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健康开展,有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和《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结合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分别简称“校园地贷款”和“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助学办)、县级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统一合称为贷款经办方。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对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条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及诚信教育工作。
第三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
第八条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已被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在读学生;
(三)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四)诚信守信,遵纪守法;
(五)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持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六)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九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贷款额度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
第十条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贷款还本宽限期为5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30个基点(即LPR5Y-0.3%),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本金和利息由借款学生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五章贷款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向生源地县级资助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生源地县级资助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十四条 获批生源地贷款的学生与贷款经办方签订《生源地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贷款学生应详细了解贷款借款合同信息,签订合同后须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十五条 开学时,贷款学生将生源地贷款回执或回执验证码提交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汇总统一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录入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每学年贷款经办方将国家助学贷款拨付到贷款学生支付宝账户,再划扣到学校学费账户,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剩余资金统一退回贷款学生银行账户作为学生的生活费。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定期与贷款学生联系和沟通,了解贷款学生就读、就业及经济收入情况。贷款学生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等就学信息进行变更。校园地贷款学生向二级学院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变更信息。生源地贷款学生须向生源地县级资助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信息变更。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与校园地助学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最新信息,对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及还款困难的贷款毕业生进行重点跟踪,做好贷款毕业生还款风险预测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当校园地贷款学生出现逾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催收阶段联系频度应为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做好相应记录存档。各二级学院应对贷款违约、未能及时与学校联系或家庭及个人出现变故等有可能产生风险的校园地贷款毕业生进行入户走访。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发现贷款学生发生死亡、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影响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应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校园地贷款的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贷款经办方报告。生源地贷款的由二级学院提醒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向县级资助中心报告。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日常管理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校园地贷款学生,应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分行申请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二级学院通过主题班会、讲座、座谈、政策下乡行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和政策。将诚信感恩教育贯穿于德学教育全过程,加强金融常识教育、契约精神教育、自立自强教育、违约责任教育,明确国家助学贷款涉及各方的责、权、利。告知贷款学生如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违约行为,将被录入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后果严重。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贷义务,由各二级学院组织校园地贷款和生源地贷款学生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将还款方式和违约后果等注意事项告知学生,方可办理其他毕业手续。
第二十三条贷款学生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借款合同约定的贴息截止日进行变更。校园地贷款学生须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上报——贷款经办方核准。生源地贷款学生须向县级资助中心申请计划变更。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在校生、毕业生及退役后复学的在校生,其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财政代偿。贷款代偿标准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贷款回收
第二十五条 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毕业第六年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校园地贷款由贷款学生本人支付,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生源地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9月1日(含1日)。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组织开展诚信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贷款毕业生进行提前还贷。
第八章贷款约束与救助
第二十八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银行提供的校园地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名单转发相关二级学院,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相关约定,相关二级学院应尽一切可能通知并催促违约学生与监护人及时还款。
第三十条对违约学生,将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按省助学办和国家开发银行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一)由经办银行对违约学生的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对蓄意逃避银行债务,致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学生,经办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学生的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三)上级有关部门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四)上级有关部门或经办银行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五)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于死亡、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难以按期还款的校园地贷款毕业生,可向学校提供申请材料所需的相关书面证明,申请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助学贷款情况、还贷违约情况、诚信感恩教育情况等纳入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考评,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葡的京集团8814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广工商院发〔2017〕8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