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四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四十条 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第四十四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
(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十八条 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继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原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针对当前我国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国民办高校发展迅速并取得很大成绩,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以及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必须清醒看到,一些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不少混乱现象和严重问题。近一段时间来,有些地方的民办高校相继发生因学籍、学历、收费等问题而导致的学生群体性事件,经过地方党委、政府和高校的努力,这些事件已经平息,正常的教学秩序已经恢复。这些事件的发生,既是民办高校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民办高校深层次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集中反映了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也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规范管理民办高校、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点是:
民办高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民办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
民办高校要依法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依法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民办高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三、依法落实民办高校有关扶持政策
要依法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由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财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与程序,制定民办高校合理回报的标准和办法。
各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高校教师的人事档案。民办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纳入省级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范围,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校教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民办高校学生在升学、就业、档案管理、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学生享受同等的权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工作,把民办高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轨道上来。要建立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格局。
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要实行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发布民办高校的办学信息。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抓紧完善学生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有关部门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高校,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商部门要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教育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的民办高校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违法违规办学、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持续开展民办高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民办高等教育行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有关部门和各地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措施办法,宣传民办高等教育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部门备案的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制,抓好本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民办高校法人、管理者等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各项工作。近期要对本地区所有民办高校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工作薄弱环节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查,及时排除不稳定因素。对问题比较突出、管理薄弱的学校,要派出精干力量到校具体指导,并督促排查和整改工作。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切实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高校和社会的稳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2月10日前将有关工作落实的情况报国务院办公厅。本通知所称民办高校是指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维护民办高校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民办高校快速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成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对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人力资源保证,对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和民办高校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民办高校党的组织体系逐步健全,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地方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重视不够;有些民办高校忽视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组织的工作机制不够顺畅,党务干部队伍比较薄弱;有些民办高校党组织和党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民办高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下大力气解决。
(三)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结合民办高校的办学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办高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为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健全组织,理顺关系,明确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作用和职责
(四)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党组织。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必须及时建立党组织。暂时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民办高校一般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组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和纪律检查等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院系及以下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必须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五)明确和理顺民办高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民办高校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党组织。有特殊情况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由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
(六)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3.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4.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6.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三、全面加强民办高校党组织自身建设
(七)加强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建立党组织与学校决策机构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对学校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八)选好配强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高校必须有一名以上的专职党组织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可选派德才兼备、熟悉教育工作的党员,到民办高校担任党组织负责人,也可选派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到民办高校党组织任职。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党组织负责人的素质。加强考核监督,确保党组织负责入努力工作,廉洁自律。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
(九)加强民办高校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从民办高校的实际出发,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结合的党务干部队伍。院系及以下党组织负责人应由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的党员担任。院系党组织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对兼职从事党建工作的人员,应计算工作量。
(十)加强民办高校党员教育管理。抓好学习培训,通过培训班、党课、报告会和研讨会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好党员的学习教育。加强实践锻炼,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组织生活,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分析评议。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在民办高校从事专职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应转入组织关系。设立党校,充分发挥党校在党员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一)积极而慎重地做好民办高校的发展党员工作。坚持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标准和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发展党员票决制,确保民办高校新党员的质量。坚持把培养教育贯穿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入党前、入党时、入党后教育,实现党员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的统一。
四、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十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教育广大学生,使马克思主义成为广大学生的精神支柱和强大思想武器。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学生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引导广大学生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广泛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推动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十三)努力拓展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深入开展社会实践,大力建设校园文化,主动占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切实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认真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学生组织和班级、社团等组织的作用,不断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十四)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辅导员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l:200的比例配备,每个班级都配备1名班主任。规模较小的学校,可适当增加比例。
五、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努力建设和谐校园
(十五)建立健全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加强对安全稳定工作的督促检查,积极协调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研究部署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推动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舆情分析研判机制。拓宽师生意愿表达渠道,推行学校党政负责人接待师生、联系师生制度。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统筹化解矛盾纠纷。
(十六)加强民办高校安全稳定的基层基础工作。加强以院系党组织和学生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完善维护安全稳定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平安、健康、文明、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强化学校内部管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守法自律意识,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十七)严格落实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推动建立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抓安全稳定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及时解决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稳定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领导
(十八)地方党委要把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民办高校制度。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帮助解决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负责指导本地民办高校党建工作。
(十九)不断完善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体制机制。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是抓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协调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健全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保障体系,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必须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党组织活动的时间和场所要有保证。上级党组织在党费使用上,要对民办高校给予支持。
(二十)大力推进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创新。鼓励和支持民办高校党组织根据学校特点和工作实际,探索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有效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鼓励和支持公办高校对口支持民办高校,将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广运用到民办高校。各地可根据实际,建立一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示范点,加大支持和指导力度,发挥示范点的辐射带动作用。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好的做法和经验,表彰先进典型。加强调查研究,组织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为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评估检查。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民办高校年度检查,把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促进民办高校提高党建工作水平。
本意见所指的民办高校是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党建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民办高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25 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部 长 周 济
二○○七年二月三日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学许可证管理;
(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
(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第七条 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 民办高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民办高校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
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配备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数量和比例。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十七条 民办高校应当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十八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应当建立教师、学生校内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民办高校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高校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二十五条 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
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应当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督导专员的级别、工资、日常工作经费等由委派机构商有关部门确定。
督导专员任期原则上为4年。因工作需要的,委派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任期。
第二十六条 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三)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四)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民办高校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 民办高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非法办学机构、非法中介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领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新闻单位做好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舆论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 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公文是学院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学院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和保管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
第八条 公文排版。页面设置:上下边距:3.0cm,左右边距:2.5cm。字型和字号:标题:华文中宋二号(加粗)居中;正文:仿宋_GB2312三号(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三号华文中宋或黑体字)。行距:选择固定制,设置值:选择25磅。页码:阿拉伯数字居中。
第九条“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第十条 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标题上空1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右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符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联名发文,只标明公文主办单位的文号。
第十一条 主送机关。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第十二条 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
第十四条 主题词。“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一字。
第十五条 成文时间。即为签发人签发日期,正文下右空4字。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第十六条 附注。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第十七条 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第十八条 印章。
一、单一机关发文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在成文日期上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加盖印章应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
二、联合行文加盖印章,将成文日期拉开,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两印章不相交或相切。
三、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过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四、当公文超过一页时,必须保证最后一页有正文内容,发文日期和印章靠近正文。
第十九条装订要求:正式公文应左侧装订,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呈批的文件一律用回形针装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二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公文处理过程应用钢笔或签字笔。
第二十一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及各单位对外发文必须按照发文程序办理,必须通过学院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三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第二十四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上级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单位。
第二十五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发文办理包括草拟、审核、签发、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一、以学院名义制发的文件程序:主办部门承办人拟稿,填写《发文呈批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办公室秘书初审——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学院分管领导签发(重要公文由学院正职领导或授权的副职领导签发)——办公室秘书登记编号——办公室主任盖章——办公室分发(需要上报的纸质公文由主办部门报送)。
二、送学院领导审批、签发的文稿,有附件的必须随文附送。
三、拟稿人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主、抄送单位,分别标明正文和附件的印数以及密级和紧急程度。
四、以部门名义制发的文件程序:承办人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主办部门分发登记。
第二十七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协商,征求意见。文稿会签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文稿会签均以会签部门负责人签字为有效。
二、部门征求意见稿由主办部门送转会签,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协商一致后再报学院领导。如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如实报学院领导协调裁定。
三、会签文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或学院办公室另有时限要求,协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应提前与主办部门或学院办公室沟通并商定时限回复及方式。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文送学院领导签发前,学院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有必要发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制度的规定等。对不符合规定的文件作退回处理。
在不改变原意的情况下,核稿人可对文稿进行删节和文字加工。需对文稿进行较大修改时,应提出修改意见交经办人(主办部门)修改,并由主办部门负责人重新审核。
会签部门和核稿人应注意保持稿面的整洁。稿面不洁、字迹潦草、涂改、勾划较乱的,由经办人清稿,并将原稿附后。
第二十九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有明确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
第三十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第三十一条 校对
一、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对打印的文稿进行认真校对,确保其内容的准确无误(特别是有关数据和人员姓名、职务、职称等),学院办公室对文稿进行文字校对、统稿和送签。
二、经批示需对文稿进行大篇幅或重要修改的,拟稿人修改后按发文程序重新呈批。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二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一、上级文处理程序:办公室秘书登记、拟办——办公室主任审核——办公室秘书呈送分管领导批示——主办部门办理。
二、内部收文处理程序:部门秘书登记、拟办——部门领导阅示——部门公示、办理——部门秘书存档保管。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上级收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文;学院内各部门的收文,由各部门负责登记、分办;注明学院或学院领导同志亲启件,原封送学院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学院及各单位收文处理的时间要求:特急件当天完成,急件三天内完成,正常公文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办公室收到公文后,一日内完成拟办、审核,主办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协办部门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在转出公文后超过上述时限,办公室必须进行督办。对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能完成并需回复的公文,办公室应及时向来文单位或部门做好解释工作。有时限规定的公文,按时限要求完成。对无正当理由,超过上述时限不能完成的公文,学院办公室要及时向承办部门领导、学院分管领导通报。
第三十五条 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再报学院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 对要求各单位(部门)讨论的公文,各单位(部门)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讨论意见,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办。
第三十七条 电子公文的管理
一、采用电脑网络方式发布、传递、处理的公文称为电子公文。
二、电子公文的格式与上述公文格式相一致。
三、广东省教育系统的电子公文管理和收文由学院办公室专职秘书负责。
四、电子公文的发布暂按公文发放的正常审批程序进行。
五、电子公文应严格按公文的主送单位进行发送、传送到指定的邮箱地址,确保文件的保密性。
六、电子公文应分类保存,并进行备份,可采用书面备份和电子备份两种形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日常使用表格
一、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发文呈批表
二、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收文登记表
三、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文件处理表
四、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登记表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发文呈批表
会签:
| 签发:
| 穗工商院 发[ ] 号
| 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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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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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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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办核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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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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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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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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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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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送:
| 抄 送:
| 标 题: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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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附件附后)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收文登记表
收文日期
| 收文编号
| 来文单位
| 来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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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文件处理表
年 月 日
来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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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姓名
| 时间
| 姓名
|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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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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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登记表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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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会议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一、会议的基本原则
