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8814教学研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广工商院发〔2014〕1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实现项目申请、评审、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教学研究工作上水平、上质量,并有效地应用于教学实践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是指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以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为主体进行的有关教育思想、专业改革、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及教学管理改革研究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研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校教研的规划,确定重点研究课题指南;
(二)组织和指导校级教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检查、结项审核、档案管理、经验总结等工作;
(三)组织专家在校级教研项目中择优推荐省级、国家级教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四)管理学校教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五)负责制定学校教研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校级教研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教研发展规划及重点研究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评议各申报项目,提出经费支持建议;
(三)参与教研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及成果鉴定工作;
(四)审议学校教研管理办法。
第五条 立项单位职责:
(一)根据学校教研项目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制定和修订本部门教研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案;
(二)指导、组织、督促本单位承担教研项目的建设工作;
(三)配合教务处开展本单位承担教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检查、结项审核、档案管理、经验总结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分为A类项目和B类项目。A类项目是以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和实践教学模式改革、教师专业发展、职业素养和素质教育、质量保障等为主要内容;B类项目是以教学管理改革、学分制改革、学籍管理、学生管理、实验实训管理、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为主要内容,只面向一线教学管理人员和青年教师申报。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教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实行限额申报。
第八条 立项要求
(一)项目应以协同创新为引领,突出校、政、行、企多主体协同育人的思想;
(二)项目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能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和学校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三)项目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并有使用价值和推广价值;
(四)项目立意新颖,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项目实施方案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和实践性强,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
(五)项目有研究实践的基础,团队结构合理;
(六)对同一单位同一名称及内容相似的项目不予重复立项;
(七)一般意义的个人项目或与教改无关的教育教学理论研究项目;已往入选或已获同一级别教改立项的;省级教育科学研究在研项目或超额申报的项目等,均不予受理;
(八)每个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前三名(含项目负责人)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报;
(九)主持校级教研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请书;
(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报汇总表(须按优先顺序排序);
(三)申报单位经费支持承诺书。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学校公布《立项指南》和申报条件、限额和要求,组织填报《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请书》,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教务处对照有关条件和申报限额组织开展形式审查;
(三)教务处在学校质量工程专题网站公示申请材料,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教务处组织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开展网上评审和会议评审;
(五)教务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六)学校将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的要求,择优遴选和推荐省级教学研究的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
(一)教研项目必须紧密联系教学实际,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成果在近期内能够推广应用,直接产生教学或管理效益;
(二)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研究团队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工作;
(四)项目经费安排合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一般为2年,建设期内不能完成的,最多可申请延期1年。
第十三条 教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学院将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其中,5%为项目的管理费及评审经费,95%为项目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经费分三期划拨。第一期占项目经费总额的30%,在项目立项后划拨;第二期占项目经费总额的40%,在中期检查后根据检查结果给予划拨;第三期占项目经费总额的25%,在项目验收结题后划拨。
第十五条 教学改革与研究是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各单位应给予相应配套支持经费,建立相应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以确保各项目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全面负责,按时向教务处递交中期检查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所承担的研究任务。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者,应及时提出延缓申请,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由单位签署意见后送交教务处。
第十七条 凡中期检查中无阶段性成果,或未能按期完成任务,或擅自中止项目,或将经费挪作它用者,将冻结其经费使用权或不予审批报销所用经费,其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教研项目和参加教学成果奖评奖。
第十八条 凡因特殊原因需对项目研究计划或项目主要成员作重大调整者,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将撤销其承担项目,追回拨款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批教研项目。
第十九条 教务处将定期进行项目检查,组织交流和研讨,并向全校公布各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对成果特别突出,创新明显,在今后各项教学改革立项和教学成果评审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教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采取项目负责人制,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与项目有关的调研旅差费、会务费;
(二)出版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成果论文或专著的版面费、出版费;
(三)购置项目研究必需的图书文献资料、计算机软件和有关办公用品等;
(四)项目成果鉴定费;
(五)研究人员的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学校教研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包括省级及以上项目),须在项目执行期内完成课题研究。
第二十二条 校级项目结题验收工作一般每年1次,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采取教学单位初审和学校终审相结合的方式。其程序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须提供以下结题材料:
1.教研项目结题报告书。内容包括:项目主要成果、项目主要特色及创新之处,项目改革的目标和解决的关键问题,主要改革措施及实施情况(含理论水平、实践效果、推广应用、学生受益情况等);
2.项目经费使用清单;
3.反映项目实施及其效果的支撑材料。
(二)教务处根据各单位提交的项目结题验收材料,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或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可以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凡受益面大、成效特别突出,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能反映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特色并具有独创性的项目,可进一步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省和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