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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的京集团8814关于处理学生“晚归违纪”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0-03-30】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的校风建设,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生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院学习的学生,在校期间均应遵守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凡在晚上23:00点后返回校园者,均按“晚归”情况处理。

第三条学生处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各系辅导员在校门口、校园内、宿舍区等地方检查学生有无“晚归”现象。

第四条对于“晚归”学生,将给予训诫直至处分:第一次发现,所在系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现,所在系给予警告处分;发现三次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晚归”学生应出示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宿管员进行登记后,扣押其证件,并在第二天上交给宿舍管理科。“晚归”学生在接受登记时,如果态度不好,不配合处理或报假信息的,将从重处分。

第六条宿管员将“晚归”者的名单按规定上报宿舍管理科,然后由宿舍管理科将“晚归”者的名单通报各系,“晚归”学生第二天须向辅导员说明“晚归”的原因并附上检讨书或情况说明书,辅导员在其检讨书上签署意见后,由“晚归”学生把检讨书交回给宿舍管理科,并取回相关证件,不执行者将给予加重处分。

第七条因公事导致“晚归”的学生,须出示相关老师和部门的证明材料,情况属实者可不作为违纪行为处理。

第八条对“晚归”翻墙进入学生宿舍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宿舍管理部门应将学生“晚归”的情况,每周向各系通报一次,各系根据有关情况按第四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各级学生干部应积极协助学院做好工作,争取杜绝“晚归”现象。各班级学生的“晚归”违纪情况将与评选“优秀班集体”挂钩。

第十一条各系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禁止学生“晚归”的具体措施和具体做法,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对“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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