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助学金资助资金来源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未能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不在此范围。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校内助学金评选工作。
第四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校内助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校内助学金评选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三章 申请标准与条件
第六条 校内助学金主要资助该学期未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根据该学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最低档次来定。
第七条 校内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个人申请。各二级学院根据校内助学金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学生申请时必须如实填写信息。
第九条 班级评议。由辅导员具体负责,班级评议小组对平时表现、个人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第十条 二级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按照分配的名额,评审出本学院校内助学金推荐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校审批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校内助学金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资助,按要求上报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评审要求。学校各级评审机构要高度重视评审工作,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帮助学生了解校内助学金资助政策及要求;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评选原则,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确保校内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要把评选过程作为一项德学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学生刻苦学习、文明守纪、奋发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回报国家。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校内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期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校内助学金。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要求,确保上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影响学校整体工作进度。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校内助学金,学校要专款专用,应及时按学期发放给资助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六条 若发现受助学生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该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将取消其获资助资格,追回所发资金。
第十七条 受助学生要将校内助学金真正用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上,不得铺张浪费。
第十八条 受资助学生,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刻苦学习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真正成为立志、修身、博学、报国的典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