(一)必要与高效原则:尽量减少会议、缩短会议时间;对于参加人员相同、内容接近、时间相近的几个会议,可安排合并召开。
(二)分层分类组织原则:参加会议者范围应严格控制为直接责任人。
(三)解决问题原则:组织者及参加者的准备工作应充分,并以问题解决为主导。
(四)统筹安排、局部服从整体原则:各部门会期服从全院统筹安排,各部门小会不应安排在全院大会同期召开。
二、会议分类及组织
(一)院级会议:主要包括董事会、董事会常务会议、院长办公会、院务会、全院教职工大会,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各种代表大会。各种院级会议应报请董事长、院长批准,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召开。
(二)党委、工会、团委会议:主要包括全院党员大会、党委(扩大)会议、全院工会会员大会、全院团员大会及各种代表大会。党委、团委及工会会议应报请党委书记批准,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召开。
(三)系统与专业性会议:全院业务综合会(如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聘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招生工作会、安全工作会等),由院长批准,主管院领导或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各系统专门议题会议(或问题分析会)只召集直接相关者、或有必要参加者参加。
(四)部门工作会议:各部门(系、处、直属教研室)、支部召开的工作会和学习研讨会,由部门领导决定召开并负责组织。
(五)室、组会议或各单位内部单项工作会:教研室会议由教研室主任决定并主持召开;各单位内部单项工作会议由单位主管决定并主持或委托主持召开。
(六)上级或外单位在我院召开的会议,一律由院办受理安排,有关业务对口处室协作做好会务工作。
(七)凡涉及多个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各种会议,均须于会议召开前经院长批准后,报院办汇总,并由院办统一安排。
三、会议安排
(一)董事会
1.董事会是董事会成员研究学院重大事项的会议。
2.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可临时召开。董事会成员出席,董事办有关人员列席。根据议题需要并经主持人批准,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3.董事办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议题的汇总、会议材料分发、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印发、存档等相关工作。
4.董事会议事范围:
(1)决定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2)决定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
(3)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审定学院财务预算、决算;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5.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
(二)董事会常务会议
1.职能:贯彻董事会决议;研究学院管理的重大事项;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学院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审定院长办公会议提交的学院发展规划、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方案,其中包括学院的人事制度改革、机构设置及方案;职员的薪酬、福利、考核、劳动用工制度等;审议对外重要合同。
2.主持人:董事长
3.参加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学院院长、党委书记
4.时间:每月一次,可临时召开
5.会议组织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三)院长办公会
1.院长办公会是院长、副院长研究重要问题的会议,是学院行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策其职权范围内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
2.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委托副院长)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院长、副院长出席,学院办公室主任和院长秘书列席。根据议题需要并经主持人批准,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3.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院长、副院长提出,由学院办公室汇总,报会议主持人审定。需要分发的会议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准备,于会前一天报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于会前把会议议题和会议材料分送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撰写、印发、存档等相关工作。
4.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1)落实学院董事会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决议、决定。
(2)讨论决定拟提交学院董事会研究的行政事项。
(3)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贯彻意见。
(4)提出和审定提交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会议议题。
(5)讨论决定学院领导提出的重要行政事项。
(6)审定学院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7)讨论决定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学院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5.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
(四)院务会
1.院务会由院长(或委托副院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各系、处(室)、部主要负责人出席。根据议题需要并经主持人批准,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例会,必须事先报告并指定与会者。
2.院务会议的议题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提出,由学院办公室汇总,报会议主持人审定。需要分发的会议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准备,于会前一天报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于会前把会议议题和会议材料分送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印发、存档等相关工作。
3.院务会议议事范围:
(1)研究落实董事会、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关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问题的决定。
(2)研究决定需要院长统筹和协调的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
(3)研讨学院的发展规划,讨论和制定学院行政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4)通报各副院长分管工作的实施情况,布置学院阶段性工作。
(5)讨论和审议学院行政发布或废除的规章制度。
(6)通报教职工的聘任与解雇、教职工和学生的奖惩。
(7)讨论决定其他需要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4.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
5.为贯彻落实院务会议的决议、决定,按分工负责制原则,经院长同意,由分管领导决定召开全院性专题工作会议或专业性会议。
(五)学院教职工大会
1.学院教职工大会由院长(或委托副院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学院董事会成员、院领导和全院教职工出席。
2.学院教职工大会的会议内容包括:总结半年或全年工作情况、部署半年或新一年工作任务,表彰奖励先进集体、个人,传达上级文件精神等。
四、会议的准备与要求
(一)所有会议主持人、会议主办部门和与会人员都应分别作好有关准备工作(包括拟好会议议程、提案、汇报总结提纲,发言要点、工作计划草案、决议决定草案,以及落实会场、会场布置,通知与会人等)。
(二)学院办公室统筹安排学院每周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制作成《工作周程表》,并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下发给各部门。
(三)各部门如需申请使用院办管理的会议室,需要根据《工作周程表》的安排,避开已安排的会议,申请其余的时间使用。
(四)会议室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负责把所用设施还原,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五、会议档案管理
根据会议的重要性,会议主持人或会议主办单位要提前指定会议记录人,会议结束后,记录人在请示会议主持人或主办单位后,按档案归档的要求做好相关归档工作。
六、会议纪律
(一)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院级会议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由本人提前一天向学院办公室或会议组织者办理请假手续,视实际情况安排同部门相关人员到会。
(二)准时参加会议。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到会场签到。会议时间一到主持人即宣布开会,会议开始后进入会场的人员,一律被视为迟到。
(三)严肃会场纪律。会议开始后,与会者的移动电话及其他通信设备一律关闭或设为静音模式;会场有禁烟标志或开放空调时,严禁吸烟;遵守会议制度,不早退。遇特殊情况需早退者,必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附件:会议室使用申请表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会议室使用申请表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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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办审批意见
| 拟会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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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会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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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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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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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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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章印信管理规定
为切实做好我院印章印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印章
(一)学院正式印章《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是唯一代表学院法定名称的印章,具有法律效力。
(二)学院印章应由院办的机要秘书专人保管和使用。使用印章要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携带外出使用。
(三)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资料等,需盖学院印章时,经办人须填写学院的发文表格(或项目申报表格),经部门领导初审签字,送院办核稿,呈院领导签发,统一编号后方予打印、盖章发出。其原稿一律由院办存档备案。
(四)使用学院印章的介绍信、证明等,填写《用章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学生由辅导员或学生处签署),然后到院办办理。证明、介绍信内容要准确、具体。不准携带有印章的空白信笺、证明、介绍信外出。
二、各系、各部门的印章
(一)各系、各部门的印章是代表各系各部门的身份,主要是院内行文使用,不能用于对外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文件,但为方便工作,可与同级同类别的外单位业务部门联系工作时使用。
(二)各系、各部门的印章由各系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使用,如需要委托他人保管,需得到学院办公室批准。
(三)以系或部门发出的公文,必须经系、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名后方可盖章发出。
(四)由于机构撤、并、更名等原因造成印章停用,须将印章缴回院办封存。
附件: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用章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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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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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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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信箱工作制度(试行)
一、院领导信箱的设置形式:
院领导信箱的的设置形式有两种:实物信箱和电子信箱。
,实物信箱:放置在教学楼一楼中楼梯旁。
电子信箱包括:< 院长邮箱> gsyzemail@163.com
< 董事长邮箱> gzgsdongshizhang@163.com
二、院长信箱由院长秘书专门管理,负责具体工作。
董事长信箱由董事办秘书负责,做好日常的管理工作。
三、院领导信箱主要受理范围:
(一)对我院各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院及各系、处、部(室)工作和教职工的建议、意见;
(三)需要学院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院领导信箱对相关诉求信息的处理程序:
(一)专管人员收取信件后给予登记,相关内容登记完毕后将登记表与信件装订一起交由相关院领导批示。
(二)专管人员按领导批示交由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和办理。
(三)各职能部门处理后填写处理结果,并将登记表及信件交回专管人员。
(四)专管人员负责向领导反映反馈情况。
五、院领导信箱的材料由相关部门按学期整理,形成专门的院领导信箱工作情况汇总材料,并存档。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信访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信访办法》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本院教职工、学生以及学院、学院下属机构和人员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各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办公室或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党政领导了解校情民意,汲取群众智慧,接受民主监督,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在学院领导下进行,学院明确一位行政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建立由分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信访协调系统。学院信访工作归口学院办公室管理。
第五条各系、处、室的负责人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同志兼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解决好信访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学院办公室负责协调信访工作网络,及时做好信访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等工作,定期上报学院领导,使学院领导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信访动向。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七条师生员工和校外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学院提出建议和批评,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等,是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也是师生员工参与管理学院、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教育事业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八条信访人对学院下列信访事项,可以依法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各级党政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一、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院党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揭发党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于学院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九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到学院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向学院党政领导走访,应提前到学院办公室登记。
第十条信访人员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的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院党政机关,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务场所,不得损坏公共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学院。
第十一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 来访人应当听从接待人员对来访事项的答复和受理意见,如有异议或不服,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提出。
第三章 信访受理
第十四条“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是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的基本原则。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应按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所属系统分别由学院各系、处、室归口处理。学院各系、处、室应及时就地妥善处理,合理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十五条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来信来访案件,由学院办公室根据问题属性负责归口到有关系部处理。同时属于各系、处、室处理来信来访案件只办不转,需上报的归口到学院办公室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职能部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应立即向学院办公室通报信息,由学院办公室报告学院领导。
第十七条 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由学院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不得推诿扯皮;难度较大,情况复杂的重要信访,由院党政领导出面协调处理;超越学院职权范围,难以处理的问题,由学院办公室向上级请示,同时做好集体来访以及情绪激烈的来访人员的疏导工作。学院各系、处、室均不得给信访者出具越级上访的证明和介绍信。
第十八条 学生的信访受理工作,一般由学院一站式服务中心负责。
第四章 信访办理
第十九条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批转、催办、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条学院办公室和各系、处、部要建立信访登记制度,有专人负责统一填写《信访事项登记表》,然后根据反映内容批转到有关领导或部门处理,重要问题呈送领导批阅后转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各系、处、部接到学院办公室转去的信访件和处理单后,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意见书面反馈学院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信访的回复方式有:给来信人回信;对来访者回访;通过电话向来信、来访者反馈处理结果;通过校园设立的公示栏和校园网上的院长信箱,公布反馈情况。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在2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及时向学院办公室提出复查请求,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不再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系、处、室发现本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学院办公室发现有关职能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相关部门重新处理。
附件:1.信访事项登记表
2.信访管理年度汇总表
附件1:
信访事项登记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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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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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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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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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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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人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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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
反映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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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人
意见
| 受理(请 在 月 日前阅复,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信访人);
转送;转交;存档(重复来信,姓名地址不清,无实质内容);
不予受理(不属实,或超出学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不再受理(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签名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处理部门
回复意见及
办完时间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信访管理年度汇总表
编号
| 信访
年月
| 信访人
姓名
| 电话
| 信访人
岗位
| 信访内容概要
| 受理人意见
| 领导批示
| 处理结果
| 办完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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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教育部(教监【20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院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院务公开,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制度,推进改革学院民主政治建设;保护和发挥广大教职工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的主人翁精神,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准确可靠;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有利于教职工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有利于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校务公开的重点:涉及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领导干部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三)坚持群众参与的原则。要广泛发动教职工关心、参与、支持、监督校务公开工作,让教职工知校情、参校政、议校事。
(四)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校务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制度和公开失真责任追究制度。
(五)坚持整改的原则。对校务公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六)坚持公开与保密相结合的原则。除《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以外,其他事务原则上都应公开。
三、主要内容
(一)重大校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公开。主要包括:学院办学思路、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改革实施进展情况等重要决策以及学院执行相关政策情况的公开。
(二)主要行政管理事务公开
1.行政管理规则、制度公开: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职能管理、干部人事管理、教学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学生管理和后勤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公开。
2.行政管理办法、程序公开:主要包括招生事务、教学计划、教学和科研经费、干部招聘、人才选聘、工资晋升、职称评聘、教职评聘、教职工奖惩、评优评先、后勤服务、基建工程招标、大宗设备采购、大型维修项目、计划生育、学生学籍、学生奖惩等管理办法的公开。
3.行政管理过程、结果公开:主要包括干部任免、人才录用、职称评聘、教职工奖惩、学生奖惩、学生的学杂费收费标准和评优评先等情况的公开。
(三)干部廉政情况公开主要包括:民主评议干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干部廉洁从政等情况的公开。
四、基本形式
(一)院务会制度——作为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二)通过院务会、全体教职工大会、行政办公会、工会会议、系办主任工作例会、后勤例会、学生管理和辅导员工作例会、教师座谈会、党员大会以及各种专题座谈会等形式通报、公开有关情况。
(三)设立院务公开栏——对教职工应该知情和监督的内容予以公开。对学院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公开。设立意见箱、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畅通校务公开的联系渠道。
(四)校园网、校报——向社会发布校情,公开有关院务;以通知书、家长信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公开院务;通过学院的网页公开学院各类证照、收费标准、获奖情况、招生信息等,并在学院网站设立了院领导信箱。
(五)信访和监督制度。建立教职工的信访制度,多渠道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五、工作机制
为全面推进院务公开工作,学院成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务委员和工会负责人组成,负责牵头和协调有关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办公室。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由党委纪检委员和学院工会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各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对院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间等进行检查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各系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各系部院务公开工作。
六、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学院各项工作及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教委27号令《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学院在党群、行政、教学、科研、财会、外事、出版、基建、设备、产品开发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院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电子文件数据、图表、声像、光盘、磁盘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材料。它是学院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全院师生智慧和经验的结晶,对学院各项工作起到凭证和考查的作用。
第三条 学院内部各部门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应承担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档案是学院的宝贵财富。档案工作是反映学院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学院严格实行部门立卷制度,各部门必须把档案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把做好归档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内。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五条 学院档案管理部门、学院各部门及个人均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保密制度,在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要搞好档案的利用和开放。
第二章 机构与任务
第六条 学院设立综合档案室,负责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学院档案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学院综合档案室既是学院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也是永久、长期保存和提供利用学院档案的服务部门。
第八条 学院档案工作遵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学院的档案工作由院办副主任具体分管,并建立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档案工作网络。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要把档案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并由一名部门主任负责分管,应重视本部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要配备一至二名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和移交工作。做到每项重要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条 学院综合档案室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国家和地方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规划全院档案工作。
二、制定学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各部门执行的情况。
三、负责全院各种档案和有关资料的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保护、统计等工作。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主动提供利用。
四、建立和健全全院档案工作网络,负责全院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档案意识。
六、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严守机密,确保档案安全。
七、做好“八防”工作,即防高温、防强光、防潮、防火、防盗、防霉、防虫、防尘等,确保档案安全。
八、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完成学院领导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各部门兼职档案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工作,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牢固树立保密意识,忠于职守,严守纪律,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二、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所立案卷要符合规范并按规定时间归档。
三、参加档案业务培训,并负责组织做好本部门各类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装订立卷等。
四、负责本部门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保密,并按有关规定向学院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归档制度。做到每项重要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各职能部门都应按材料所属的内容范畴和管理办法,均由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积累、整理、立卷、归档,并经本部门主任审查合格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的制度。一般由立卷人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加以系统整理组卷、编排页码或件号、填写卷内目录,交本部门兼职档案员检查、装订后向学院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十五条 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
