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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科专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9-21

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科专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广工商院发〔2019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学科专业技能竞赛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推进竞赛活动持续有效开展,扩大学生参与面、受益面,切实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同时鼓励全校师生积极指导和参加学科竞赛,尤其是培育出更多的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力的重点竞赛项目,并将竞赛成果应用于人才培养,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赛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学生学科专业技能竞赛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实验实训中心提供场地和设备支持,相关教学单位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教务处的职责是做好各类学科专业技能竞赛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公布各类竞赛的信息,实施竞赛立项管理及相关表彰和奖励工作,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的职责是做好学科专业技能竞赛指导教师的配备工作;参赛学生团队的选拔和培训工作;与实验实训中心配合做好技能练习场地、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校级竞赛的各项承办工作;围绕技能竞赛开展的教学改革及课程建设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竞赛项目与级别

第五条 学生学科专业技能竞赛项目由校内和校外两部分组成。校内学科专业技能竞赛项目应密切联系学生职业应用能力的培养和单项技能的训练,同时也为校外技能竞赛项目选拔人才;校外学生学科专业技能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高校或其它社会组织举办的、与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现有学科、专业领域紧密联系的大学生课外竞赛活动。其它不属于大学生学科专业技能竞赛的项目,由学校相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参赛、报批、奖励等事宜。

第六条 校内学科专业技能竞赛分为重点和一般两个级别。重点竞赛需符合以下标准:有效推进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专业辐射面广,参与学生多;有行业企业专家共同参与;有社会专业社团具体承办和经费支持;竞赛内容与职业资格(技术)标准对接或与校外高水平技能竞赛项目接轨。

第七条 校内学科专业技能竞赛项目由承办的教学单位成立专门竞赛组织机构,负责专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八条 校外学科专业技能竞赛分为三个级别:

(一)一类项目:指政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主办,跟学校开设专业相关的学科专业技能竞赛。包括:

1.国家级:指国家政府部门或教育部主办的学科专业技能竞赛(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项目支持)。

2.省级:指广东省政府或省教育厅主办的学科专业技能竞赛(教育厅、财政厅“质量工程”项目支持)。

3.市级:指市政府或市教育局主办的学科专业技能竞赛。

(二)二类项目:非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参赛对象仅限在校学生的学科专业技能竞赛。

1.国家级:指国家政府部门下属的除教育部以外的其他各部委主办的学科专业技能竞赛。

2.省级:指国家各部委下属二级单位、广东省政府下属的除教育厅以外的其他厅级机关单位、全国知名行业协会(学会)或相关专业全国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学科专业技能竞赛。

3.市级:地级市政府下属除教育局以外的机关单位、广东省知名行业协会(学会)、相关专业广东省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全国知名高校、企业主办的有公信力的学科专业技能竞赛。

(三)三类项目:非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参赛对象为社会群体的学科专业技能竞赛,三类项目不分级。

第九条 校外学科专业技能竞赛项目需设领队一名(可由指导教师兼任),负责比赛具体联络及组织参赛事宜;

第四章 竞赛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校外学科竞赛实行“一赛一报”立项管理模式,所有大学生校外学科竞赛活动必须经过学校审核、认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一系(部)一赛”制度。负责省级一类学科竞赛的教学单位应认真做好相关赛事的组织及落实工作。各教学单位应结合自身特色,至少组织好一项面向全校且在专业(行业)内有影响的学科专业技能竞赛。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各教学单位向教务处申报本学期二类竞赛项目和经费预算,每专业每学年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项。报备的赛事须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参赛。事先未经报备或未批准立项(或备案)的竞赛项目不予经费支持,不纳入竞赛奖励、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统计范畴。报备内容包括:

1.赛事名称、主办单位、参赛学生、指导教师、经费预算等,提交《广州工商学校学科专业技能大赛申报汇总表》(附件1)。

2.赛事组织方案。教学单位要认真研讨实施方案,确保其详细、完备、科学、可操控性,吸引更多师生参与比赛,扩大赛事受益面。方案的内容包括:赛事目的、竞赛报名、组织、规则、评审、奖励、条件保证等全面信息。

3.经费预算说明。经费预算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和学校财务相关要求。经费预算说明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后,提交教务处审批或备案。

