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以及规范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进行,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该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三个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国家奖助学金推荐组和国家奖助学金班级评议小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学生处处长任副主任,成员由二级学院院长、财务处处长、学生处副处长、团委书记、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组成,负责批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提交的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
第四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评审工作组由学生处副处长任组长、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和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教务处副处长、团委书记、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员组成,负责对二级学院评审出的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讨论,提出初审名单,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推荐组,推荐组由二级学院院长或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正副主任、学生资助工作经办人、辅导员组成,负责评审出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单,并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审核。
第六条 班级成立国家奖助学金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委、3名普通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本班推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名单及材料报国家奖助学金推荐组审核。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不低于前50%(不含50%);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名额下达与分配
第十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广东省教育厅下达。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二级学院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分配。
第五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二级学院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提出申请和提交材料。学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第十三条 班级评议。由辅导员具体负责,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按规定提出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评审。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推荐组评审出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学校审批公示,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报送的国家奖励志奖学金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学校推荐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审批,然后将审批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推荐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评审要求。学校各级评审机构要高度重视评审工作,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帮助学生了解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及要求;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评选原则,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评审推荐工作;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要把评选过程作为一项德学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学生刻苦学习、文明守纪、奋发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回报国家。
第十八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要求,确保上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影响学校整体工作进度。
第六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下达学校后,学校要专款专用,应及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杜绝弄虚作假,凡申报材料不真实者,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并追回奖励金额。
第二十二条 获奖学生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上,不得铺张浪费。
第二十三条 获奖学生,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刻苦学习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真正成为立志、修身、博学、报国的典范。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宣传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励志教育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葡的京集团8814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稿)》(广工商院发〔2020〕14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