一、学院各类档案的形成,是通过接收各系、处、室(部)归档的案卷来实现的,各职能部门收集积累工作的好坏,直接决定和制约学院档案的数量和质量。各兼职档案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平时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工作。
二、建立平时归卷制度。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平时应根据工作职能,设立归档“类目卷宗”,并随时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归入事先准备好的“类目”中,做好产生一件,收集一件,分类存放、保管有序。
第十六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参照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学院各职能部门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决定、纪要、决议;工作中的请示、报告、批复、通知、通报,各种上报材料,各类报表凭证、各种合同、协定、重大会议、重大事件、重要工作及教学、科研、基建、设备等工作中各阶段的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第十七条 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重复文件、传真件;事物性、临时性文件;仅供参阅、参考、征求意见,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一般文件的修改稿以及一般的人民来信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八条 保管期限及密级。
一、参照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学院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
二、密级是文件机密程度的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
第十九条 归档要求。
一、凡属归档范围的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反映其活动的真实内容和活动的全过程。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而对于没有原件的文件材料,必要时可采用副本或复印件等形式归档。
三、归档的文字材料应保持字迹清楚,纸张完整,或使用优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对不合质量要求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方能移交。
四、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来整理,要注意文件的完整性,一个问题,一项工作,一次会议,一个案件形成的文件,要作为整体来组卷。
五、归档材料中,凡反映学院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校和国家建设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在确定保管期限时,要列为永久保管,凡反映学院一般工作活动的,但较长时间有考察价值的,列为长期保管,凡在短期对学院工作有考查价值的,列为短期保管。工作中不归档的材料,请参见各类档案管理办法。
六、归档时,要认真填写卷内目录,做到书写工整,格式正确,并按要求编写张页号,要拟写案卷标题,填写卷内备考表,除去文件上的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要修补,确保案卷质量的要求。
七、归档时,要填写案卷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在学院综合档案室检查核实无误后,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一份随案卷移交档案室,一份由立卷单位存查,对不合要求的案卷,立卷人员应重新加工整理,方可归档。
八、归档份数: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两份,重要或者使用频繁的应适当增加副本。如竣工图归档不少于两套。电子档案脱机保存两套。
第二十条 学院各类档案的归档时间、要求。
一、(文书档案类)党群、行政的文件资料按自然年度立卷,次年的4月前归档。
二、教学档案:教学与实践、学籍管理档案等按学年度整理立卷,每年12月份前将上一学年度的材料归档。其余部份分于次年4月份以前移交到综合档案室。
三、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必须经鉴定后,即立卷归档。
四、基建档案在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
五、仪器设备类、随机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后,即立卷归档。管理使用维修和改进中形成的材料在次年4月底归档。
六、财会档案中管理性文件于次年的4月前归档,业务性材料按自然年度立卷,在财务处保存一年后4月前归档。
七、声像档案(照片、录音、录像、光盘)随同各类材料一同归档。
八、实物档案要与文字说明一起随时归档。
九、电子档案由形成者在次年的4月前连同纸质文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各类材料的归档,直接到综合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归档部门打印“案卷目录和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并认真履行交接手续、填写交接清单,经交接双方清点核对、签字,各执一份,以备查考。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档案按《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具体要求进行管理。学院设档案全宗一个,分党群类、行政类、教学类、科研类、基建类、仪器设备类、产品开发类、出版类、外事类、财会类、声像类共十大类。各类档案编号为:
年度号+类别代号+案卷顺序号+保管期限
第二十三条 档案入库分年度,按编号从上到下,从左到右,依次排列,确保档案有序管理。
第二十四条 要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对档案的归卷,要按国家《保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划好密级,重点管理好带有密级的案卷,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档案室每年要对库藏档案进行一次清理核查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如有损失和损坏档案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六条 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积极提供有价值的材料为学院领导,各项管理及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档案室应以多种服务手段,提供利用,起好助手和参谋作用。
第二十七条 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第二十八条 要认真执行档案借阅制度,根据利用者的具体要求,积极主动调阅案卷,办理查阅借阅手续,查找档案做到及时、有效,保证查准率。借阅者须填写借阅登记表,查阅人员要如实说明查档的目的和内容,由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借阅者应爱护案卷,不得任意拆卷、抽页、涂改、圈划、污损等,未经档案部门同意不得复印或转借。
第二十九条 查阅、摘抄、复制密级档案时,必须向上级请示,履行审批手续,并妥善保管好摘抄、复制的档案。
第三十条 对于借出的档案,档案部门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可另行补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和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院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起草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以及其他综合性文字材料。
二、负责起草、制发学院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院领导讲话,全院综合性重大活动实施方案,对以学院名义发布的文稿进行修改和审核;负责办公室管理的各类文件的收发、呈批、转送、清退、归档等工作。
三、负责学院各类决议、决定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和督办。
四、负责各种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归纳,并及时反馈给学院领导,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负责协调工作。根据学院领导授权协调各种对外关系和学院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和协助各部门的工作。
六、负责学院文件保密工作和印章管理工作,负责全院印章的刻制、启用和管理;审核开具对外介绍信。
七、负责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投诉的处理督办和院长信箱的答复工作。
八、负责学院教育事业统计系统的数据统计和日常管理工作。
九、做好与省电子公文信息平台的对接工作。
十、负责学院OA系统管理。
十一、负责会议周程表和各种全院性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场布置,会议文件、资料、记录等工作,并撰写会议纪要和相关事务的督办。
十二、负责会议室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负责组织安排全院作息时间、放假安排和节、假日值班等有关事项、保障学院整体正常运作。
十四、负责接待工作。做好学院外事、上级部门、兄弟院校的院级接待工作,做好各级行政机关的检查和来访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社区的关系处理和协调工作。
十五、负责学院档案室建设管理工作,做好学院历史资料的保管工作,指导各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学院年鉴和大事记的编写工作。
十七、负责学院公务车的管理和调度使用,负责司机班的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学院文印管理服务工作。
十九、负责院办的考勤和内务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院领导和办公室固定资产、办公耗材的配置与维护工作。
二十一、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学院各类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减少各类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确保学院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与生产安全,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局面,保障学院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学院师生的根本利益,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校园突发事件对广大师生的危害与损失。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学院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的结合起来,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坚持分级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学院建立院、系(部、处、室、中心、馆)两级应急机制,各处级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机制。
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的原则。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形成处置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各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3.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严格实行依法行政,依法实施。
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包括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化学品类突发事件。
5.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依据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学院安全稳定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需要学院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影响校园安全事件(Ⅱ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学院一定范围内的安全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如聚集事件失控,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舀惑信息,院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趋势;院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需要学院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Ⅲ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学院一定范围内的安全稳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如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有关事件的讨论已攀升为校园网论坛热点问题之一,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需要学院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调度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的紧急事件。
一般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Ⅳ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学院较小范围内的安全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学院依靠自己内部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1.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组 长:院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副院长
成 员:院属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2.办公室
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学院应急事件处置总值班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学院办公室、保卫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后勤服务公司和实验实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3.职责
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职责:负责指挥学院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一般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具体处置应对工作。
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修订与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职能相关的各专项应急预案;负责收集、分析、上报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有关信息;经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同意,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学院上级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发布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的建议;承担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总值班室实行首问负责制。校园内一旦发生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在接到突发事件报警后,应立即向保卫处负责人报告,学院处置突发事件办公室向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领导汇报,经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学院各单位处置突发事件,并保持电话、传真通讯畅通。负责突发事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的报告和新闻发布,事件结束后组织评估和总结处理工作。
三、预警、预测
1.预警
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类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按照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汇报,经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相应预警建议。
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分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2.预警级别及发布
(1)依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2)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由学院处置突发事件办公室向学院主要领导汇报,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3)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4)预警信息发布后,学院各相关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并根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应承担的职责。
(5)预警信息发布后,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
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提高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及时预警。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处置
若事件已超出各级各类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后,在事态扩大、依靠学院力量无法平息的情况下,除按照Ⅲ、Ⅱ级事件响应程序外,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派遣警力进校,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冲突加剧和学生受伤。
一旦学生走出校门上街集会、游行,学院要派人劝阻。如劝阻无效,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持秩序的工作,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进入游行队伍寻衅滋事,并及时请公安部门到现场协助做好工作,防止学生出现过激的违法行为。发挥党政工团组织及干部队伍、辅导员队伍、班主任队伍和学生党员骨干队伍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必须采取坚决措施,疏导学生离开现场,保证学生安全。在作出处理学生的决定时,要掌握好时机和程度,避免矛盾激化,促使事件得到尽快平息。
(2)重大事件(Ⅱ级)的处置
若事件已严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要化解矛盾,采取措施,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对在群体性事件中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极个别人,报请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严格管理,防止学生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各系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和教师要深入学生班级、宿舍,面对面地做好学生的教育疏导工作。
(3)较大事件(Ⅲ级)的处置
事件爆发后,处于局部聚集状态时,学院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立即向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立即研究决定启动工作预案并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并根据事件引发原因,通知与事件直接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及其主管学院领导到场,查清原因。对能够立即处理的问题,马上依法、及时、妥善地加以处理;对原因不祥的,通过相关单位向有关人员和学生做好解释工作,讲清道理,化解矛盾,使有关人员和学生及时了解事实真相,尽快实现思想转变,理解和支持学院的决策和决定。并对聚集的人员和学生进行分隔、疏导和疏散,恢复正常秩序。
2、基本响应程序
(1)当确认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依据分预案,做出应急响应,相关人员到达现场,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迅速了解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学院安全、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师生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织维护好学院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伤员救治、师生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学院上级部门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处置方案。
(3)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学院上级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上级部门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4)当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涉及外籍和港、澳、台、侨人员时,应立即向学院上级部门报告,以便上级部门派出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
3.扩大响应
(1)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时,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在做出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报告学院上级部门,建议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2)当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学院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在做出响应、动员力量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应及时报告学院上级部门,建议调动其他应急资源和人力进行处置。
4.应急结束
(1)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需将处置工作的总结上报学院上级部门,经学院上级部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后期处置的工作重点是妥善解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实质性问题,尽可能满足师生合理要求,稳定师生情绪,恢复校园正常秩序。
事件结束后,要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方法和措施,巩固稳定局面,防止反弹。学院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总结,反思引发事件产生的原因和问题,对事件处理中的经验、不足和教训加以总结分析,起草总结报告,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六、信息管理
1.信息检测与报告
(1)学院建立信息检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
(2)学院信息报送采取分级报送原则。由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院上级有关部门。
2.信息报送内容及时限
(1)初次报告
学院发生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在30分钟内按照信息分级报送原则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口头报告,内容包括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情况,初步判定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90分钟内做出简要书面报告,报送学院上级主管部门。
较大以上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后,学院要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信息,要立即报送学院上级主管部门。
(2)后续报告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处置过程中,学院应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事件情况与事件发展变化情况、造成事故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工作措施。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学院应及时将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措施情况、责任追究情况上报。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1)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后,学院要注意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的主动权,统一新闻宣传报道口径,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向外界发布信息。
(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后,由学院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情况报告,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相关信息。
七、保障措施
1.预案保障
学院加强预案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反应的主要内容、职责等,保证需要时能够快速到位、规范行动、有效处置。开展经常性的演习活动,根据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对预案进一步完善。
2.队伍保障
不断壮大维护学院稳定工作队伍规模,改善队伍结构,形成维护学院稳定工作的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思想工作、安全保卫和网络管理队伍,并建立预备队伍。加强对应急力量的培训和管理,解决必要的装备和经费,使这支队伍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3.技术保障
加强维护学院稳定快速反应体系的基础建设,完善学院集人防、物防和技防于一体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为师生提供全方位的求助、咨询和服务,提高校园整体防范水平,防止因治安事件引发影响稳定事端。
4.物质保障
坚持平战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人力、物力、财力准备。发生较大规模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后,要全力做好处置人员和事件参与师生的生活、医疗救助、通信等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八、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1.宣传教育
学院制定应对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将相关应急知识纳入教育内容,针对师生员工特点,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2.培训
根据上级部门应急总体安排和教育系统应急管理需求,学院组织相关人员应对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知识培训。将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增加其应对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3.演习
学院根据其特点,制定预案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预案管理
1.应急预案制定
学院依据《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制定《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学院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学院适时对《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十、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解释与组织实施。
十一、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水校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办公室岗位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职责
负责文秘工作、公文拟写分发、外事接待、人事工作、宣传管理、信访管理、数据统计、文印管理、协同管理校企合作中心三水校区事务,综合统筹协调其他行政事务。
二、综合办公室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综合办公室全面工作。
2.带头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本部门人员结合三水校区的实际,提出贯彻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3.经常研究本部门工作,及时向各岗位的人员安排布置工作,并检查督促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4.负责学院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督办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5.按照学院办公会议的指示,组织起草三水校区综合性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请示、通知等函件,并审查签发前的各类行政文稿。
6.协调组织各类综合性的会议,并监督会议纪要记录,上报相关领导审阅、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传阅。
7.协调组织各类大型活动,具体安排相关事项,保证活动任务的落实和执行。
8.负责协调安排三水校区的重要接待和对外的相应事务,组织好相关部门及人员,保证接待效率及对外的办事效率。
9.加强本部门的自身管理,抓好部门工作计划落实、考评等,提高工作效率。
10.注重调查研究,主动了解与全局工作有关的情况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干事岗位职责
1.负责校区文件的起草和审核工作,做好电子公文平台日常工作。
2.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文件、材料和图片的归档等文秘工作。
3.负责三水校区的宣传报道、横幅标语、网页管理、板报宣传、电视广播等宣传工作,在学院宣传部和校区领导的指导下,督办协调各部门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
4.协助做好外事接待工作。
5.协助人事处负责三水校区人事考勤及请假单办理、公积金对账簿办理等各项事务,做好节假日值班安排工作。
6.协助做好三水校区管委会的信访工作。
7.做好重要来电来访的登记和汇报,负责会务的准备工作。
8.协助主任督办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9.协助主任做好校区印章管理工作。
10.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文印室干事岗位职责
1.负责文件的打印、复印、传真等文印工作。
2.负责文印室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和耗材的管理工作。
3.负责会务的准备工作。
4.负责办公室部分物资的购置管理工作。
5.做好重要来电来访的登记和汇报。
6.负责制作通讯录和有关表格。
7.完成院领导和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8.以节约经费为原则做好商务车派车。
9.积极配合各部门完成各项会议接待任务,做好会议室使用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外事信访与统计干事岗位职责
1.统筹负责三水校区对外联络与接待工作,整合校内外一切联络资源,保持与当地公安部门、村委会、驻地部队、环保局、医院等单位的良好关系,努力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外部环境。
2.做好来访接待事务,包括在外部单位领导及人员的来访、交流、参观、调研、会议等,具体配合事宜包括住宿、交通、用餐、陪同人员、接送车辆、接送人员、准备物品资料等工作的安排和落实。
3.协调、处理行政系统的来信来访工作。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呈请单位进行反馈。了解、听取师生员工工作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建议,并及时向部门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
4.协助学院及管委会领导召集全校师生大会、校务会议、行政会议等,按照领导的指示,督查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协助学校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与筹备安排。
5.协助学院相关资质和证书的办理申请工作,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积累、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及时向领导汇报。
6.负责做好对外事务工作情况记录和相关接待经费的借支、报销工作,向相关部门领导报送信息。
7.办理对外活动的介绍信、证明等。
8.负责校区数据综合统计工作,组织、收集、整理、核定、报送和发布学校基本统计数据信息,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上报重要信息。
9.协助其他同事做好宣传、会务、办公物资领用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也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
第十一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 产
