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相关规定以及省教育厅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的要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须于毕业当年的07月1日起自付贷款利息,利息结算日为每年12月20日,欠贷毕业生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每年12月20日归还给国开行贷款利息。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自付息是指学生按照合同的规定每年12月20日须还给银行的利息,逾期不还,银行将按国家助学贷款合同违约责任,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同学执行利息的130%的罚息,且其违约记录将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学生的信用记录中留下污点,对以后的生活和事业等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例如:申请贷款购房、购车等贷款业务。为避免学生违约,请各系、学工组将此通知精神传达给每位欠贷毕业生(名单见附件一)让其于2015年12月15日前存入自付利息。
通知欠贷毕业生登录国家贷款系统完善个人信息,为以后的追贷工作提供多种联系欠贷毕业生的方式。
(一)从2010年起广东省将定期通报高校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对部分工作不到位,致使合同执行不力、违约率居高不下的学校,要按合同要求,采取缓贷、停贷等措施进行处理。而缓贷、停贷所引起的后果,则由学校自负。因此各系、学工组要高度重视,将本通知的精神、要点、注意事项通知到欠贷毕业生本人。
(二)各系、学工组于2015月12月16日将追缴自付利息工作报告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一:《新葡的京集团88142015年助学贷款欠贷毕业生应收年利息测算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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