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的《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普惠金融部关于做好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受疫情影响借款学生征信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便函[2023]6号,附件1)的文件要求,学校拟对部分借款学生逾期还款情况开展认定,对通过认定的学生批量调整或暂缓报送征信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办理校园地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国家助学贷款,且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借款学生。具体时间范围为: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湖北户籍借款学生征信信息产生时间范围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工作流程
本次工作采用“批量认定为主,重点认定为辅”的方式进行。
(一)国家开发银行分行提供认定名单。国家开发银行分行根据2022年度助学贷款还款情况编制《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受疫情影响借款学生征信记录认定表》(见附件,简称《认定表》),现《认定表》已发送至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私发至相关学院。
(二)学院认定。学院对国家开发银行分行提供的《认定表》进行批量认定,完成认定后将《认定表》提交到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不予认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学生具备还款能力。却拒不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经多次催收仍拒不偿还逾期本息的;以暴力、消极等方式妨碍学校进行贷款催收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学院认定的其他不应予以认定的行为等。原则上,除符合不予认定条件的借款学生外,其余情况均可认定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请相关学院高度重视此项认定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于2023年2月27日,将《认定表》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有不予认定的借款学生,学院需提交不予认定的借款学生详细情况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相关辅导员、资助经办人、学工办主任、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签字并盖学院公章。)一并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学院《认定表》,报学校审批后报送至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四)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汇总处置。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将经办机构提交的《认定表》汇总后,提交至国家开发银行普惠金融部。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汇总认定后,将认定结果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备,并根据认定结果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调整征信记录。
批量调整或暂缓报送的征信信息,相应逾期贷款应于下一个还款日(2023年9月20日或12月20日)结清。如下一个还款日仍未结清逾期贷款,不良征信信息将继续报送。
学生处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