第十四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第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一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在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第二十二条应收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预付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存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期定其成本。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待摊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济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八条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第三十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指销售价值减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三十四条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五条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确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中断期间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应当视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第三十六条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十一条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反映。
第四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节 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五节 受托代理资产
第四十八条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在受托代理交易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三章 负 债
第四十九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五十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一)该义务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一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工资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四)应交税金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预收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六)预提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七)预计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第五十二条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十三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三)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外的长期负债。
第五十四条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五条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四章 净资产
第五十六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七条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三)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第五章 收 入
第五十八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五十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如果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成本的提供劳务收入,应当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属于非交换交易。
对于因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交换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换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第六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六十一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章 费用
第六十二条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福利费应当依法根据民间非营组织的管理权限,按照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等的规定据实列支。
(三)筹资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六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十四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
第六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相对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是,它仍然应当保证包括了与理解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追溯调整法不可行,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如果相关法律或会计制度等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本制度中所称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称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方法。
第六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相关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相关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的影响。如无法估计其影响,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七十一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运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投资,而且占对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者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七十四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七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财务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制度。严格执行学院董事会批准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和学院财务制度,从而保证学院办学的正常运作和建设发展。
二、及时完成财务核算工作,保证财务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积极配合内部财务检查人员的工作,并按财务检查人员的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四、每年8月31日前编制好下学年度总预算和预算说明书,并提交给董事会审核。
五、每月20日前向董事会提供一套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开支明细表。
六、每年10月20日前向董事会提供一套上学年度费用开支明细表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差异说明书。
七、及时提供院长、股东所需要的财务会计资料,其他人员需要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必须经董事长同意。
八、根据本学院情况,制定一套适合本学院的会计核算方法,并经董事会审核。
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反映学院经济运作情况,发挥财务在学院的日常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制度。严格执行学院董事会批准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制度,从而保证学院办学的正常运作和建设发展;
2、及时完成财务核算工作,保证财务资料的真实、完整;
3、积极配合内部财务检查人员的工作,并按财务检查人员的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4、每年8月31日前编制好下学年度总预算和预算说明书,并提交给董事会审核;
5、每月20日前向董事会提供一套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开支明细表;
6、每年10月20日前向董事会提供一套上学年度费用开支明细表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差异说明书;
7、及时提供院长、股东所需要的财务会计资料,其他人员需要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必须经董事长同意;
8、根据本学院情况,制定一套适合本学院的会计核算方法,并经董事会审核。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预算管理,由院长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学院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处长、财务主管、出纳、会计等专职财务人员。财会人员的聘用、解聘须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支出是指本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七条 学院支出必须是在经董事会审批的年度预算支出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 学院预算内支出须经逐级审核,院长审批后才能报销和开支。
第九条 学院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开支。
第十条 预算外开支需专题报告并经向董事会审批后,才允许开支。
第四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必须设置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存货进出存账。
第十二条 会计年度为: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每日收到的现金,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保险柜内的现金每日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每日收到的支票,必须当日到银行办理进账手续。
第十七条 开出的支票,必须经院长审核签字。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院长和董事会,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财务会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二十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先完成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指定人员监交。
第二十二条 资金的保管与记账由不同人员兼任,学院资金不能使用个人存折存入及结账。
第二十三条 财务主管每年年底必须对当年的费用开支情况,写一份财务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每年结束后,应立即将本年的财务会计资料整理好,并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五条 永久档案要长期保管,普通档案至少要保存15年。
第二十六条 销毁档案,必须办理好相应的手续,必须有董事会成员在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现金管理:本院当日现金库存不超过5000元,超出部份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八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账和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提出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第三十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对查找不出的未达事项,应及时报董事会或董事长。
第三十一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账,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序,借款的审批程序是:借款人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院长。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实物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取得时间、数量、原值及折旧方法和折旧。
第三十三条 对国家资产和其他资产要定期盘点,每年末由综合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院长和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要制定相关管理程序和规定,须经院长、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后核销。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处所指印章为财务专用印章、法人代表人名章。
第三十六条 财务专用章应由会计专管,法人代表人名章应由财务主管专管。
第三十七条 保管印章人员,每人需配备一个保险柜。平时不使用印章时,保管印章人应将自己保管的印章放入保险柜保管,保险柜钥匙不准出借他人,特别是保管另一印章人员。
第三十八条 保管印章人员在使用印章时,首先要检查使用印章的业务范围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程序,只有符合规定的业务,才能使用印章。每次使用的印章均须细写用章登记本,要注明日期、用途和经手人、审批人等。
第三十九条 保管印章人在使用印章时,应严格检查业务内容,防止漏洞。
第四十条 保管印章人在离职时,必须向董事会移交所保管的印章,不允许私自向他人移交或由他人代移交。
第四十一条 当印章遗失时,必须及时向院长及董事会上报,并立即到开户银行办理注销手续,在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七章 支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院支票由出纳人员统一购买、保管和填写,其他人不准购买、保管和填写支票。
第四十三条 出纳人员需配备一个保险柜,平时不使用支票时,应将支票存放在保险柜保管,保险柜钥匙不准出借他人,特别是保管印章人员。
第四十四条 出纳人员应设置支票领、用、存账薄,及时登记领、用、存支票号及开出支票的审批人、单位及业务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 出纳人员在填写支票时,首先要检查手续是否完整,只有手续齐全,才准填写支票。
第四十六条 出纳人员填写完支票后,将支票连同相应的手续一起交保管印章的人员盖章。
第四十七条 出纳人员每日应核对所留存支票,若发现遗失,必须向董事会上报,并立即到开账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在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四十八条 出纳人员在离职时,必须向董事会移交所留存的支票,不允许私自向他人移交或他人代移交。
第八章 充卡处管理
第四十九条充卡处工作人员有权监督学院各食堂及商业点必须使用IC卡销售,严禁现金交易。
第五十条 开学特别是新生报到前,系统操作员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作外,须提前做好迎新售饭卡及电控卡等相关准备工作。
第五十一条售卡前须让新生明确:每生持卡一张,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他人。充值时,让其当面核对注入金额无误后方可离开。对卡要规范使用、妥善保管,勿弯折、浸泡,远离热源、磁场,避免受损或遗失。新领用IC卡如在一个月内有质量问题可包换,属人为或使用不当的责任自负。(注:非质量问题换卡、补卡或新开户应收取工本费。)
第五十二条 师生在办理挂失手续时,要让其填写《IC卡挂失申请单》、提供卡号及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第五十三条电控卡系统操作员在做学生用电补贴时必须严格依据水电费核算人员提供的名单及补贴度数进行补贴,有错漏处应及时更正,并于当月对补贴名单及度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地点为:相应学生宿舍楼公告栏及充卡处公告栏)。另每逢月初须打印上月收款报表交给学院财务处核对。
第五十四条毕业生毕业离校时,各系统操作员应做好毕业生各项相关离校手续。饭卡操作员应为毕业生办理撤户注销,并防止毕业生将其卡转给他人使用。电控卡操作员则应负责安排收清水电、财产赔偿费及办理清退电控卡押金等工作手续。
第五十五条系统操作员应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操作,未按正常工作程序操作,所造成损失应由操作员本人自负。
第五十六条系统操作员应具备职业敏感性,对系统内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有所预判并及时处理,力争把故障发生率及故障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和不便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五十七条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并承担因存、退款差错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八条各饭堂及商业网点的IC卡终端机,必须由学院负责统一代购。充卡处所需各类卡则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申购和保管,充卡处工作人员视工作需要各自到财务处领取,并做好相关记录;非财务处签发及充卡点出售的空白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卡、换卡,否则应追究责任,学生上交卡及退卡应及时交回财务。
第五十九条系统操作员每天须凭《本区日账户操作情况汇总表》到学院财务缴纳当天所收各项现金款,做到每天账款相符,日清日结,若有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如属系统操作员人为造成的应由该系统操作员负完全责任。
第六十条逢周一打印上周《本区系统运行结算凭证表》(即周平衡表)交给学院财务核对,若出现不平衡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六十一条每半个月须打印《本区营业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一份为充卡处留底备份,另两份分别给学院财务和饭堂或各商业点,以便核对结账。
第六十二条每天下班之前应备份各项数据,保存好系统内所提供的报表及原始凭证,以备核算系统账务。财务处每周周末下班前应派人到充卡处备份系统数据。
第六十三条端正工作态度,对各饭堂、商业点和师生提出的合理要求均应尽量满足,耐心解释,避免发生冲突,做到百问不厌,杜绝与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生争吵。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在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于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学院费用支出报销规定
第一条 差旅费报销规定
(一)出差人员出差(指到广州以外地区办理公事),需预借差旅费的,应先由经办人本人完整填写《借款审批单》或《领用支票审批单》,填写时务必按单据上有关项目填写齐全(尤其“预计还款日期”或“支票开出后限____天之内前来财务报帐”等栏目,因为这些栏目是财务催款的重要依据)。借款单填写完毕经出差批准人审核批准后,到财务预支差旅费(按广州工商职业学院支出批准权限报批)。
(二)经办人欠款时间超过原定的还款日期30天,财务处将发出书面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具体格式如下:
催款通知书
______________同志:
您原定于____年_月_日还款报销的借款人民币______元,已超30天,现根据《财务制度》,请您务必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之内(即____年_月_日之前)到财务处办理还款报销或其他手续,否则,学院将收取您每日5‰的滞纳金。
谢谢您的支持与合作!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____年_月_日
| 收件回执
财务处:
本人已于____年_月_日收讫你处送达的《催款通知书》,并已知悉全部内容。
收件人签名:
收件日期:____年_月_日
|
(三)如确实存在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还款或报销,须向主管院领导提交《借款展期申请书》,由主管院领导或董事会批准同意后在财务《催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前送财务处备案,作为到期还款之依据。《借款展期申请书》的审批权限与流程参照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支出批准权限及审批流程管理制度中第二条经费支出批准权限办理。
(四)《借款展期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⒈原借款金额、用途及原预计还款时间;
⒉收到财务处《催款通知书》及财务处的限期时间;
⒊申请展期的原因;
⒋申请展期时间。
(五)在财务《催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前,欠款人既没有按期到财务办理还款报销,也没将有效的《借款展期申请书》送至财务处理,财务处将有权直接从学院支付给欠款人的任何款项中优先扣除,同时有权拒绝该教职工的任何新借款。
(六)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尽量乘坐普通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需乘坐出租车者,应在有关票据上注明乘坐出租车起止地点,并按每天乘坐出租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元进行限额报销。
(七)一般情况下,差旅费不得跨部门报销,如实际发生后,应由双方部门领导按相应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共同进行审批。
(八)差旅费报销标准(见下表):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报销标准
等级
项目
| 飞机
| 火车
| 轮船
| 其他交通工具
| 市内
交通
| 住宿(元/天)
| 出差补助(元/天)
| 标准
| 一般
地区
| 特殊
地区
| 一般
地区
| 特殊
地区
|
| 院级领导
| 普通
舱位
| 软卧
| 二等舱
| 实报实销但不含的士费
| 实报
实销
| 160
| 200
| 40
| 50
| 部门负责人级领导
|
| 硬卧
| 三等舱
| 实报
实销
| 130
| 170
| 40
| 50
| 其他人员
|
| 硬卧
| 三等舱
| 实报
实销
| 100
| 140
| 40
| 50
| 备注
| 1.住宿费用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出差补助不分在途、住勤。
2.出差补助即误餐补助,不得另外报销误餐费。
3.广州以内地区出差且当天往返的,出差补助为20元/天。
4.带车、随车出差的,不得另报交通费。
5.有资料表明由对方单位提供食宿的,不予补助。
6.如有上级行政领导确认出差人确实是一个人出差,住宿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上浮30%。
7.学院外籍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不适用此表住宿中的标准。
|
说 明:
1.特殊地区指:北京市区、深圳市关内、珠海市区、厦门市区、汕头市区、海南省海口市区。
2.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实行包干制,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3.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制,限额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另行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按相关权限报经学院院长或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书面批准后方可报销。
4.出差人员在出差时,需顺便回家、探亲、访友的,须事先经主管院长书面批准,其绕道的车、船费将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部分由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凭车、船票据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及其他费用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5.出差无住宿发票(含出差人员回家住或借宿)的,可按住宿标准减半给予补助。
6.凡参加会议,会议对食宿有规定或统一安排的,按会议通知执行,实报实销。
7.司机出车补助由学院人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院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8.出差人员乘坐超标准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仅按同程标准交通工具报销。特殊情况下须经学院院长同意,报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九)出差人员因各种原因丢失飞机票、火车票、轮船票,凡有学院同行人证明的,可按学院同行人的票据,在不超过其享受的标准范围内报销。凡无学院同行人证明的,只报销其可享受的标准范围内的火车(或轮船、飞机)的直线距离票额的50%。
(十)到香港、澳门或其他国家出差标准:出差补助(即伙食补助)、交通费补助合计200元人民币/天,住宿费限额标准300元人民币/天。
第二条 招待费报销规定
(一)招待费分宴请与赠礼两大类,统一归口学院办公室按预算进行审批控制。
(二)实际需要发生招待费时,申请部门应详尽填写《宴请申请单》(见附件一)、《赠送礼品申请单》(见附件二),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负责人按办公室的统一预算进行控制审批(办公室本部门发生的宴请由院主管院长批准)。具体报销时,报销人须持有效《宴请申请单》或《赠送礼品申请单》按报销程序进行报销,同时在相关报销凭证上还须有学院办公室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三)无《宴请申请单》、《赠送礼品申请单》或填写不齐全、其他手续不齐全者财务处有权拒绝予以报销。
(五)《宴请申请单》、《赠送礼品申请单》经批准人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统一保管(不附在报销凭证上)。
第三条 座机电话费报销规定
(一)任何人员的个人与家庭电话费一律不予报销。
(二)各职能部门办公电话费由财务处按预算进行全年控制,教学单位办公电话费实行包干﹙系部学生工作人员电话费不含在内﹚,在办公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办公费的有关规定
(一)学院办公费的考核基本办法
⒈学院对教学单位办公费实行标准定额考核,节余部分70%奖励该部门(只能在指定范围内使用),超支部分计入第二年预算;行政职能部门另行规定。
⒉定额标准:凡人事处已登记在册的系部正式教职工﹙辅导员和就业助理电话费不计在内﹚,每人每年按80元标准计拨办公费。
(二)办公费核算范围
⒈部门使用的各类文具(包括纸张、签字笔、簿本等)及文印费;
⒉部门订阅的报纸、期刊;
⒊电脑及打印机耗材(如硒鼓、墨盒、碳粉、U盘及其他配件等);
⒋工具类办公用品;
⒌其他办公用品;
6.办公电话费。
7.下列几项费用另外列支,不纳入核算范围:
⑴财务处用的账页、单据;
⑵学生处、教务处、学院办公室直接为学生或全院而发生的文印费、办证费;
⑶ 学院办公室使用的硒鼓、墨盒、碳粉、油墨、腊纸、空白光盘、档案盒、卷内目录纸、档案软皮卷、纸张、胶卷及冲印费等。
(三)对会计年度节余部分,学院财务处将节余的70%划入该部门由该部门使用,但各部门对于办公费节余不得以津贴或奖金形式发放,并且仅限于以下范围内开支:
⒈部门组织外出参观、交流学习或文体活动;
⒉部门组织的宴请或聚餐;
⒊改善本部门的办公条件。
第五条 毕业实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实习经费是指用于毕业实习工作的各项开支,生均300元,学院以预算的形式下拨到系。其支出范围包括:联系和指导学生实习及巡视的差旅费、电话费、用车费(含过路费、停车费、油费、私家车租用费等)、实习指导用书印刷或购置费、为实习进行的公关应酬费、聘请校外实习指导教师酬金等;
(二)为加强学生毕业实习工作的管理,各系应成立“实习领导小组”,组长由系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专业教研室主任担任。在申请划拔实习经费之前,各系部应将“实习领导小组”名单、“实习经费专管员”名单送至财务处,并且在一个学年内以上人员一般不得变更。
(三)实习经费使用基本程序:系部上报实习生人数→教务处核实 → 财务处划拔经费 → 系部统筹使用 → 财务报销;
(四)实习经费划拨
1.各系应先将符合毕业实习资格的学生名单造册报教务处核实;
2.根据教务处核实的学生名单,财务处按本院《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后,划拔经费;
3.由各系部指定的实习经费专管员完整填写《借款审批单》,交本系实习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4.财务处复核后由出纳付款。
(五)系部统筹使用
1.所有实习经费支付原始凭证先由经办人分门别类粘贴整齐,然后交本系部实习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逐一审核;
2.实习经费专管员将经审批合格的原始单据编号后按财务报销程序报销。
(六)财务核销:各系部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将所借支的实习经费全部结帐,财务处会同学院审计小组对实习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报学院和董事会。
第六条 广告费的报销规定
(一)学院广告具体包括报刊杂志广告、电视电台广告、户外栏目广告等;
(二)除按《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支出批准权限及审批流程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与权限报批外,报销广告费时还须按以下要求在报销单证上注明有关内容:
1.报刊杂志广告须注明:报刊名、刊登日期、报刊版面、广告尺寸、广告类别(黑白或套红)、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学院经办人八大事项,同时须携各期样报送交财务处统一保存;
2.电视电台广告须注明:电视台或电台名称、播出起止时间、播出长度、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学院经办人六大事项;
3.户外栏目广告及其他广告须注明:广告内容、地点、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学院经办人等财务认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关于“白条”报销的规定
(一)“白条”是指不经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及财政部门监制而自行印制的交易费用支出支付票据,具体包括收据、自制原始凭据(但不包括退还暂收的押金等预收款时的支付凭证)等;
(二)原则上不得以“白条”报帐,学院实际发生的学生活动经费、零星采购支出及校内临时工劳务费支付也应尽量索取正规发票;
(三)特殊情况下具体报销时,参照《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支出批准权限及审批流程管理规定》的流程报批,但批准人的批准权限仅为《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支出批准权限及审批流程管理规定》规定权限的10%。如一次性报销白条金额折合人民币10,000元或以上时,必须先提请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经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后方予以报销;
第八条 费用支出报销程序
(一)报销人填写费用支出报销单,附上合法、有效、齐全的原始单据,粘贴整齐,并在单据上签字,属收据的部门负责人签字;
(二)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根据报销性质、业务性质及金额大小,由报销人持单据按《支出批准权限及审批流程管理制度》批准权限报批;
(四)交会计制单,由财务处长进行复核,最后由出纳检查确认所有报批手续完备后予以报销(或冲帐)。
第九条 附则
(一)学生退费参照教育厅相关规定和《支出批准权限及审批流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二)严格禁止以虚假发票报帐,如发现假票必要时将予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
学院支出批准权限及审批流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学院各部门及教学单位的任何支出,必须按本规定之支出批准权限与批准流程报批,并遵循“严格流程、分清权限”的总体原则。
第二条学院经费支出批准权限
(一)学院支出具体包括人工费、业务费、公务费、专业建设经费、教科研经费等日常教育事业经费(不包括基建支出、偿还银行或个人贷款);
(二)预算内一次支出的,先由经办人按财务处具体要求详细填写有关单据(包括申请单、借款单、报销单等),然后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学院财务处处长核准,最后报学院院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三)学院资产购置费、修理费、学院卡机消费款、奖金,必须报董事会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三条学院上述有批准权限人员自身的费用支出,除按规定程序办理外,不论金额大小都须报上一级主管领导人批准(院长基金除外)。
第四条预算外任何支出项目,均需按第二条第二、第三款中的审批权限办妥手续,然后呈报董事会,经批准后,才可支付。
第五条批准人不在学院时(如出差、放假等),可由其书面授权人或其上级批准人批准。学院董事长不在学院时,各审核人员签字同意后,由财务处联系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按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电话或传真指示暂先办理,同时保存好电话录音。待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返回后由财务处办理补签手续。
第六条同一业务应一次报销,不得拆单分项分批报销。大额支出报批,还须查证已批准的有效的采购合同、基建合同、贸易合同或项目等相关合同。财务人员必须坚决杜绝与有效合同相违背的任何支出及无效合同的任何支出。
第七条有效合同应于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达财务处。
教学系(部)运行经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大教学系(部)部分自主权,不断推进院系二级管理机制改革,学院决定划块核定下达教学系(部)运行经费。为合理核定各项经费,规范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我院教学系(部)运行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一、经费预算管理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依规透明管理;
2.量入为出,留有余地,不编赤字预算;
3.保证基本支出,突出重点项目;
4.注重勤俭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5.超支不补,节约可以结转继续使用。
二、经费预算管理机构
由系(部)主任任组长、系综合办公室主任(部行政秘书)和教师代表组成经费预算管理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制订经费预算及审批使用经费,系综合办公室主任(部行政秘书)负责帐目的管理,教师代表负责经费使用的监督。各系、部经费预算管理小组成员名单要送学院办公室,分送主管副院长、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备案,接受财务处业务培训与指导。
三、经费分类
