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8814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广工商院发〔2017〕1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保障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新葡的京集团8814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由理论学分和实践学分构成。以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学分设置为依据,理论学分通过创新创业课程学习获得,实践学分通过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获得。
第三条 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修读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创新创业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是取得毕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学校鼓励、大力支持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生学业成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实验实训中心、就业指导中心、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各院系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分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材料的汇总,组织创新创业学分的审核认定工作。其他各职能部门、各院系协同管理,负责创新创业学分成果原始材料收集整理、提交。
第三章 创新创业学分的构成
第五条 创新创业理论学分通过参加学校统一实施的创新创业理论课程学习(含通识选修课),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
第六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通过以下途径获得:
(一)发明创造获得国家专利认证或知识产权认定。
(二)电子设计、软件设计、艺术设计、广告设计、营销策略设计等专业设计,得到社会承认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根据具体情况计学分。
(三)参加国家级、省级二类以上学科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
(四)参加学科专业技能竞赛以外,有重大影响力的其它各类赛事,获得国家级前六名,或省级前三名。
(五)参加国家级体育比赛获得前六名;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前三名。
(六)在正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
(七)参加由团中央、团省委、学校团委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假期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各类公益、社团活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中,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为学校赢得荣誉。
(八)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包括注册会计师、国家司法考试、资产评估师、高级程序员、SYB创业培训等)资格考试。
(九)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验收合格及以上。
本管理办法认定范围外新增的创新创业实践,由各院系、部门或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报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提请专家审议核准后,可纳入认定范围。
第四章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和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
1.大创项目、学科竞赛
项目 |
标准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 |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
国家级 |
2.0 |
验收合格及以上者,负责人按表中分值赋分,参与人按排名依次递减0.5学分,最低计0.5学分。 |
省级 |
1.0 |
校级 |
0.5 |
学科专业技能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含特等奖) |
4.0 |
1.学生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级一类竞赛按表中分值,二类竞赛按照获奖级别递减0.5学分。 3.获团体赛奖项的,负责人所获学分按上表中的分值,其他学生减0.5学分。 |
二等奖 |
3.0 |
三等奖 |
2 |
优秀奖 |
1.0 |
省级 |
一等奖 (含特等奖) |
3.0 |
二等奖 |
2.0 |
三等奖 |
1.0 |
备注:可认定通识选修课学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可认定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2.知识产权
项目 |
标准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 |
发明国家专利 |
第一专利权人 |
5.0 |
1.提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以上成果均指第一完成人,多人合作者依次递减0.5学分,最低按0.5分计算。 |
实用新型专利 |
第一专利权人 |
3.0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第一专利权人 |
3.0 |
外观设计专利 |
第一专利权人 |
1.0 |
备注:可认定通识选修课学分;其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认定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3.发表论文或作品
项目 |
项目及标准 |
获得学分/篇 |
认定标准 |
发表 论文 |
被SCI、EI、CSSCI、CPCI-S收录 |
5.0 |
1.以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并能够在知网检索。 2.以上成果均指第一完成人,多人合作者依次递减0.5个学分。 3.提供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含封面、目录、正文、封底) |
中文核心期刊 |
3.0 |
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
2.0 |
国际性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
2.0 |
全国性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
1.0 |
省部级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
1 |
发表 作品 |
国家级 |
3.0 |
在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校级刊物发表作品学分累计计算不超过1个学分)。 |
省级 |
2.0 |
备注:可认定通识选修课学分;其中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报纸等媒体上发表作品的第一作者,可认定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4.创业活动
项目 |
标准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 |
创业竞赛 |
国家级 |
3.0 |
提供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省级 |
2.0 |
校级 |
1.0 |
自主创业 |
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在3-5人的公司 |
2.0 |
学生自主创办注册的公司,需审核正常运营8个月以上的财务台账、报表、企业年营业收入证明、企业纳税证明、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资台账等有关证明。 |
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在6-10人的公司 |
4.0 |
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10人以上的公司 |
6.0 |
创业培训 |
参加政府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创业培训,有证书或成绩证明 |
0.5/项 |
申报学分最高记两次 |
备注:可认定通识选修课学分。
5.技能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技能证书,经认定最高不超过2学分。
6.社会实践活动
项目 |
标准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 |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 |
国家级 |
3.0 |
提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省级 |
2.0 |
校级 |
1.0 |
各类公益和社团活动 |
|
1.0 |
由团委负责认定 |
|
|
|
|
备注:可认定通识选修课学分。
7.其他
项目 |
标准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 |
参加学科专业技能竞赛以外,有重大影响力的其它各类赛事,获得国家级前六名,或省级前三名。 |
国家级 |
3.0 |
提供获奖证书及复印件。 |
省级 |
2.0 |
备注:可认定通识选修课学分;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可认定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第五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程序
第八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流程
(一)认定时间
每年9月份集中受理上一学年的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
(二)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及标准提交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1份(如:刊物原件、专利证书原件、竞赛获奖证书原件、技能证书原件等)。
(三)审核认定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依据本办法,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对学生申报的创新创业学分信息进行审议、认定;对已通过审核认定的学生证明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后报教务处。
(四)给予成绩
教务处根据认定结果,组织相关教学单位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录入学生成绩档案。
(五)不能获得创新创业学分的情况:
①未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②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③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
在创新创业学分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学生已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并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