第十三条 校外一类学科专业技能竞赛项目须建立在校内同类或相近学科专业技能竞赛的基础上。因而,经审批立项的校内外学科专业技能竞赛项目,立项教学单位应认真做好选拔、指导、组织实施及相关保障工作,并在竞赛活动结束后及时整理竞赛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成果类竞赛项目,不列入学科专业技能竞赛立项范畴;凡是获奖名额按照参赛人数比例设定的且不限专业的赛事项目,原则上不予以资助和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从教学业务经费中设立学生学科专业技能竞赛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国家、省级一类学科专业技能竞赛和校内学科专业技能重点竞赛项目的经费开支。校外二类学科专业技能竞赛,各教学单位先垫付报名及参赛费用,如参赛获得省二类前三等奖以上,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报销该项目报名费及参赛费用的50%。各教学单位也应从学校划拨的业务经费中设立学生学科专业技能竞赛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本单位学生参与校内外各类学科专业技能竞赛项目。

第十六条 学校给予校内学科专业技能重点竞赛项目承办单位适当的经费支持,由承办的教学单位用于调研学习、聘请评委专家和项目宣传等方面支出,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补充支付。

第十七条 学校给予参加校外学科专业技能竞赛一类竞赛项目适当的经费支持。由参赛团队所在教学单位用于参赛报名、参赛差旅、比赛期间教师指导津贴、比赛辅导所必须的图书资料费、参赛作品耗材费等开支。经费使用标准具体如下:

类型

经费

一类竞赛

备注

参赛报名费

按照正式通知和报名表审核后

按实报销

参赛差旅费

遵照相关财务标准按实报销

比赛期间教师指导津贴

100//

必须为指导教师,并按实际到场天数为准

图书资料费

50/

按实际参赛学生数为准

竞赛作品耗材费

500元以内

仅限参赛作品耗材,超出部分由相应教学单位配套,不得挪用教学用耗材

第十八条 学生学科专业技能竞赛经费开支要坚持节约高效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具体报销流程及要求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科专业技能竞赛项目设置或调整原因,而出现某一年度没有对口一类学科专业技能竞赛的情况,可引导学生专业团队参加相近专业的一类学科专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条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际性学科专业技能竞赛的,其类别可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第二十一条 应赛事主办方要求,须开具参赛学生学籍证明等文件的,由参赛单位报教务处统一开具。

第五章 竞赛获奖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参加校内学科专业技能竞赛的获奖学生予以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数量分别约占参加决赛团队(作品)总数的5%10%15%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教师指导在校学生以“广州工商学校”名义参加校外一类学科专业技能竞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荣誉的项目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竞赛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一类竞赛

团队

30000元/项

20000元/项

10000元/项

个人

20000/

10000/

5000/

指导教师

团队

10000元/项

5000元/项

3000元/项

个人

6000元/项

3000元/项

2000元/项

省级

一类竞赛

团队

8000元/项

5000元/项

3000元/项

个人

4000元/项

3000元/项

2000元/项

指导教师

团队

3000元/项

2000元/项

1000元/项

个人

1500元/项

1000元/项

600元/项

在所申报的二类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二类学科专业技能竞赛获奖项目按照省级一类学科专业技能竞赛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省级二类学科专业技能竞赛获奖项目按照省级一类学科专业技能竞赛50%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组织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学生参加一类学科专业技能竞赛并获奖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一类学科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者所在单位10000元;省级一类学科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者所在单位5000元;获得国家级、省级一类学科专业技能竞赛优秀组织奖的单位,在原奖励基础上各增加50%

第二十四条 学校奖励遵循以下规定:

1.奖励以获奖奖项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发放,不按人数进行累计;

2.同一参赛团队(作品)在同届竞赛的不同级别比赛中获取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得奖等次且只计一次,对应标准予以奖励;

3.同一参赛团队(作品)在同届竞赛中同时获取单项奖和团体总分奖的,按团体总分奖对应标准予以奖励;

4.同一学生(团队、作品)在同一个竞赛项目中获不同级别奖项,只计最高奖项;

5.分段竞赛,如选拔赛与决赛、分区赛与全国赛时,作为一次竞赛对待,奖励级别按奖金最大化原则确定;

6.竞赛项目奖项设置中没有明确规定特、一、二、三等奖的奖项一律按三等奖奖励;

7.设置有较多数量的奖项,但在奖励拨款计算时最多按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认定的学科专业技能竞赛重点项目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获奖学生,通过申请可获得人才培养方案中的2个创新实践学分(从2016级本科生开始执行)。优异成绩是指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前2个获奖等级的奖项。“创新实践”课程的成绩按照获奖等级记载:获国家级(或国际级)一奖等级为优;获国家级(或国际级)二奖等级为良。

第二十六条 对学科专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的指导教师,学校在教育教学改革立项评选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学科专业技能竞赛奖金由学校发放给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学生的奖励分配由指导教师决定并负责解释,教师的奖励分配由各教学单位根据竞赛过程中指导教师及支持保障团队的具体表现决定并负责解释。奖励分配方案需在本教学单位内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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