教学系(部)运行经费分为教学建设经费、实践教学经费、学生活动经费、办公经费四大部分。
1.教学建设经费,学院按500元/教师/年,划拨给教学系;按300元/教师/年,划拨给思想政治教学部,由各系(部)掌握使用。
2.实践教学经费划分三块管理使用:
(1)学院按(200元/应届毕业生)+(160元/“2+1”生),划拨教学系,由各系掌握使用;
(2)学院按(40元/应届毕业生)+(40元/“2+1”生),划拨教务处掌握使用;
(3)学院按10元/应届毕业生,划拨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掌握使用。
3.学生活动经费由学院按20元/生/年,划拨教学系,由各系掌握使用。
4.教学系(部)办公经费,由学院按60元/教工/年,划拨教学系(部),由各系(部)掌握使用。
四、经费使用范围及预算
(一)教学建设经费
1.教学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教学建设经费是用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研教改等方面的非专项费用。专业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从事市场调研、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行业企业和专业指导委员会活动经费及专业内涵建设、专业调整和改革、新技术新工艺培训等方面的支出;课程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课程改革调研、优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行业企业开发课程、教学方法和方法手段改革、“教学做”一体化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资源的整合、网络课程、优质课件的开发费用等。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经费性质是公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1)与专业、课程建设相关的调研和业务往来、学术交流、短期师资培训等教学改革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资料费和印刷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支出一定要与业务费的内容相吻合,要严格控制出差乘坐飞机(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机票与火车票价相等除外),出租车只报销往返一次票价;
(2)旨在为完成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中某项目必须召开或参加的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会议、教学研讨、教学竞赛及成果评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活动费和校外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支付;
(3)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与改革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4)与行业企业联合开发教材费用,“教学做”一体化课程所需的资料费;
(5)购买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所需的教学软件、图书资料、音像资料等形式的教学资料(应记入学院图书馆或系(部)资料室的账目)支出,凡购买有关的资料和实物,报销时须提供购物明细清单;
(6)网络课程建设、多媒体教学建设,包括拍摄录像片、制作视听教材、幻灯片以及精品课程、网络课程建设的网络建设与维护,CAI、CAD课件的研制,课程考核与试题库建设(计算机题库系统)研制或购买电子课件、多媒体课件,网上教学资料,以及支付网页制作等费用;
(7)教学单位编印各类教学文件、为开展教学活动印刷的一些表格、教学参考资料或辅助资料等费用;
(8)教材建设(编写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等)的有关费用;
(9)资助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有意义的教学指导书、案例集、实验实训(实习)课教学指导资料及其他相关教学辅助资料的编写、印刷等支出费用;
(10)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项目档案材料整理、制作PPS或多媒体材料发生的费用;
(11)教学建设经费一般不用于餐饮费支出,确需用于餐饮接待的,分次列出清单,注明支出的理由、时间、经手人及参加人员,这部分费用不得高于总经费的10%。
2.教学建设经费预算
划块管理的教学建设经费,各系(部)要根据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要求编制详细的建设方案和经费预算,由系(部)经费预算管理小组组长审签,报教务处审核后,再报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送教务处、财务处备案。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建设方案和经费预算执行。
(二)实践教学经费
1.实践教学经费使用范围
实践教学经费性质是公用经费,必须全部用于校企合作与学生实践教学,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 1 )划拨教学系经费使用范围
1校企合作开发维持发展经费,用于系、教研室及教师开发校企合作单位及维持发展校企合作关系、合作项目洽谈等所发生的资料费、交通费、接待费用;
2到校外行业、企业、单位联系学生实训实习,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有关的材料费、宣传费;
3一定规模学生集体到企业、单位实习派车接送费用;
4外聘企业兼职教师补贴费用;
5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涉外)活动经费;包括会务费、外聘专家劳务费(劳务费按500元/人/年计);
6学生外地实习,学院带队老师工作量按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按出差管理办法另行报销差旅费,差旅费从本单位的实践教学经费中支付;
7学生顶岗实习校内指导教师的电话费,原则上以平均2元/实习生/月,最高不超过100元/月,来统计发放;
8系、教研室组织对在企事业单位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巡查发生的交通费、误餐补助费等支出;
9为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校内开展的各种专业技能大赛、科技创新活动等所发生的费用;
10校企合作项目档案材料整理、制作PPS或多媒体材料发生的费用;
11提高实践教学经费使用效益,严格控制业务接待费支出,某项活动确有必
要用餐,餐饮费用原则上控制在该项活动经费总额的10%之内。
( 2 )划拨教务处经费使用范围
1由教务处组织的校内学生实践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2由教务处组织的校外实训、实习运行管理与巡查发生的费用;
3学生经校内选拔获准参加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和认定的专业技能大
赛发生的费用;
4各类院级教学竞赛、教学奖项评审的费用;
5由教务处组织的专项调研活动、专题会议所需的费用;
(3)划拨校企合作管理中心经费使用范围
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开展校企合作工作及组织全院性校企合作活动发生的费用。
2.实践教学经费预算
划块管理的实践教学经费,各系要编制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由系经费预算管理小组组长审签,报教务处审核后,再报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送教务处、财务处备案。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
(三)学生活动经费
1.学生活动经费使用范围
学生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学院、系及思想政治教学部组织的学生大型体育活动、科技文化活动、旨在拓展学生素质的各类竞赛、第二课堂等的费用支出。
2.学生活动经费预算
划块管理的学生活动经费,各系要根据学生处、思想政部教学部的年度工作计划整体要求,结合本系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由系经费预算管理小组组长审签,报学生处审核后,再报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批,送学生处、财务处备案。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
(四)教学系(部)办公经费
1.教学系(部)办公经费使用范围
教学系(部)办公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资料影印费及办公耗材费用等。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1)办公用品费:办公用品由实验实训中心(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发放,并即时登记和计价核算。
(2)文印费:文印由院办文印室负责,并即时登记和计价核算费用。
2.教学系(部)办公经费预算
划块管理的办公经费,各系(部)应根据学院核定的办公经费限额,自行安排办公用品费及文印费分项使用定额,学年度办公用品费的支出额,不宜超过办公经费的60%—70%,学年度文印费的支出额,应控制在办公经费的30%—40%为宜。本单位办公经费分项使用定额报学院财务处备案,财务处按各系(部)的办公经费安排划拨到相应管理服务部门。
五、经费的使用及报销程序
1.教学建设经费、实践教学经费和学生活动经费的借支和报销审批程序:经办人填写、粘贴好相关单据,由经办人和系综合办公室主任(部行政秘书)两人核对签名,计划内项目且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由系(部)主任审批,再到财务处报销。计划内项目而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计划外使用教学建设经费、实践教学经费和学生活动经费的报销,还须经分管副院长审批。
2.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1)办公用品的管理和使用
各系(部)应根据办公经费划拨额度,并安排专人到物资管理部门统一领取和发放;个人办公用品的配发按学期计算,部门公共用品的领取视工作需要灵活安排。订书机、文件夹、打印机硒鼓(墨盒)、直尺等耐用性办公用品在首次配发之后,如需再次领取需以旧换新。
办公用品领取流程:
1由系(部)行政秘书汇总办公用品需求信息,并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申请表》(见附表1);
2交系(部)领导(或系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
3系(部)行政秘书凭领导审批确认的《办公用品领用申请表》和《部门办公用品预算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表2),到实验实训中心(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物资领取事宜;
4信息登记,由实验实训中心(资产管理办公室)在《部门办公用品预算使用情况登记表》如实登记相关信息。
(2)文印费的管理和使用
文字资料,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递或其他不需打印或复印的文件,一般不予打印或复印,经部门领导确认有打印或复印必要时方可打印或复印。应注意节约纸张,尽量双面打印或复印。教职员工本人资料或课题相关资料复印费用,原则上应由教职员工本人承担或课题经费支付,不得在办公费中支付。
文印室工作人员对送来打印、复印、速印的文件资料,要根据学院规定的费用结算标准做好统计,并在经费登记账簿进行登记。
文件复印流程:
1申请人携带需复印的文件,向部门办公经费管理经办人提出文件复印申请;
2填写《部门文件复印预算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表3);
3交系(部)领导(或系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
4申请人携带需复印的文件及部门领导批准的《部门文件复印预算使用情况登记表》,到院办文印室办理文件复印相关事宜;
5院办文印室安排复印并在《部门文件复印预算使用情况登记表》如实登记相关信息。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3.本管理办法与现行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本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1.办公用品领用申请表
2.部门办公用品预算使用情况登记表
3.部门文件复印预算使用情况登记表
附件1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品领用申请表
部门名称: 领用申请人: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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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低值耐用品(如:笔筒、直尺及文件夹、架、盒和小白板等等)的发放采取以旧换新的模式,办公设备设施易损件需要首先领用更换的,领出更换后将损坏件交实验实训中心资产管理办公室入库登记。2、低值易耗品(如:纸张、便签、笔、墨水、胶擦、抽杆文件夹、档案袋、小铁夹、针等等)按照学院规定的配置标准中规定的数量领取发放。
| 部门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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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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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至 学年度部门办公用品预算使用情况登记表
部门名称: 部门指定的领用经办人: 预算金额: 元
申请日期
| 项目摘要
| 领用物品金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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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实验实训中心(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和计价核算
附件3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至 学年度
部门文件复印预算使用情况登记表
部门名称: 预算金额: 元
申请日期
| 申请人
| 文件名称
| 纸张规格
| 印制要求
| 申请数量
| 批准数量
| 部门领导
审批
| 复印件金额合计
| 预算
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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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院办文印室负责登记,并即时计价核算
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强对学生的收费管理,确保学校收费规范、合法,防止乱收费现象,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学生应加强对缴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地缴纳学费。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各项代收费用。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按学年收取,采取“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的原则。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学生收费票据统一使用《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收费收据》。财务处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报批、收费时间的安排、收费工作的组织、收费数据信息的提供与传送和银行扣缴学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处、教务处、后勤及各系是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实施部门,对学生催缴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水电费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水电费及时足额上缴学院。
第六条 学生处、教务处、后勤及各系等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收费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每年应在7月份暑假放假前,将下学年度的在校生(旧生)及“2+1”学生的名册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通知财务处,另学生处应在开学前和每月底将学生住宿变动名单交后勤水电费计算人员处,以保证学生收费、水电贴补人数信息的准确性。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前为集中收费时间。学生务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存入指定的个人缴费银行卡账户,由财务处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划扣。学生个人账户在校期间不得销户,如不慎将银行卡遗失,须在指定银行补开个人银行卡,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账号变更手续。
第九条 各项费用划扣后,在开学报到期间,学生可到财务处打印缴费票据,教务处、学生处及系部根据各自权限可在青果收费系统查询学生缴费情况或由财务处及时将缴费清册传送各系处。教务处和各系凭缴费数据或财务处出具的学费缴费票据办理报到、注册、发放教材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生未交费或少交费而又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缓缴或减免手续的情况下办理注册手续。
学杂费收据是学生缴费的依据,学生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条 财务处收费时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发生各种变动时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收费:
1.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时一并结清学费、住宿费,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复学后学费按原专业标准收费,住宿费、教材费按所在班级标准收费。
2.转学转专业学生:按其所转入系、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第四章 缓缴及减免学费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学费或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须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办理缓缴或减免学费手续。
第五章 学生退费
第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清退问题,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第六章 欠缴学杂费的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凭财务处的缴费清册或缴费票据注册。根据教育部最新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规定,凡不缴纳学杂费者,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教务处凭学生缴费票据或财务的缴费清册发放教材,未缴教材资料费的学生不予领取教材,否则追究教材科责任,由教材科追缴学生的教材资料费。
第十六条 凡无故欠费的学生,不能参加选课,不发考试证。取消其评优、入党、获奖学金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证加盖学校公章时以及学生办理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出国等手续时,须经财务处会签后方予办理。
第十八条 对毕业离校前未缴清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的学生,暂缓发毕业证。学校各部门不得向欠费学生提供毕业证书等复印件,违者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责任。
第十九条 未缴学费的学生,财务处在下拔各系经费时,按所欠学费的一定比例扣减当年经费。
第二十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系部要配合财务处做好学生的收费工作。财务处要及时将欠费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各系、处。各系、处应认真督促学生缴纳学费,学生不及时缴纳学费的由所在系辅导员通知学生家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在此这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财经法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实行专账管理,由专人负责。
2.坚持专款专用,决不挪为他用。
3.严把资金支出审批关,坚持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
4.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实行会计监督制度。
5.建立专款专用账目,实行报账制。
6.建立台账登记制,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
7.所有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合法,手写发票签章、字迹要清晰,项目填写齐全,要具备费用开支项目、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培训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培训学院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反映各培训学院的经济运作情况,特制本规定:
一、培训学院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会计、税务法规,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学院外派财务人员到培训学院担任会计工作,外派财务人事关系归属学院,实际工作为培训学院服务。
三、培训学院的所有收支都要经过学院的外派财务,但学院外派财务对培训学院的收支只有知情权,没有决定权。
四、学院外派财务要全盘了解培训学院的财务经济状况,所有培训学院的收费都必须有经学院外派财务填写(审校)收款凭据;所有收款收据须使用学院统一提供的收据,收据存根联,作废、未使用收据须保存。
五、外派财务须真实、完整记录培训学院的收入,及时向董事会提供财务信息,以便董事会作出正确决策。
六、每月15日前向学院财务处提供财务报表及财务收支情况表。
七、每月培训学院各单位应将应收费人数及单价统计给学院外派财务。
八、学院财务处有权随时到培训学院翻阅账本。
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科研工作是高校的一项重要工作。我院科研工作的宗旨是促进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高质量科研人才的培养,立足地方,打造学院核心竞争力,提升学院综合实力,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我院科研工作的方针是根据国家、地方的需要和学院的具体情况,根据学科和专业的发展方向,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以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理论研究,大力开展科技开发工作。不断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形成特色。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教师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参与科研活动。
第二章 科研队伍与机构建设
第三条加强科研队伍与机构建设,造就一批在学科领域内公认的、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等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
第四条根据教学及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加强科研基地建设,建立一批院级、系部级科研机构,主要形式为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各类科研机构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努力创新,既出成果,又出人才。
第五条高度重视学术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制订和完善促进学科带头人与学术骨干成长的各项措施,加强对中青年科研骨干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促使优秀科研群体形成。在科研人才中大力弘扬爱国主义、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合作和艰苦奋斗精神,以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科研人才。
第三章 科研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科研处是负责全校科学研究、成果鉴定及转化、技术服务和学术交流等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与地方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人才培养的要求,组织编制学院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组织各类科研计划立项建议书的编写工作。
(三)指导各系、研究机构等单位科研工作计划的编制,督促检查各单位科研计划的实施及校内外的协调和协作;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科研工作先进经验;研究和掌握科研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供领导决策。
(四)负责制定学院科研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为课题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六)负责组织学院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登记、报奖及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组织学院科研成果和技术的对外推介宣传并促进其转化的工作。
(七)负责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管理工作。
(八)负责管理和监督各类科研经费的使用。
(九)负责组织科研机构的评审工作。
(十)负责学院科研工作的数据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学院各类学术活动。
(十二)负责学院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系、研究机构设一位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和一名兼职科研秘书。科研秘书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做好本单位科研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科研计划管理是管理过程的中心环节。学院根据国家和地方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学院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以及现有的工作基础,制定科研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科研计划管理包括科研计划的制定、实施、调整和总结等方面。
第九条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
纵向科研项目主要有: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项目;各级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主要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的项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
第十条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算。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是科学工作者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职务成果属学院持有,成果的推广、使用和转让由科研处统筹安排,统一组织鉴定、登记、报奖、申请专利和立档。
第十二条科研档案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保护学院知识产权的重要依据。科研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科研活动过程中具有一定价值,并按归档要求的真实原始科研信息资料,进行收集、分类、编目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术交流是获取科学技术信息资料的重要活动方式,也是扩大学院影响,提高学院学术声誉的重要途径。学术交流的形式主要有:1、参加或主持各种专业学术性的国内外学术会议;2、参加或主持各种技术成果展览会、技术贸易洽谈会、成果信息发布会;3、参加或主持各类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等。
第十四条坚持产学研相结合是加强技术创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必由之路。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发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以提高学院科研成果转化率和资源利用率,增强学院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积极鼓励和加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经济功能,不断推进学院科研工作上规模。
第十六条加强宣传与教育,更新观念,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学院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研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支持教职工申请并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课题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学院教职工申请与承担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凡没有在科研处备案、科研经费不进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科研成果不署名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职务)资格晋升、评优(评估)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指标性有效凭据。
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全校的科研项目进行学术把关,各系部、研究机构学术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结题后的后续工作进行全过程的学术把关与技术监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研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申报
第五条认真做好科研项目的选题工作。选题应与国家及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目标、项目受理部门的导向和要求一致,要特别注意申报指南中所列资助类别、范围。鼓励申报重点或重大资助项目,尽量了解该类别项目的评审程序及评审的指标体系。选题要注意同国际接轨,密切联系社会经济文化的需要,理论研究要注意创新,应用类研究项目要注重转化与应用的前景,开发类项目要有企业或有关部门的参与。要认真做好拟研究课题的查新工作。
第六条联合申请的项目要提前考虑专利申报和知识产权方面的事项,事先达成责、权、利方面的书面协议。联合申报的项目,若学院为主持单位的,应有合作单位的合作意见和签章;学院为参加单位的,申请书要有学院签章,交科研处备案,以便对项目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项目申报必须经单位初评,并提供书面的单位评议与支持意见,交科研处后,由科研处代表学院向外申报。
第八条对于限额申报的项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后,择优推荐。
以下项目不予申报:
(一)申报项目主持人已经主持二项(含二项)以上同级别或以上级别在研项目的;
(二)学术委员会意见认为不宜申报或不同意申报的;
(三)有剽窃或抄袭行为,或无故未完成项目的,除通报批评之外,三年内不能申报。
第九条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先进行查新检索工作,以确保研究工作的创新性。申报项目含查新检索报告的将优先推荐。
第十条申请立项的科研项目,其计划任务书中应明确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内容。学院与外单位协作研究或有委托关系的研究项目,立项时应签订合同,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科研项目时,上级部门收取的项目评审费,由申请人自己负担,在项目下达后,可在项目中开支。
第三章 科研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通知一经下达,承担单位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认真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
第十三条加强计划管理,保持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确认,就要认真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
第十四条科研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
课题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决定课题组成员及其分工,在科研考核时,决定课题组成员在本课题内的科研考核;
(二)在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课题组研究经费、奖金和由课题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三)提出课题组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的设计方案;
(四)决定该课题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课题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或出版时的署名。
课题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负责课题的申报、总体设计并主持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按时向学院或课题下达部门汇报课题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三)对课题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院权益;
(四)对课题按计划完成负完全责任;
(五)对课题组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全责;
(六)对课题组实验室的安全正常运行负连带责任;
(七)对课题组成员的学术道德、学术规范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全责。
第十五条各类项目所完成的成果、论文、专著、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要按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资助项目按计划执行一年后,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如出国、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按中途停止或撤销资助处理。承担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的,须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有特殊规定的不得更换主持人。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按研究计划取得最终成果或重要阶段成果时,要认真进行总结,撰写技术总结报告及准备有关资料,并按有关程序申请组织成果鉴定、项目结题、申请专利或申报奖项。
