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办法(试行)
(广工商院发〔2018〕1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粤学位〔2014〕2号)、《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学位办〔2016〕40号)》精神,结合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审核工作的原则是“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合理”。
第二章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条件
第四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在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当学年度,均应提出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请。
第五条 拟新增为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须先通过学校审核、获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公布后方能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当年未能通过审核或备案的专业,须进行整改建设并待次年重新申请,该专业当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挂靠有相应授权专业的其他高校进行。
第六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须符合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制订公布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条件》。
第三章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程序
第七条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系,组织填写申报材料及系内自评,经本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前一年12月中旬向学校学位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广东省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XX专业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自评报告》等。
第八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同行专家和学位教育管理专家,依据《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条件》进行评审。专家要求:每个专业5至7名具有正高职称同行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管理专家,且本校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相关专业所在系须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学校学位办公室将根据申诉内容再次组织审核。
第十条 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位办公室于当年4月中旬将学校审核结果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办学质量实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督查,对发现严重问题的专业将责令其整改建设,如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建设要求的将减少其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学位授予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