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工商学院商学院委员会文件
商院党函〔20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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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新葡的京集团8814商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葡的京集团8814商学院各党支部:
《中共新葡的京集团8814商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葡的京集团8814商学院委员会
2022年10月10日
中共新葡的京集团8814商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组织在学院党建和发展中的作用,发挥学院党委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学院党内决策议事规则,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建设、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条 学院党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学院党委应当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当由学院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中央、省委、校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二)讨论审议学院党建及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推动党委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本单位教职工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学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保密工作以及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事项;按照校党委的要求,研究部署统一战线、知识分子工作。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包括:基层党组织的设置与调整、支部书记的选任;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等党员队伍建设;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与转正工作;本单位党员大会、党代表推荐选举的相关事项;分党校的相关工作;党内评选先进、奖励、慰问和处分等事宜,做好激励关怀帮扶工作。
(四)研究本单位内设各部门和所属各研究所、科研中心等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整建议人选;研究本单位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研究决定向上级呈送的涉及本条第一至四款相关方面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学院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以及党委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总结等。
(六)研究讨论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时,学院党委会须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七)对本单位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教学科研工作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提出审核意见,严把政治关。
(八)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相关事项。
(九)其他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六条 正确区分学院党委会与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范围,不得用党政联席会替代学院党委会。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八条 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委员的院领导、学院办公室主任、组织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第九条 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委员或院领导提出建议,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第十条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调研,重要议题会前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沟通,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不得仓促上会。
党委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会议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但不得以个别酝酿代替会议决策。
研究讨论决定涉及干部任免调整、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前,应听取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意见,并协商一致;研究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前,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研究讨论有关政治审查事项前,要安排专人通过查阅档案、谈话、外调等方式充分了解情况,有关情况要在会议上进行通报,并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整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实行末位表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决定。如需表决的,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对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调整事项,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四章 决议落实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客观、真实、全面,要完整记录讨论决策过程,讨论决定的结论必须清楚。会后,会议记录人员根据原始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原始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及时按要求归档,学院留存复印件备查备用。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办理事项,党委会应明确责任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党支部应及时办理并向书记报告落实情况。
除暂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六条 党委会做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具体负责的班子成员协调后,报书记决定;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委员应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职尽责;对虽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凡属应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擅作决定;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院党委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党委会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如确需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纪律,对应该保密的学院党委会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学院党委会决定,或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及少数人擅自私自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对违反回避制度、议事规则、保密纪律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学校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共新葡的京集团8814商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新葡的京集团8814商学院委员会 2022年10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