第十八条项目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跟踪国内外研究发展动态,不断调整研究策略,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要及时登记、申报,加强保护。
第十九条加强保密意识,项目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机密处理的,项目组应制定技术机密保护方案,并报学院科研处批准。
第二十条为确保项目成果及时、充分地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在申请专利之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应避免通过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广告和公开使用等方式披露有关技术信息。项目成果进行鉴定之前必须经学院科研处审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结题、鉴定等方式。项目研究时间到期,承担者须在二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同一课题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能完成项目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在完成研究任务后,申请成果鉴定或项目结题前,必须向科研处提交课题档案材料,鉴定或结题后再补交成果鉴定或项目结题的有关资料、科研经费使用手册、经费使用情况结算表等。
第二十三条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家或管理人员定期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院将停止课题组的经费开支及停拨后续经费,并收回已拨的资助经费:
(一)项目申请者在获得资助后一年内,无正当理由,研究工作不能按计划进行;
(二)不具备继续实施的条件;
(三)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四)获立项者违反学术道德,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和结题;
(五)违反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没有按期、按要求提交有关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而影响项目下达部门对学院经费拨款的课题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两年内停止受理该课题主持人申报所有课题。对被中止的课题,两年内停止受理该课题主持人申报所有课题。
第二十五条凡学院负责或参加研究的科研项目,课题组均需按项目立卷归档。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相关材料:
(一)科研任务的开题报告、调研报告、课题申报书、计划任务书、协议书、合同书以及专家的推荐意见、领导的有关批示、主管部门的批示或主管部门的批准通知书等。
(二)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分析、测试、质检、技术报告、科研成果(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图纸)等在研过程中有关进展的技术资料;阶段小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结题跟踪报告等管理材料;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的管理按《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与《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科研项目经费,确保项目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组〔201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补充规定》(粤教财〔2011〕1号)等文件精神和广东省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力求节约。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院资助项目经费。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分类及比例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一般分为五类,即业务费、管理费、其他经费、预留经费、奖励经费。
第五条科研项目的业务费、管理费、其他经费、预留经费、奖励经费占科研项目总经费的比例,因项目的来源和层次不同而有所区别,原则上按下表规定的比例分配使用:
项目性质
| 业务费
| 管理费
| 其他经费
| 预留经费
| 奖励经费
| 纵向项目
| 95%
| 5%
|
|
|
| 横向项目
| 25%
| 5%
| 20%
| 20%
| 30%
| 校级项目
| 100%
|
|
|
|
|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
第六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原则上按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支出预算进行,大幅度的调整须报项目下达单位和学院科研处审批和备案。
第七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如下:
(一)科研业务费
科研业务费是指开展该项目研究所需费用。具体包括:
1、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算消耗费)。
2、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会务费、差旅费。
3、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的报刊、杂志、档案、文献、稿件等的抄录、誊印、复印、翻拍、翻译、上网费用,以及购买必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等费用。
4、印刷费及版面费:指项目研究所撰写出的论文、报告、专著等的印刷费、出版费、版面费等。
5、列入项目立项经费预算并经科研处核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
6、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或低值易耗性物品购置;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输包装费,实验所用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和养殖费。
7、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二)管理费
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的组织、协调,对项目研究中和结题后的跟踪管理,以及业务联系、接待等活动开支。管理费由科研处支配。由横向项目及成果转化收益所收取的管理费,其30%可用于对科研管理人员的奖励。
(三)其他经费
其他经费主要指用于与项目有关的接待、专家酬金、电话费、汽油费、路桥费等支出,也可作业务费使用。
(四)预留经费
预留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结题时或结题后的专利申请、出版专著、项目鉴定、验收、报奖,成果推广与开发所需的经费。横向项目的预留经费在项目结题后,可作业务经费支出。
(五)奖励经费
奖励经费用于对项目组人员的现金奖励。也可作“其他经费”使用。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配套及分类使用
第八条市厅级(含市厅级)以上项目,主持人和主持单位都是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且项目经费不超过30万元的,学院根据项目级别和获资助经费数额(实际到校)按下表所列比例划拨配套经费:
项目来源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区级
| 配套经费比例
| 100%
| 60%
| 40%
| 20%
|
注:项目经费超过30万元的,其中30万元按上表规定比例配套,超过部分分别按国家级20%、省部级15%、市厅级10%、区级5%的比例予以配套;
主持人和主持单位不属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但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作为参与人和参与单位的,学院根据实际到校经费数额,对国家级项目(排名前五名)给予50%、对省部级项目(排名前三名)给予30%的配套经费。省部级及国家级的自筹经费项目,学院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资助。
第九条纵向项目配套经费主要用于补充项目“业务费”、“预留经费”、“其他经费”和“奖励经费”等。“奖励经费”按项目下达部门的实际到校经费×10%提取,“其它经费”按项目下达部门的实际到校经费×15%提取,余下的配套经费作业务费和预留经费使用。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及监督审计
第十条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立项,专款专用。学院财务处对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每一项目给予专用经费编号,项目经费到位后,由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并发放《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册》,此后每次报销均凭登记册列支。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中的“业务费”、“其他经费”由项目组使用;“管理费”由科研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中的“预留经费”在项目结题时或结题后方可使用,“奖励经费”在项目结题后领取。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批,科研处审批;管理费由科研处处长审批。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用于项目研究支出,严禁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或变相用于个人消费;严禁用于旅游、娱乐等活动;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赔偿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保险等,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必须使用合法票据,凡非法票据或禁止支出的票据,财务审核有权拒报;财务审核认为需要科研处鉴定审批的支出票据,须经科研处鉴定审批后方能核报。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提前开支或超支:所支出的经费应在当年度办理报销手续。科研项目经费单笔购置支出达2000元及以上的,须转账支付。
第十四条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报销前须自行复印原始票据,以备结项时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五条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报销或审批报销时必须先确定需报销的项目,并签署“在某某项目开支”字样。原则上不得在项目之间调整支出。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支出填写该项目的决算报表,不得虚报或虚增支出。项目决算报表填好后,由财务处核实,加盖财务处公章。
第十七条项目立项计划安排的仪器设备费,须在项目经费中单列管理。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涉及政府及学院采购规定的项目范围,按有关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凡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设备费、加工费,应事先提交科研协作合同、设备订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作为财务审核依据,由科研处核准,财务处拨付。
第十九条凡涉及校内科研项目之间,或单位间经费的拨出拨入,一律由财务处办理。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结题(鉴定、验收、评议)合格后,项目组及项目负责人应在三个月内,办完所有项目支出报销手续,并到财务处办理清理项目手续。项目剩余的科研经费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结余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科研经费支出职责,审计、科研与财务管理部门有权对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不合理使用经费者,视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延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违反党纪国法和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项目负责人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凡经费不归进学院财务处管理的科研项目(自筹项目除外),不列入学院管理,学院不进行经费配套。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职务)晋升等资格申报时亦不能作为有效依据。
第二十三条若《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册》丢失,应立即到财务处和科研处报失。经确认丢失又无人挪用时,方可补发。
第二十四条不按时提交项目中期或年度进展报告、或不能按期、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暂缓拨款和停止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获得同意中止的项目,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比例,退还项目经费。
第二十六条项目主持人调出,无特殊情况,课题经费原则上不拨出,但可以委托或转至新的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进行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与创造性,加速科研工作的发展,促进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学科带头人的茁壮成长,提高学院的科研综合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审核和认定由科研处负责,如有疑问,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
第三条 获奖成果必须署名“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为完成单位,对于合作完成的成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额度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奖金为人民币“元”)
一、获政府奖类
凡我院教职工获得以政府名义颁发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区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及人文、社会科学奖等,学院按获奖级别和奖金数额给予奖励:
1、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及人文、社会科学著作奖等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20000
| 15000
| 10000
| 省部级
| 10000
| 5000
| 2000
| 厅市级
| 5000
| 3000
| 1000
| 区级
| 2000
| 1000
| 500
|
2、论文奖、美术作品奖、音乐作品奖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5000
| 3000
| 2000
| 省部级
| 3000
| 2000
| 1000
| 厅市级
| 2000
| 1000
| 500
| 区级
| 1000
| 500
| 200
|
注:与外单位合作,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50%计、第三完成单位按30%计、第四完成单位按20%计,其他排名不计。中国美协美术作品奖、中国音协音乐作品奖为国家级奖项;省美协美术作品奖、省音协音乐作品奖为省级奖项,其他不计。
二、论文类
1、学术论文级别
T级: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
(1)理工类
A级:《中国科学》上发表的论文;影响因子在2.0以上的论文。
B级: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
C级:被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被进入SCI及SCI扩展库(SCI-E)的期刊刊载但未被SCI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
D级: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版)。
E级:其他专业期刊。
(2)社科类
A级: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
B级: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ISSHP(社会科学和人文会议录索引)期刊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各学科确定的1~2个国内顶级刊物发表的论文(详见附件1)。
C级:被《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或详摘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辑目的论文不计);在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
D级: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版);被《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论点摘要的论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论文摘要转载和辑目的论文不计)。
E级:其他专业期刊。
2、学术论文奖金
每篇论文及奖金按以下规定执行:
(1)T级:5000;
(2)A级:3000;
(3)B级:2000;
(4)C级:1000;
(5)D级:500;
(6)E级:100;
几点说明:
①成果必须署名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与外单位合作,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教职工署名第一作者且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按100%计;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教职工署名第一作者但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50%计;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教职工为第二作者,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按50%计,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30%计;第三作者并署名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按20%计;其他排名不计。论文署名不是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而只在作者介绍里注明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不计。
②论文必须是在有正式刊号的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理工科论文1500字/篇以上,文科类论文2500字/篇以上,按100%计分,未达到以上标准的按50%计。
③同一论文被不同收录源收录,按层次较高者认定。
三、著作、教材类
凡公开出版(有书号)的科学专著(不含科普、重印的专著),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人员担任主编或主要完成者的,按下列办法颁发奖金:
| 学术著作
| 理工科
| 1500元/10万字
| 文科
| 1000元/10万字
|
四、美术、音乐、文学类作品
1、美术类
(1)在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美术创作作品集(如个人画集、印集、雕塑作品影集等),以印张数和该书基本字号所折算的字数,按著作类奖励;在刊物上发表的作品,与发表的科研论文相同。
(2)参加由国家文化部、美协(或省文化厅、省美协)主办、作品经相应级别的评委会评审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展或两年一届的全国单科作品展或全国性的广告、设计展,入选作品与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的科研论文相同。中国美协主办的其他邀请赛、大奖赛、联展,入选作品按《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创作类成果界定一览表》(附件2)“一、美术”有关规定计。
(3)同一件作品,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4)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公开投标且在重要场所永久性展示的公益性环境艺术作品、设计作品如壁画、雕塑、标志等,按一般刊物发表的论文标准计。在同一场所的多件作品按1件计。如有经费的,且经费到学院账户的,按横向课题经费计。
其他参照附件2“一、美术”计。
2、文学类
参照附件2“三、文学”计。
3、音乐类
在有正式刊号的出版物发表的词、曲(同时发表多首的只计1首),每首与在该类刊物发表的论文相同。
其他参照附件2“二、音乐”计。
以上成果的等级参照论文等级计算。
第五条 获得横向课题,按到校经费的3%给予奖励。
第六条 以学院名义申请专利,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2000元
| 1000元
| 500元
|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领奖时需提供各奖项的证明材料、论文原版和复印件、原书、作品等,由科研处审核,证明材料要真实可靠。
第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院科研奖的,经查实,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类B级学术期刊界定一览表
一、管理学
序号
| 期刊名称
| 层次
| 1
| 管理世界
| B
| 2
| 中国工业经济
|
二、马克思主义
三、哲学
四、宗教学
五、语言学
序号
| 期刊名称
| 层次
| 1
| 当代语言学
| B
| 2
| 外语教学与研究
|
六、中国文学
七、外国文学
八、艺术学
九、历史学
十、考古学
十一、经济学
序号
| 期刊名称
| 层次
| 1
| 经济研究
| B
| 2
| 世界经济
|
十二、政治学
十三、法学
十四、社会学
十五、民族学
十六、新闻与传播学
十七、图书、情报与档案学
十八、教育学
十九、体育学
二十、统计学
二十一、心理学
二十二、人文、经济地理
序号
| 期刊名称
| 层次
| 1
| 旅游学刊
| B
| 2
| 经济地理
|
二十三、社科总论
序号
| 期刊名称
| 层次
| 1
| 国外社会科学
| B
| 2
| 文史
| 3
| 求是
| 4
| 人民日报(理论版)
| 5
| 光明日报(理论版)
|
二十四、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
序号
| 期刊名称
| 层次
| 1
|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B
| 2
|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 3
|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4
|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 5
|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
附件2: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创作类成果界定一览表
一、美术
序号
| 类别
| 层次
| 1
| 国际性、全国性美术与设计展览的参展作品
| B
| 2
| 世界级、国家级美术馆收藏的美术与设计作品
| 3
| 国家各部委、中国美协各专业艺委会和专业学会主办的美术与设计展览的参展作品
| C
| 4
| 省级各专业艺委会、协会、学会主办的美术与设计展览作品和省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美术与设计作品
| D
|
二、音乐
序号
| 类别
| 层次
| 1
| 参加国际性、国家级综合性大型文艺演出或举办同级别的个人专场(音乐和舞蹈)
| B
| 2
| 全国各音乐、舞蹈、戏剧等专业协会主办的各类比赛获奖项目
| C
| 3
| 参加省级综合性大型文艺演出或举办同级别的个人专场(音乐和舞蹈)
| D
|
三、文学
序号
| 类别
| 层次
| 1
| 获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的作品
| B
| 2
| 国际重要出版社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作品
| C
| 3
| 获中国文联文学评论奖的作品
| 4
| 获广东省鲁迅文艺奖的作品
| D
| 5
| 获广东省文联文艺评论奖或广东省作协文学评论奖的作品
|
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学术交流工作适应科教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不断开辟教师、研究人员及时了解国内外学术动态的有效途径,尽快提高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必须根据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到有目的、有计划。
第二章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第三条 参加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会务费由学院按各部门人数下达,由各部门包干使用。其他经费由参加会议者所在部门支付。
第四条为提高会议的受益面,会议结束后,参加会议的代表应根据会议的重要程度向部门领导或本教研室传达汇报。会议资料,原则上交部门资料室保存,个人需要,可借阅或复印。
第五条 参加学术会议回校后,须在二周内向科研处填报和提交以下有关的书面材料:会议名称、主办单位、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概况简介:会议的主题、特点、会议规模、会议资料清单、会议议程等。
第三章 主持或承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第六条 主持或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必须先提出计划,学术会议主题应与学科建设相吻合,并有助于提高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的学术水平和地位。
第七条 主持或承办国内学术会议,先向学院科研处递交会议方案,经学院领导审批。主办和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先向学院科研处递交会议方案,经学院领导审查后,将会议方案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与会者发邀请通知。提交审批的会议方案应包括: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及拟邀请的外国学者姓名、职称、职务、单位以及学者专长等,并提供与会者及所属机构的背景材料。对邀请敏感地区的人员在报告中应予说明。
第八条 为了扩大学院的影响,提高学院的学术地位,支持以学院名义举办高级别的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学院将视会议的规模和影响,一次性补贴人民币:国际性学术会议10000-15000元;全国性学术会议8000-12000元;省级学术会议3000-5000元。
第四章 关于邀请国内外学者进行学术交流
第九条 凡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须报科研处审批、备案,并根据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科研的实际需要,少而精,注重实效,应邀人员必须确有专长,为我方之所需。
第十条 邀请学者的费用:讲课费由科研处按规定支付;其他费用由邀请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教师被邀请外出讲学,全部费用由邀请单位支付。
第五章 关于校内学术活动及学会工作
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经常性的学术活动,由各部门组织安排;跨部门的学术活动,由有关部门和科研处共同组织。
第十三条 为了提高学院的知名度和学术地位,学院将允许一些学会、研究会、协会等研究机构挂靠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但须经学院批准,报科研处备案,由科研处管理;凡挂靠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的学会、研究会、协会机构,并由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人员出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等职务的,学院将根据学会、协会等研究机构的级别以及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人员的任职情况,给予适当的活动经费补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院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院级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及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深入开展学院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
第二条院级课题项目每年立项30项。每项500元至2000元。
第三条院级项目每年由学院科研处组织申报一次。
第四条凡学院正式教职工均可申请院级评审科研项目。但下列情况不可申报:
(一)凡主持院级以上(含院级)科研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院级项目;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意见认为不宜申报或不同意申报的项目;
(三)有剽窃或抄袭行为、被中止的项目,除通报批评之外,二年内不能申报。
第五条研究方向要适应和贴近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重点支持具有较好研究基础、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并有资金配套的合作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评审程序
第六条项目申请人填写《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经所属单位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所属单位汇总报学院科研处。
第七条科研处组织学院学术委员进行评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意见确定立项名单,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以学院名义发文发布。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院级项目经费列入学院当年财务预算,专款专用。经费支持力度视项目的类别、内容、原有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等优效优投。
第九条经学院批准的院级项目经费,由科研处管理。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复印、誊录、翻印、打印等费用,文具费,项目使用的材料费,外出调研的差旅费,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和著作出版费。
第五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十条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课题名称及课题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须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项目应按计划完成(从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的,应书面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二条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学院有权撤消该项目:
(一)项目到期未完成的;
(二)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
(四)经中期检查发现仍未启动项目的;
(五)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第六章 项目成果的验收和结题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结题书》。结题书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结题。
第十四条项目成果形式为论文、著作、研究报告、软件设计、产品样品等。论文、著作应是正式出版物。研究报告、软件设计、产品样品等应有同行专家意见或用户使用意见。科研处有权成立专家组,对成果进行鉴定和评价。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的,项目负责人要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一篇),用于结项的论文,必须是与该项目内容相符的论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学院知识产权,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进行智力创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规范学院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对外科技活动行为,依据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院各单位是指学院各教学系(部、中心)、研究机构、机关各部(处)和校办企业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在学院各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两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本校学习的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
(二)商标权(包括学院校名、校标以及其他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学院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学院对以下商标依法拥有商标权:
(一)以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已依法注册的学院校名、校标;
(三)商标权归属学院的其他服务商标及标记。
第五条学院名称、拥有的商标及其他服务性标志均为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无形资产,以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及其无形资产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时,须经学院授权使用。
第六条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意志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院作品,其著作权由学院拥有。
第七条主要利用学院物质条件创作,或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院拥有的职务作品,其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院拥有。
