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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广工商院助发[2017]24号

发布日期:【2017-09-08】

各系、国际教育学院学工组: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进一步做好我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成长,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我省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7]48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2016-2017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院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

副主任:黄鹏(学生处处长)

委员:院系主任、学生处副处长、团委书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

下设三个组:工作组、推荐组和班级评议小组

(一)工作组

组长:谭全、徐达(学生处副处长)副组长:朱建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

成员:各院系学工组组长、团委代表、学生科代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员

职责:对各院系评审出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进行审核讨论,提出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二)评审组

各院系须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组。

组长:各院系主任或分管学生工作的系主任

成员:院系学工组组长、辅导员;

职责: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提出院系推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的审核意见

(三)班级评议小组

组长:辅导员

成员:班委、三名普通学生

职责:对本班申请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进行审查。

二、评选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并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名额安排

名额安排按照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生比例分配。

四、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反校纪校规记录,无迟到早退,未受任何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评定等级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综合测评和成绩排名班级排名30%以内)

7.积极参加实习实践活动。

办理了学费缓交手续,已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却未按时缴费的学生;未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却无故欠费恶意欠费的学生,原则上均不具备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

五、资助标准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一年一次性发放;

(二)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

各院系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统一用电子版,必须要严格按照填写说明填写(见附件2),审查时发现填表错误或不规范者直接取消其评选资格),并附上相关获奖佐证材料、成绩单、个人自传。

(二)班级评议

由辅导员具体负责,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成绩、平时表现、个人资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公示后报本院系。

(三)各院系评审

各院系评审组广泛听取学工组组长、辅导员、学生的意见,按照下达的名额评审出本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于9月26日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院审核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工作组对各院系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学生名单报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送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七、评审要求

各院系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学生详细了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各项政策。要高度重视本次评审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及通知的要求进行认真评审,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身上。同时,要把评选过程作为一项德学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学生刻苦学习、文明守纪、奋发拼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五进”促“德学”提升综合素质。杜绝弄虚作假,凡申报材料不真实者,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并追回奖励金额。

八、各院系上报材料要求及时间

(一)各院系于9月27日10点前(过期不候),将公示的初审名单表(见附件3)和审批表的电子版(根据附件3的顺序,审批表命名的格式为:序号+姓名+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二)各院系评审组将准确无误的初审名单表和审批表打印出来(双面打印)学生签名、盖系章,连同获奖佐证材料、成绩单、自传一起,于10月16日10点前(过期不候)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各院系评审组请按时间要求组织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未按期将初审名单以及相关材料、表格上交的将按自动放弃申请处理。

九、受资助者的责任及义务

(一)鼓励受资助学生提前还清助学贷款并缴清学费;

(二)受资助学生要将励志奖学金学金真正用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上,不得铺张浪费或挪作他用,甚至购买奢侈品等,一经查实,即停发并追回所发放的奖励资助金额。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相应处分,通报全院;

(三)受资助学生在受助后每学期都要书面向辅导员汇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使用情况及学习情况、思想与纪律情况;

(四)受资助学生在受助后的各学期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国家法律制裁的,其奖励金即被取消并追回。

附件: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9月8日

上一条:关于转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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