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上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请各学院动态跟踪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做好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动态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2年秋季已通过困难认定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统一导入上学期的认定信息,通过认定的学生无需重新申请。上学期未通过认定的学生可根据个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申请。
二、本学期因个人家庭经济情况变化需要新申请认定为困难生,或因家庭发生变故需变更困难等级,可重新申请认定。休学、退学或入伍等非在校生不参与本学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这几类学生若已通过上学期认定,学院需及时将名单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院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相应等级。
四、各学院开展困难认定工作时,重点关注原建档立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重点关注“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指导学生按要求提供佐证,及时进行认定。
五、新增和变动学生的申请、审核及其他相关要求按2022年秋季学期通知进行,详见《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xsc/info/1141/10586.htm)。具体工作安排:
(一)学生申请(2月21日-2月28日)
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022年版)》(附件1),提出认定申请,签订《家庭情况说明及承诺书》(附件2),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分析及审核记录表》(附件3)提交佐证材料,填写《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附件4),学生应对所填信息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有不诚信行为者一律取消认定申请及助学金资助资格。
(二)学院认定(3月1日-3月15日)
1.认定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附件1-4及佐证材料,按照认定工作指标解释进行分析,逐一核查,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填写《认定分析及审核记录表》(附件3)、《困难认定名单及等级汇总表》(附件5),初步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经班级民主评议、分组交叉审核后,于3月6日将附件1-5及佐证材料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后,提出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于3月8日前将附件1-3及佐证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各学院交叉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学院通过交叉审核的方式对全校申请材料进行核准,尤其是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比超全校困难生总数30%及以上的学院,将对其进行重点核查。除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外,审核时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填写《认定分析及审核记录表》(附件3)。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交叉审核的意见反馈原学院认定工作组。原学院认定工作组于3月15日前进行再次审核、调整。
(三)学院公示(3月16日-3月23日)
学院审核通过后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最终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线下认定等级,于3月23日将附件3-5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线上认定(3月24日-3月28日)
1.系统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家庭经济信息导入全国资助管理系统,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线上认定等级。
2.等级调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线上认定的等级反馈学院,学院对比线下认定和线上认定等级,若认定等级不一致,学院应出具情况说明和确定最终认定等级,于3月28日将附件3-7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批(3月29日-4月3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认定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结果反馈学院。
(六)学院建档
学院将认定等级告知学生,并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名单及申请相关的所有纸质版材料装订成册作为档案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做好好学生受助情况登记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不定时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情况进行检查。
请各学院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认定程序于规定日期内完成工作,提交材料,电子版材料发至资助公共邮箱,纸质版提交至两校区资助办公室。
学生处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