第八条为完成学院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学院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未经学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院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九条执行学院及各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院及各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是学院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院。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归学院拥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院拥有。利用学院及各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第九条所称“执行学院及各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开展科研计划课题或横向课题时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九条所称“利用学院及各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院及各单位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以学院及各单位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品种、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十一条在本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老师承担的学院研究课题或承担学院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归学院所有。
第十二条在执行学院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资料、营业秘密、管理秘密等归学院所有。
第十三条学院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院享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是学院知识产权的管理及办事机构,负责学院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政策及规定;
(二)拟定学院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四)处理学院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学院的知识产权;
(五)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六)接受师生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七)负责代理学院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登记等产权确认工作;
(八)负责学院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九)协助审查有关学院知识产权的合同;
(十)负责学院科技合同的登记、整理和归档;
(十一)负责学院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入帐、分配及奖励和处罚等具体事务;
(十二)填报上级主管部门需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料及报表;
(十三)负责学院有关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学院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十六条学院及各单位以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
校办产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使用学院的知识产权时,具有优先使用权,采取有偿使用原则,使用前应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或取得经营许可权的分许可合同。
第十七条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八条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需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产权归属。
第十九条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第二十条上述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所列活动及各类科技活动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学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由学院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正式委托的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公章后方可生效。涉及产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签字。单位或个人擅自签署的,学院不予承认,若给学院及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院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必须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检索,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
第二十二条学院所有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对课题进行全程跟踪。在课题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科研处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原始资料等),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学院不予办理成果鉴定与奖励申报或取消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者认为研究成果需要申请专利的,要向学院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申请专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分析报告以及申请专利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交科研处审查,办理有关专利申请手续。
第二十四条拟申报专利权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经学院科研处认定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科技成果,其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应积极配合,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申请专利的有关书面材料,办理申请专利手续,使学院知识产权及时地取得国家法律保护;项目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申请专利,科研处将提请学院对该成果不予验收、鉴定与奖励申报,甚至采取暂停该研究课题的经费使用权或取消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学院及各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要遵守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院知识产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无偿让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者双方共有、共用。
第二十七条对来学院各单位工作、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各单位应明确其在学院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归学院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上述人员在离开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管理资料、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施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院,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八条学院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已在学院进行的、可能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和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对方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该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二十九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本单位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本单位。
第三十条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三十一条学院教职工和学生进行非职务性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转让和使用许可的,要向学院科研处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性条件的,学院应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二条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非职务性著作权和专利权除外)所需的申请费、审查费、复审费、代理费等费用,由学院支付;授权后三年内的维持年费由学院支付,三年后的维持年费由个人支付或放弃维护。当该知识产权实施后,须从获利中首先偿还学院垫支的款项。
第三十三条学院鼓励科技人员推广学院拥有的科技成果,学院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研究及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及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学院师生员工以技术转让方式将其职务科技成果提供他人实施的,其收益70%归课题组、30%上交学院(其中5%作为科研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上述奖励旨在鼓励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让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具体分配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分配。
第三十六条知识产权管理中发生的一切经济行为的资金均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述人员,均有保护学院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泄漏学院商业秘密,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学院知识产权,造成学院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学院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学院将依法索赔,并对触犯刑律的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学院及各单位、本办法所述人员均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学院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督导管理条例(试行)
为使学院的各项工作能够规范和有序进行,实现依法办学、科学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学院督导办公室。本学院的督导办公室同时具有教育督导和教学督导功能,对学院的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风和学风、教学设施、实践教学、教学质量、后勤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指导。
为了规范督导制度,加强督导力度,特制定本督导管理条例。
第一条组织机构
1.督导办公室由学院董事会领导,具体工作接受教学副院长的领导。
2.督导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各1人,成员由3-5人组成。
3.督导工作必要的经费列入学院预算。
第二条督导办公室职责
1.通过教育督导,贯彻国家和省的高等职业教育方针政策,促进国家和省的各类评估指标的落实,推进学院各方面建设。
2.通过教学督导,审查专业指导书和教学计划,检查并评估教案、教学大纲、教学安排的合理性以及执行情况。督导办公室每学年应制定并完成听课计划。
3.督导教师队伍建设,检查并评估教师培养情况。
4.督导教学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
5.督导并评估素质教育的实施和学生工作。
6.督导并评估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各个环节的运转情况,其中突出工学结合和实践教学。
7.督导并评估教风和学风建设,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教风、学风建设情况和师生对教学管理方面的意见,并对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8.督导并评估后勤服务工作和校园文明建设。
9.督导办学经费投入和使用。
10.根据学院安排开展专项督导工作。
11.根据学院兼职督导员聘任和管理办法,负责学院兼职督导员的聘任、工作安排和相应的管理。
第三条督导办公室权限
1.对学院各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评估;
2.向被督导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3.对被督导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4.公布督导报告;
5.如有必要,就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直接向学院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督导办公室主任职责
1.在教学副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列席学院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例会。
2.制定督导办公室学期工作计划,安排各项督导工作;考核督导员的工作,听取督导员意见。
3.组织召开有关督导工作会议,及时汇集、分析、研究督导人员反映的各种信息,及时向各相关教学单位、部门和领导反馈;审查督导员填写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撰写的督导工作总结。
4.编写学期督导办公室工作总结。
5.每学期向学院提交一份督导工作总结。
第五条督导员职责
1.围绕教学质量工作的中心任务,按督导办公室计划安排,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教风、学风建设情况,检查、评估系(部)、专业、教师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的情况和教学质量,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2.督导员可根据督导办公室的要求或实际工作的需要,组织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任课教师和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教师本人和相关教学管理部门。
3.督导员应认真完成所分派的听课任务,每周参加不少于2学时的教育或教学督导工作。每次听课不少于一个课时,并写出听课记录和评语,填写《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每两周向督导办公室提交一份督导工作小结
4.协助教务处核实各类教学事故,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按督导办公室计划安排,参加教学督导职责之外的一些监督和指导工作。
6.完成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督导员任职条件
1.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2.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过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或管理经验。
4.师德优良,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5.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教学指导能力。
第七条督导员聘任和管理
1.督导员由督导办公室提出聘任意见,经学院领导审定后聘任和备案,聘期为一年。
2.在聘期内,对不履行职责者,由督导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学院审批后予以解聘。
3.被聘任的专职督导人员享受教师待遇,兼职督导享受兼职教师待遇。对督导工作有贡献的人员,按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第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董事会。
兼职督导员聘任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构建学院督导评估的完整网络,使督导评估机制覆盖到各系、部、处、室和各项主要工作,必须在充实学院督导办公室专职督导人员的基础上,组建学院兼职督导队伍。现就兼职督导员的聘任和管理制订如下办法。
一、兼职督导员的聘任:以各系部的教师人数为标准,按一定的比例,由系部领导推荐,学院领导审定,聘任为学院兼职督导员。兼职督导员由学院颁发聘书。
兼职督导员的聘任期一般为一年,可续聘一年。
二、兼职督导员的聘任条件: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和掌握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师德优良,责任心强,处事客观公正,教学业务水平较高,教学工作效果良好,热心督导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优先聘任在系部级、院级说课比赛、教学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或参加省专项培训班学习成绩优异者。
三、兼职督导员的工作要求:在学院督导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每周参加不少于2学时的教育或教学督导工作,并按要求做好评估、反馈等工作。
四、兼职督导员的工作量计算:督导工作按1:1的标准折算为授课学时。兼职督导员在完成每周不少于2学时的督导工作的基础上,上课的额定工作量为10学时。上课不满12学时的兼职督导员,除去每周实际上课的学时数外,其余的学时数由学院督导办公室安排督导任务。一般情况下,学院督导办公室不应安排每周上课量达10学时以上的兼职督导员更多的工作任务。如确因工作所需,由学院督导办公室安排的督导任务超过兼职督导员的额定工作量,超出的学时数,按超课时计算报酬。学院督导办公室应在每月统计教师当月工作量截止日期之前,将当月每位兼职督导员由督导办公室安排的工作学时数汇总提交给各系部。
五、兼职督导员督导工作的安排:由学院督导办公室在每周的周末统一布置各位兼职督导员下一周的工作任务,同时知会各系部。
六、兼职督导员的奖励:每学年由学院督导办公室按20%的比例,在全体兼职督导员中评选优秀兼职督导员(评选条件另订),学院对优秀兼职督导员给予表彰奖励。各系部要将兼职督导员在督导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年考评的范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招生工作制度
第一章招生组织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及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
第二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上级规定,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院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科学、合理的编制招生计划。制定招生计划是扩大生源数量,提高生源质量,优化生源结构的重要环节。学院招生办应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结合学院的实际,综合考虑生源、教学、就业情况,在充分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编制招生专业计划和招生生源计划。
第四条 当年的招生计划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为准。
第三章 招生宣传
第五条认真组织招生宣传材料。招生宣传材料是展示学院形象的载体,是考生了解学院的渠道之一。要从考生的心理出发,根据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宣传学院,展示学院的新形象。
第六条推行招生宣传方式改革。招生宣传是扩大生源数量,提高生源质量,优化生源结构,确保招生任务完成的最重要环节。全方位的宣传学院,展示学院形象,让社会了解学院至关重要。要加大宣传方式、宣传手段的改革力度,形成一个高效率的招生宣传网络,应抢抓时机,优选媒体,多举并用,最大程度地赢得社会认可。
第四章 录取工作
第七条成立招生工作小组,组长由招生办主任担任,成员由招生专干担任。
第八条严格遵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在确保生源数量的同时,努力提高招生源质量和报到率。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九条要充分认识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常用操作系统及有关软件的使用,胜任信息化应用与服务工作。
第十条及时向院招生领导小组汇报招生事宜和新生报到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及时了解上级对信息报送的有关要求,及时收集、录入、核对和报送学生录取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六章 招生工作组织程序
第十二条上报当年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及第二年度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工作总结。(每年10月份)
第十三条编制第二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每年11月份)
第十四条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上报工作,按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通过全国高校计划管理系统,进行编报。(每年3月份)
第十五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年度招生计划,印制招生简章,进行招生宣传。(每年5-7月份)
第十六条成立招生工作小组,进行网上录取工作。(每年8月份)
第十七条新生资格复查;不报到学生注销;统计报到率。(每年9月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招生办。
招生办公室职责
1.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高等教育教育发展规划、年度招生总计划,结合学院发展规划和办学实际,确定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并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
2.确定学院每年招生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编制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生源计划等。
4.制定招生经费的预算及使用计划,主动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5.负责学院招生简章的编写、印制,组织并做好全院招生的宣传发动工作。
6.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及来源计划,确定录取原则,组织全院的录取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人员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的培训,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8.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网上录取,并负责录取通知书发放等工作。
9.协调和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信访及遗留问题。
10.新生报到的注册的协调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报到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协助教务处、学生处、各系部做好新生学籍审核及新生未报到的电子档案注销等工作。
11.收集招生信息,掌握招生动态,搞好调查研究。编写招生工作总结,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12.审核、统计录取的新生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审核、统计报告,提交院长办公会。
13.完成董事会、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就业指导中心职责
一、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提供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
(一)预测人才需求、把握用人市场发展趋势
1.注意收集各主要用人区域人才需求的资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预测出当年人才需求的趋势,并作出相应的对策。
2.通过对市场的分析预测,对学校专业设置以及课程计划提出合理的建议。
(二)建立就业信息网络,广泛收集就业信息
1.与教育主管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各类劳务市场和就业咨询机构、各用人单位、各兄弟学校取得广泛的联系,建立良好的信息网络。
2.广泛收集就业信息,拓展用人单位网点。
(三)建立毕业生求职档案,向社会发布生源情况
1.指导学生填写“就业推荐表”整理学生成绩排名以及综合素质测评情况,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
2.按专业、班级、准确、全面地向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情况。
3.将当年毕业生人数、生源地按要求报送毕业生主管部门。
(四)认真考查用人单位,向毕业生发布就业信息
1.收集的用人信息,必须认真筛选,将有价值的进行考查,内容为:地理位置、性质、规模、经营内容状况、设备情况、发展前景、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生活条件、企业文化程度等(查找招聘资料内容:必须符合上列内容范围)
2.联系用人单位、确定招聘方式,向毕业生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应聘。(发布有公开、活动有登记)
三、开展学生就业咨询与指导
(一)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纪律的教育。
(二)向学生介绍求职知识和技巧,培养其良好的心态,提高学生求职技能。
(三)分析学生的择业观的变化和就业心理,追求动向、按社会市场需要进行择业指导。
(四)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参观、学习,了解社会行业、职业特点和社会对毕业生素质的要求。并且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四、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一)按毕业生排名情况及用人单位要求,公开、公平、公正、介绍推荐学生。通过双向选择充分实现学生和用人单位的需求要求,当好学生与用人单位的桥梁与纽带。
(二)进行法制纪律的教育,教育引导学生文明离校、及时报到、按时上岗;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深入悔改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顺利走上工作岗位。
(三)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办理好毕业生的毕业手续和离校手续,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学生签订合同,保证学生合法权益。
(四)认真执行就业政策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五)跟踪调查、服务、反馈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
(六)及时发现并解决了就业学生的困难、要求。
五、就业市场与信息
三支一扶、西部计划、预征兵工作的宣传及招募、就业网站的建设与维护、就业信息的采集、审批、发布及就业市场的拓展工作、用人单位的接待及组织校园招聘会、组织大型供需见面会的筹备及实施工作、联系就业讲座、招聘场地的管理、实施毕业生跟踪调查、联系用人单位、负责对外宣传。
六、就业管理
负责毕业生资源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审核及报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制定、报送及就业率的统计工作;毕业生推荐表、就业协议书、登记表管理及发放工作;毕业生的户口迁移方案、档案寄送方案的制定工作;办理报到证、户籍、调整改派等工作;暂缓就业,未就业学生的管理及跟踪服务工作。
七、就业指导教研室
负责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就业指导课、就业指导讲座的策划、组织工作、学生职业测评、就业咨询工作、组织就业培训、组织校企联谊会工作及对职业发展协会的指导、进行就业理论研究。
八、创业与创新
1.向学生宣传国家相关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方针、指导大学生创业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2.对学生进行初步的创业与创新的理论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就业指导课当中,配合全院各专业教育,培养创业、创新人才,提高就业竞争力;
3.负责校内外创业实践基地建设,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创业教育实践平台;
4.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竞赛、创业模拟等创业实践活动,组织和鼓励学生参加校外省级以上各项创业大赛;
5.在学院领导支持下,制订出台创业扶持政策,如:设立创业教育专项资金和扶持创业资金;
6.积极创建创业示范院校或创业示范基地。
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制度
为维护好日常办公秩序,营造安静、舒适、健康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以下办公室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学院的考勤制度,按时出勤。
2.请注重仪表仪容,要求着装得体、大方、整洁。
3.请保持办公室的清洁卫生,保持地面、桌面的干净整洁,请勿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等。
4.工作时间请勿窜岗聊天,大声喧哗,不准拉帮结派,拨弄是非,传播小道消息,争做文明员工。
5.办公室内严禁吸烟,因接待工作需要除外。
6.不得公话私用,工作通话时用语要口齿清晰、标准简洁。
7.办公室电脑专人专用,上班时间请勿玩游戏或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8.办公室传真机、复印机由专人负责,请勿传真、复印个人资料。
9.部门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请示部门领导批准,请勿私自他用。
10.下班时请整理归位好办公桌椅,关闭电源,关好门窗。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为了加大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校企合作的推动力度,进一步调动相关方面的积极性,创新校企合作机制,规范校企合作行为,提高校企合作成效,从而开创学院办学和发展新局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高等院校、尤其是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学、研结合的必由之路,是培养高素质、实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它对促进教育改革,提升师资水平,创新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拓宽招生、实训、实习和就业渠道,发挥学院的社会服务功能,挖掘学院造血潜力,打造学院特色,增强学院总体竞争能力,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学院、各部门、各教学单位,都应把校企合作摆上重要位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企合作,包括:
(一)学院和企业合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
(二)学院和企业共建非独立法人的教育、培训、科研、服务机构;
(三)企业通过学院向在校教师提供顶岗实践机会,或向在校学生提供实训、实习、见习条件或就业机会;
(四)企业向学院或通过学院向在校学生提供资金或实物捐助或资助;
(五)学院向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顾问、策划、培训、管理、检测、鉴定、认证、鉴证、评估、代理等方面的服务;
(六)学院和企业共同向社会提供上述服务。
上述校企合作的实体、机构或活动,统称为“合作项目”。其中:
一次性且实际运作时间不足一年的项目称为“短期项目”,实际运作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的项目称为“长期项目”,连续多次周期性运作的项目称为“周期项目”;
以学院为合作主体的项目称为“院级项目”,以系(含二级学院,下同)为合作主体的项目称为“系级项目”;
学院方(指学院或其下属单位,下同)投资(或潜在风险)超过50万元,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项目,称为“重大项目”。
第三条学院鼓励全体教职员工和各系(部、处、室)积极介绍、引进、策划和承担校企合作项目,并对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
第四条 学院的校企合作应力求多元化。包括合作主体多元化,合作领域多元化,合作模式多元化,合作层次多元化,合作途径多元化。在法律、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整合一切可用资源,以争取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跨越式发展。
第五条 学院鼓励校企合作向深度发展。支持校企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共同构建“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共同编写教材,共同实施教学、实训、实习管理和企业管理,共同帮助学生就业,共同向社会提供教育、培训、科研以及其它方面的服务。通过合作,力争实现课程标准与行业标准融合,专任教师与兼职教师融合,学校资源与企业资源融合,学校学生与企业员工融合,学校评价标准与企业评价标准融合,学校文化与企业文化融合。
第六条 学院的校企合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安全、平等、互利原则;
(二)服从学院发展战略,服从人才培养总目标的原则;
(三)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四)风险最小化原则;
(五)责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
(一)学院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院办、教务、实训、财务、人事、后勤、招生、就业、校企合作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
(二)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编制学院校企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学院学年度计划;审批系校企合作中长期规划。
2.制订学院校企合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3.审批校企合作项目立项。其中的重大项目,审核并经院长办公会议会审后报董事会审批。
4.统筹、协调、指导学院内部校企合作的有关事项。
5.监督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
6.代表学院应对校企合作相关的法律纠纷。
7.决定校企合作的收益分配和考核奖惩。
8.有关校企合作的其它事项。
(四)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首长负责制。
