,并自觉到签到处签到。

4、部长例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根据会议议程听取各部部长汇报工作情况,布置本周工作任务,并由主席团对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总结,作出指导。

5、部长例会过程中,与会者可对学生会工作的多个方面进行讨论,最终由主席团决议。

6、秘书处负责考勤工作,并作会议记录。

第四条 部门例会制度

1、部门例会出席人员为该部门正副部长、干事、及蹲点秘书。

2、会议每周二召开一次,地点由部长确定,可邀请主席团出席,同时报秘书处,由秘书处安排蹲点秘书。

3、会议由部长主持,根据会议议程听取干事汇报上一周的工作情况,对部门内部工作进行总结,布置本周工作任务。

4、与会人员必须穿戴整齐,佩戴工作证,提前十五分钟到场,并自觉到签到处签到。

5、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向部长请假,否则以缺席处理并根据会议考勤制度处理

6、蹲点秘书负责考勤。

7、每周各部门向秘书处领取会议记录表,记录完毕交由秘书处备案,并上报主席团。

第五条 会议(活动)考勤制度

1、例会的数量和时间要适宜。既要达到工作顺利有序地展开,又不能以牺牲学生干部学习时间为代价。

2、在会议期间,如果被领导,老师,主席团因纪律问题点名提出批评的,按照通报条例批评处理,并且由秘书处做好备案,年终考核时作为依据。

3、未能出席,迟到或早退会议(活动)的部长,须事先向主席请假,于会议(活动)两天内向秘书处领取《部长会议(活动)缺席说明表》,填写后由主席签名后,再由主席签名,最终由秘书处备案。

4、未能出席,迟到或早退会议(活动)的干事,须事先向部长请假,于会议(活动)两天内向秘书处领取《干事会议(活动)缺席说明表》,填写后由部长签名,最终由秘书处备案。

5、各部门会议签到情况,每周由秘书处人员作登记,并由各部门部长签名确认,由秘书处备案。

6、无故缺席累计二次者,取消评优资格,无故缺席三次者,视为自动退出学院学生会,由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作出辞退决定,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7、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者,取消评优资格,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五次者,视为自动退出学院学生会,由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作出辞退决定,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8、遇到特殊情况,学生会主席有权安排主席团特别会议就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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