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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2013-2014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穗工商院助发[2013]14号

发布日期:【2013-09-28】

各系、学工组: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进一步做好我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 广东省教育厅高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2012-2013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2013-2014学年度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院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钟伟强(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

副主任:黄鹏(学生处处长)

委员:各系主任、学生处副处长、团委书记

下设三个组:工作组和评审组

(一)工作组

组长:谭全(学生处副处长) 副组长:朱建丽(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成员:各系学工组组长、团委教师代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员

职责:负责对各系评审出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名单进行审核讨论,提出建议名单,报学院审批。

(二)评审组

各系须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组。

组长:各系主任或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

成员:系学工组组长、辅导员;

职责: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评审出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名单。

(三)班级评议小组

组长:辅导员

成员:各班班委和三名普通学生

职责:负责对本班申请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名单进行审查。

二、评选对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2011、2012级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并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全日制2011、2012、2013级专科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反校纪校规记录,无迟到早退,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德育评定等级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平均成绩原则上85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实习实践活动。

(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反校纪校规记录,无迟到早退,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评定等级良好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资助标准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一年一次性发放;

(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每学期发放1500元。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校友助学金。

四、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

各系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请严格按照附件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填写),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还要附上相关获奖佐证材料、成绩单、个人自传。 申请表为学院上报材料,各系在组织学生填报时应指导学生按照填表要求规范认真填写,并严格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二)班级评议

由辅导员具体负责,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成绩、平时表现、个人资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公示后报本系。

(三)各系评审

各系评审组广泛听取学工组组长、辅导员、学生的意见,按照下达的名额评审出本系国家奖助学金名单,并在本系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院审核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人员对各系报送的国家奖助学金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正式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评审要求

各系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学生详细了解国家奖助学金的各项政策;要高度重视本次评审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及通知的要求进行认真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民主评选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身上,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杜绝弄虚作假,凡申报材料不真实者,取消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资格,并追回资助金额。把评选过程作为一项思想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学生刻苦学习、文明守纪、奋发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回报国家。

六、各系上报材料要求及时间

(一)各系评审工作组在10月17日11点前结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辅导员将初审通过学生的申请表、获奖佐证材料、成绩单汇总到各系,填写相应的初审表(两种初审表见附件二) ,以系为单位统一在10月18日11点之前将学生的申请表、获奖佐证材料、成绩单、初审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交到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各辅导员对初审通过学生的典型事迹做出总结,对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谦让事迹做好记录,以系为单位统一于10月20日11点之前交到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各系评审工作组请按时间要求组织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未按期将初审名单以及相关材料、表格上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将按自动放弃申请处理。

七、受资助者的责任及义务

(一)鼓励受资助学生提前还清助学贷款并缴清学费;

(二) 受资助学生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真正用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上,不得铺张浪费或挪作他用,甚至购买奢侈品等,一经查实,即停发并追回所发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相应处分,通报全院;

(三) 受资助学生在受助后每学期都要书面向辅导员汇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及学习情况、思想与纪律情况;

(四)受资助学生在受助后的各学期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国家法律制裁的,其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即被取消并追回;

(五)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刻苦学习并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真正成为立志、修身、博学、报国的典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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