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葡的京集团8814教务处网站!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教学运行管理   >   正文

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9-21

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广工商院发〔20181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经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我院有权授予学士学位。我院将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情况,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做好学位授予及管理工作,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各学科、专业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单数)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教务处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有关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1名。

第四条 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人数为715人(单数),由本系主任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讲师以上职称教师组成。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由相关系提名,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任期为三年。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按《章程》执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开会审核学位授予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所做出的决议须得到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凡具有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未超过1次且毕业时已解除处分;

(二)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获得毕业证书;

(三)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四)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学院现行学分绩点制,累计平均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达到2.00及以上(GPA的计算方法按《新葡的京集团8814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永久性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者;

(二)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达到2次或以上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毕业审核未通过而作留级处理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八条 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达到本细则第六条之第4款规定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前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省级一类以上学科技能竞赛获三等奖及以上者;或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或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者;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性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普通高等学校学报、CSCD源刊、CSSCI源刊)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者;其它刊物论文须提交系学位分委会或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和认定(艺术类可为作品)

2.毕业当年响应祖国号召应征入伍者(应有入伍通知书);

3.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应有考研成绩证明和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4.取得毕业资格半年内,通过重考等方式使累计平均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达到2.00及以上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授予学士学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补修或其他方式满足相关条件后可补授予学士学位;超过规定时间未满足授予条件的永久性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资格审核未通过而作结业处理者,结业后一年内通过换证考试等方式取得毕业资格,并且符合第六条规定者可补授予学士学位;

(二)毕业资格审查时仍然在处分期者,毕业后半年或结业后一年内,处分解除后符合第六条规定者可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系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及毕业论文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做出情况说明,并提交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批。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各系学位评定分委会提交的名单,并召开全体会议,决议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结果,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复议及其它

第十一条 复议条件

若学生对学位授予情况存在较大争议时,由当事人提出申诉,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

第十二条 复议流程

(一)在学位授予名单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学生本人出具书面申诉书,交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调查复议;

(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复议,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其它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假、违反本实施意见细则获得学位者,经查实,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已授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工商院发〔2014131号文《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版权所有:新葡的京集团8814教务处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南环路28号  电话:020-86929528、86929619、86929839、86928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