(五)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议事方式为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每次会议的记录、纪要、决议及相关资料须存档备查。
第八条 校企合作管理中心
(一)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是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是学院的管理职能部门。其编制视校企合作发展状况由学院确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由董事会任命。
(二)校企合作管理中心的职责:
1.草拟学院校企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学年度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2.草拟学院校企合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3.筹备并具体组织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召开的有关会议;作好会议记录;负责会议纪要、决议的整理、会签、发送及相关资料的存档;跟踪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4.受理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并进行合规性初审;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授权,对小型、简单、低风险项目进行审批。
5.组织院级项目对外谈判。审核或草拟院级项目合作合同、项目责任书和项目实施方案。
6.代表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对外联络;对学院内部校企合作事项进行具体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7.牵头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实行监督。组织做好项目终结或中止时的相关工作。
8.具体组织应对校企合作相关的法律纠纷。
9.牵头对校企合作项目收益进行审核,草拟学院内部分配方案。
10.拟订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奖惩方案,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11.负责学院校企合作的统计和分析。
12.负责学院校企合作有关文件、合同、档案、教材、资料的管理。
13.学院董事会、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九条 校企合作中长期规划是学院校企合作的蓝图和基本依据。它服从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又是学院发展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十条 学院校企合作规划一般5年编制一次,原则上与学院战略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同步。
第十一条 学院校企合作规划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背景;指导思想;原则;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主要任务和主要指标;实施步骤;主要措施。
所含的主要指标应尽可能量化,并作必要的纵向和横向分解。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规划的编制程序
1.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向各系下发编制指引;
2.各系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报送由本系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校企合作规划草案;
3.校企合作中心在综合各系规划草案的基础上草拟学院校企合作规划草案;
4.校企领导小组审核学院校企合作规划草案;
5.院长办公会议会审学院校企合作规划草案;
6.董事会审批校企合作规划草案;
7.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学院校企合作规划,审批各系的规划草案。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规划一经批准,便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权威性。其调整和修改,原则上须经过上述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和各系根据校企合作发展规划编制学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学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
1.每年6月30日前,各系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报送由本系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下学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2.校企合作领导小组通过校企合作管理中心,与各系作必要沟通;
3.校企合作管理中心草拟学院下学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4.每年暑假开始前,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完成学院、各系下学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的审批,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和董事会备案。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系院学年度工作计划,分别列入各系的学年度考核。
第四章 立项与签约
第十七条 学院所有合作项目原则上均须经过正式立项。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学院发展战略;
(三)合作对象具备相应法定资格,并有良好信誉和相应实力;
(四)有相对可靠的资金安排;
(五)有关产权清晰合法;
(六)预期效益客观、合理;
(七)潜在风险总体可知可控可承受;
(八)对学院方的合作要求合理可行;
(九)如属院级项目,原则上学院须处于控股或实际控制地位。
第十九条 符合上述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列为优先合作项目:
(一)与学院合办校中厂、厂中校(合作学院)或科研、培训等服务机构;
(二)能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生产、科研平台;
(三)企业拥有行业内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并能与学院共享;
(四)能提供20个以上顶岗实习岗位;
(五)能提供两名以上技术或管理骨干到学院兼职授课,或能接收两名以上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且能合作开发专业教材或实训教材;
(六)年提供20名以上订单式人才培养需求或接收10名以上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立项:
(一)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产品、设备、材料、工艺或技术的项目;
(二)单纯商业性生产经营、与学院人才培训方向无关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相关制度明确禁止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一条 立项程序
1.立项申请。
项目申请部门向校企合作管理中心递交《项目立项申请表》(表式见附件),同时附上如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重大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合作模式和管理模式;合作对象基本情况;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项目基本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技术来源;对学院的合作要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必要时附表);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的优势及已有条件;项目的劣势及潜在风险;特别说明或披露事项。
上述要点,可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大小适当增减。
⑵合作对象的相关法律资料和背景资料;
⑶项目其它相关法律资料 。
立项申请人对项目立项申请书内容和所有附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2.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受理立项申请并作合规性初审。
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收到《立项申请表》及附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回执,同时立档存查。《立项申请表》及附件符合规定者,回执上应表明同意受理;不符合者,则表明不予受理,或要求补充、完善后再报。
3.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决定是否立项。
项目评审时,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可以视需要聘请本学院专家参加,也可临时外聘专家参加。外聘专家人选及报酬,由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决定。对特别重要或特别复杂项目的评审,应举行答辩或听证。评审会、答辩会、听证会均应有详细记录。评审结果须形成《项目评审意见书》,与上述记录、《立项申请书》及全套附件一并归档。
4.对重大项目,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评审后经院长办公会议会审,报董事会审批。
5.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根据评审结果或董事会审批意见填复《项目立项申请表》。必要时同时向申请人发出《同意(不同意)立项通知书》。同意立项,通知书应载明项目要点及有关要求。不同意立项,通知书应简要列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全部程序,原则上从受理《立项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为提高效率,风险明显不大的小型简单项目的立项,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授权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审批,其立项程序和材料可以适当从简,立项的审批时间也应尽量缩短。
第二十三条 在学院获得立项的项目,如仍须经政府部门立项,或其中相关事项须经政府批准,其后续申请工作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办理,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提供协助。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立项程序自行决定或强行指定项目是否立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该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未经立项的项目,不得签订《合作合同》(或《合作协议书》,下同);未经签订《合作合同》,任何人不得以学院或合作项目名义对外进行任何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但事后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书面确认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合作合同》除了具备该类合同应有的一般要件外,还须特别关注以下要点:
1.知识产权的有关约定;
2.投入进度、时限的具体规定;
3.项目的管理机制;
4.学院方在行政、经济、用工方面可能面临的责任;
5.有关实施过程中协调和监督的约定。
6.否约机制。
第二十七条 所有《合作合同》签约稿均应在正式签署前5个工作日以上送达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如有异议,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默许。
第二十八条 院级项目的《合作合同》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系级项目的合作主体如系独立法人,其《合作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如非独立法人,则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未经授权,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以学院或系的名义、利用学院或系的资源对外合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部门应在签约后三天内将《合作合同》正本一份连同附件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条《合作合同》正式签署后,如有补充、修改事宜,参照上述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合作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 校企合作项目一般以责任制的形式实施。
第三十二条 除《合作合同》另有约定外,院级项目的责任人由学院委任,系级项目的责任人由参与合作的系委派,事前报学院备案。项目责任人的职务称谓可视合作项目具体情况而定。项目负责人人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组织从教职员工中选拔,或通过教职员工自荐、公选、竞选产生;必要时,也可对外招聘。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责任人的权责利,通过《项目责任书》确定。《项目责任书》内容不得与项目《合作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 院级项目的《项目责任书》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与项目责任人签署;系级项目的《项目责任书》,由系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责任人签署,如系主要负责人兼任本系合作项目责任人,则《项目责任书》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与该负责人签署。所在系应在《项目责任书》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正本一份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的劳动人事管理。项目实施团队组织、人员聘用、薪酬福利等,执行《合作合同》和《项目责任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的资产管理
1.项目涉及的场地、设备、仪器、重要资料及其它资产的租、借、退、还、转让、转移、改造或作价投入,均应履行相应手续,并存档备查。
2.项目添置的固定资产,要明晰产权,建立档案,严格管理。
3.项目涉及的无形资产的使用,通过《合作合同》或《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三十七条 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的财务管理
1.除独立法人项目外,校企合作项目原则上不设独立财务,其财务会计事务由学院财务处设专户或专帐代为管理。
2.校企合作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
3.严禁非独立法人项目未经批准自设帐户;严禁项目资金“体外循环”;严禁非独立法人项目对外举债和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项目责任人 就是该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每个项目原则上均应订有相应的安全制度或安全措施;每次大型活动均须有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 项目部
为方便项目实施操作,对非独立法人的长期项目、周期项目和规模较大或影响重大的短期项目,经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书面批准,可以成立项目部。项目部的名称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除合作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部均须统一冠以学院院名。项目部属非独立法人,只能在学院按合同约定所授予的权限内,依法开展与项目相关的活动。项目部经学院批准可以依法刻制公章,公章由学院方合作主体建立制度严格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校企合作扶持奖励基金”,对重点项目给予扶持,对校企合作中的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校企合作扶持奖励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校企合作收益中的学院分成。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的优先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学院应合作对象要求可在费用减免、人才支持、技术支持、设备设施支持、员工子女报读本院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四十二条 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和校企合作干事应全程跟进合作项目的实施。
第六章 合作项目监督
第四十三条 所有校企合作项目都必须在相应的监督下运行。
项目监督的目的,是保障合作项目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在《合作合同》及《项目责任书》框架内正常运作,防范有关风险,以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第四十四条 项目监督的主体是校企合作领导小组。
合作项目监督逐步推行监督员(监督组)责任制。监督员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指定,一般由领导小组成员、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成员、校企合作干事担任,特殊情况下也可聘用其他人员担任,但与被监督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应当回避。
第四十五条 项目监督的核心,是《合作合同》或《项目责任书》的履行情况,其重点包括:
1.项目前期工作的履约情况,如项目实施方案的制订、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前期资金的到位等;
2.授权执行情况;
3.尽责情况;
4.项目计划进度的实现情况;
5.建成项目的运作情况;
6.现金流情况;
7.风险苗头或隐患。
第四十六条 项目监督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实地调研检查;
2.沟通会;
3.周期(月、季度)报告;
4.专项质询;
5.其它合适的方式。
第四十七条 监督员(组)应对项目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书面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送达有关方面,然后跟进相关信息的反馈和整改的落实。
第四十八条 项目监督不应超越《合作合同》或《项目责任书》规定的范围,不得干预和妨碍项目的正常运作。监督员不得借监督之名牟取私利。
第七章 合作项目的终结或中止
第四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合作项目宣告终结:
1.《合作合同》期满且无续约;
2.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合作各方达成终止合作协议;
3.合同一方严重违约,非责任方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履行。
第五十条 项目终结,监督员(组)须敦促学院方合作主体做好以下善后工作:
1.监督项目扫尾、结项,必要时组织项目验收;
2.组织项目清算;
3.追收应收款项;
4.保证项目的档案、文件、资料、图纸、公章及账册完整移交和妥善保管;
5.处理项目其它遗留事项;
6.做好项目的后评估和总结;
第五十一条善后工作完成后,学院发文撤销该项目部。
第五十二条 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因客观条件制约,项目暂时中断实施,或因合作各方主观需求发生变化,一致决定暂停项目推进,合作项目可以中止。
第五十三条 项目一旦中止,监督员(组)须敦促学院方合作主体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方面确认和维护项目的阶段成果;
2.组织有关各方封存并妥善保管项目档案、资料、账册、公章和必要证据;
3.与合作对象签署项目中止的补充协议;
4.安排并跟进落实项目中止期间的有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项目重启时,学院方合作主体应事前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
第五十五条项目重启,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校企合作干事要及时继续跟进。
第八章 合作收益
第五十六条 合作收益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合作收益,是指:
1.第二条第(一)、第(二)款中学院方分得的利润或项目终结清算时分得的净资产;
2.第二条第(五)款中项目总收入扣除项目直接成本费用后的盈余;
3.第二条第(六)款中学院方分得的项目盈余。
本条第1、第3款的核算办法,通过《合作合同》约定;第2款中项目直接成本费用的具体范围,由学院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其中涉及校内资源的使用收费,执行学院现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第(三)、第(四)款的收入,不应列作项目收益。
第五十七条 合作收益的核定。
1.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提交结(决)算报告。独立法人项目由学院方合作主体负责提交,非独立法人项目由学院财务处负责提交;提交时限:短期项目在项目终结后10天内,周期项目在当期运作结束后10天内,长期项目在会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
2.结(决)算报告审核。独立法人项目的结(决)算报告由学院财务处审核,非独立法人项目的结(决)算报告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核。
3.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结(决)算报告,认定合作收益。
第五十八条合作收益的分配。
1.学院出资类项目的分配比例:学院投资收回前,学院70%,合作系20%,校企合作领导小组5%,校企合作管理中心5%;学院投资收回后,学院30%,合作系60%,校企合作领导小组5%,校企合作管理中心5%。
2.非学院出资类项目的分配比例:学院20%,合作系70%,校企合作领导小组5%,校企合作管理中心5%。
3.对贡献突出的项目,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在上述分配前,从合作收益中提取5%至10%的比例,专门奖励对该项目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余额再按上述比例进行分配。
4.小规模或成本费用难以界定的短期项目或周期项目,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也可参照上述原则,实行“收入分成”或“管理费包干”等分配办法,具体在《项目责任书》中规定。
5.长期项目的合作收益一般每学期分配一次。每次由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根据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结(决)算报告和上述比例,草拟分配方案,在学院OA上公示一周,如无异议,从公示后且供分配款项如数进入学院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学院财务处执行。若分配款项分期到账,则按到账比例分期执行。
6.短期项目和周期项目实行即期分配。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根据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结算报告和上述比例,草拟分配方案,在供分配款项如数进入学院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学院财务处执行。
7.上述分配均为税后分配,应纳税费概由学院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五十九条合作收益的使用。
合作收益属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学院所得,50%用于补充学院“校企合作扶持奖励基金”,50%用于学院发展;
各系所得,30%用于专业建设,70%用于支付各种补贴和奖金;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所得,30%用于小组的活动经费,70%用于支付各种补贴和奖金。
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所得,30%用于开展校企合作的活动经费,70%用于支付各种补贴和奖金。
第六十条 合作收益的管理和监督。
学院内合作收益的各部分所得,均由学院财务处根据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分设专帐代为管理,并对其使用实行监督。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一条 学院每学年度进行一次校企合作的专项考核。
第六十二条 校企合作考核的主体是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考核对象为各系和相关部门。
第六十三条 校企合作考核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
第六十四条 校企合作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方法。每学年度考核的指标体系、指标权重、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参照标准值、调节系数以及考核办法,均可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学院的总体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六十五条 校企合作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根据考核结果,评出校企合作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并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六十七条 学院每学年度校企合作的考核奖励方案,由校企合作管理中心草拟,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八条 除学年度的例行考核外,学院视需要另可进行合作项目个案考核或校企合作的其它专题考核。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学院将视情节处以批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方与国(境)内外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学院方与国(境)内外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社会组织、自然人的合作,以及各系向校外开展的创收服务,可参照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收益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
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实现产学研结合、培养实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根据学院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规范校企合作工作,充分发挥校企合作管理中心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校企合作工作效益,根据《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修订)》的文件规定,结合校企合作管理中心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及各(院)系负责开展的校企合作工作。
第三条 引用文件
(一)《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修订)》
(二)《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三)《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考核奖励办法》
第二章 机构
第四条 机构设置
(一)校企合作领导小组
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院办、教务、实训、财务、人事、后勤、招生就业、校企合作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
(二)校企合作管理中心
负责校企合作的日常工作,是学院对外的窗口,主要围绕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和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具体要求,密切关注行业、协会、企业需求,找准与他们的合作点,组织与调动各系,与之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如下:
校企合作管理中心设三个小组
(1)部门文秘小组 (2)项目跟踪小组 (3)培训学院
(花都三水校区) (花都、三水校区) 校企业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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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权限
1.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工作权限
对校企合作工作实行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对主管院领导负责,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工作,工作权限如下:
(1)草拟学院校企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学年度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2)草拟学院校企合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3)筹备并具体组织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召开的有关会议;作好会议记录;负责会议纪要、决议的整理、会签、发送及相关资料的存档;跟踪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4)受理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并进行合规性初审;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授权,对小型、简单、低风险项目进行审批。
(5)组织院级项目对外谈判。审核或草拟院级项目合作合同、项目责任书和项目实施方案。
(6)代表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对外联络;对学院内部校企合作事项进行具体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7)牵头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实行监督。组织做好项目终结或中止时的相关工作。
(8)具体组织应对与校企合作相关的法律纠纷。
(9)牵头对校企合作项目收益进行审核,草拟学院内部分配方案。
(10)拟订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奖惩方案,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11)负责学院校企合作的统计和分析。
(12)负责学院校企合作有关文件、合同、档案、教材、资料的管理。
(13)负责完成学院董事会、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交付的其它工作。
2.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工作小组权限
(1)秘书业务小组负责校区日常工作,收集全院有关校企工作的数字统计汇总、项目的审批报送工作和文秘档案工作。
(2)项目跟踪小组(花都、三水校区),分别负责两校区的项目跟踪服务,收集有关项目的资料及数据,检查项目开展状况,并定期检查和督导其他相关的校企合作项目。
(3)培训学院业务小组,负责校企培训业务,收集报送有关花都、三水两校区各系的校企合作培训资料和情况。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日常管理
(一)统筹规划和系统管理学院与各类企业单位的各种合作关系。
(二)负责开拓各种校企合作模式,与企业在实习就业、人才培训、技术开发和文化交流等多领域密切合作,指导各实体部门开展对外合作工作,定时定期组织召开校企合作工作会议。
(三)负责统一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审议、签订各类校企合作项目协议、合同,实现各类合作项目的资源共享;负责校企合作的公关工作,适时开展文化交流与友好往来等活动,争取让企业提供各类奖、助学金、设备赞助等,建立校企之间长期全方位的友好合作关系。
(四)负责校企合作项目开展情况的跟踪调研和信息反馈汇报等工作。
(五)负责完成学院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会议及活动的管理
(一)校内会议及活动管理
1.主办部门负责出台会议通知或活动方案,安排并落实有关事务。
2.部门干事负责约定会议及活动场地。
3.部门干事负责发文通知参加人员,并准备好相关文件材料,同时根据会议及活动的级别、性质准备好会议饮用水、招待用品或其他活动所需物品。
4.临时确定需要召开的碰头会议可以口头形式通知,但应明确会议议题,并给予与会人员充分的时间准备。
5.如举行的是院级的重要会议或活动,主办部门须对“准备工作、现场工作、事后工作”进行全面负责、落实,并与协调系、部做好沟通联系,应付各种情况。
6.参会、参加活动的人员不得无故迟到、缺席会议,如确实有紧急情况,须提前请假。
7.部门干事必须做详细的会议记录,以便会后向部门员工准确传达会议精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活动记录、拍照,根据活动的性质、级别而定。
8.会议及活动涉及到经费问题,应由主办部门进行统筹计算,根据学院经费流程上报并报销。
(二)校外会议及活动管理
1.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校外会议(如洽谈、谈判、现场会、报告会等),参与部门须协调校外单位做好会务准备工作,如落实会议时间、地点、人员,准备好资料文件等。
2.部门有关人员被邀请参加的校外会议及活动,如地区的校企合作洽谈会、大型校企合作对接活动、人才交流活动等,参加会议或活动前须请示部门领导,事后须向部门领导汇报情况。
3.部门干事须做好记录工作以及会议或活动现场拍照工作,会后须撰写新闻稿并上传到学院和部门的网站。
4.如会议或活动涉及重要的项目合作,部门须派专人负责跟踪和信息反馈。
第八条 项目管理
(一)项目的实施、监督、终结或中止,详细参照《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修订)》的第五、六、七章。
(二)项目申报流程:
第九条 顶岗实习管理
参照《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第十条 经费管理
校企合作经费使用按学院和财务处相关规定与程序进行实报实销,专款专用,其使用方向如下:
(一)校企合作管理中心
1.校企合作交通经费;
2.校企合作工作会议、研讨会经费;
3.校企合作工作年终总结表彰经费;
4.校企合作接待经费。
(二)各系
1.校企合作单位开发经费;
2.校企合作关系维持发展经费;
3.外聘企业兼职教师补贴经费;
4.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涉外)活动经费;
5.校内顶岗实习指导教师电话费。
第十一条 奖励及惩罚
(一)奖励
学院每年召开表彰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系进行表彰。
(二)惩罚
1.个人擅自以学院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造成学生投诉等恶劣影响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学院将给予行政记过、经济处罚、解聘、开除等处理。
2.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否则,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3.合作项目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人身受到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各系与校企合作管理中心的校企合作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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