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的规范化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读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由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宿舍安排
(一)凡我院在读学生,原则上由学院统一安排宿舍房号和床位,因学院管理需要调整床位,学生需予以配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床位,应提前提出申请,详情参考附件1:学生申请调整宿舍流程。
(二)宿舍家具及其他设施,由学院统一规范布置,未经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或迁移。宿舍家具及其他设施出现正常损坏时,学生可在后勤报修系统上申报或到宿管员值班室填写报修单。如宿舍家具及其他设施系人为损坏,一切费用由损坏者赔偿;若责任难以分清,则由该宿舍居住者共同负责赔偿。
(三)备用钥匙管理规定:
1.备用钥匙为宿舍发生突发事件时宿管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急使用。
2.学生如需借用备用钥匙,应凭有效证件或随同证明人持有效证件到宿管员值班室填写《学生宿舍借用钥匙登记表》。
3.学生更换宿舍门锁后,需及时上交新配备的钥匙到宿管员值班室,办理备用钥匙交接手续。
第五条 宿舍秩序
(一)学生公寓实行定时开关门和按时熄灯制度。开门时间为早上6:00,关门时间为晚上23:00;特殊情况以具体通知为准。每周日至周四的熄灯时间段为23:00—06:00;每周五、六不熄灯,遇节假日作临时调整。
(二)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晚上宿舍大门关闭(23:00)后回宿舍者,需出示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证件由宿舍管理员登记后方可进入。(相关规定参考附件2: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宿舍晚归和夜不归宿的管理规定)
(三)学生宿舍来访时间为:8:00-22:30。亲朋到访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进行登记,经宿管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四)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异性宿舍者,需出示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证件,经宿舍管理员同意及登记后方可进入,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异性宿舍。
(五)学生公寓供电时间为每天06:00-23:00,学生每人每月免费供电23度,供水2.4吨,超用部分,按有关用电、水规定另行缴纳。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应爱护住宿环境,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一)保持宿舍内部和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清洁,不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不往窗外、走廊或阳台倒水、扔垃圾,不乱涂画、乱张贴,如需在宿舍区域内张贴内容,需向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在指定位置张贴。
(二)注意防盗,提高警惕。现金、锁匙和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离开宿舍和就寝时要锁好门窗,防止失窃。如遇有陌生人混入学生公寓要警觉并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三)爱护公共设施,不损坏、随意装拆、搬出或调换宿舍内的一切家具,不从课室或其他地方搬台椅回宿舍使用。
(四)学生应加强自身消防安全意识,不挪用、损坏消防器材,不堵塞消防通道。
(五)节约用水用电,不私拉电线或私自使用公共电源。
(六)宿舍楼内禁止大声喧哗以及进行其他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七)不得在宿舍区域内乱涂乱画、乱扔垃圾、焚烧杂物。
(八)毕业生要爱护公物,主动清还所借公物,损坏的要按规定赔偿,保持宿舍区内良好的秩序和清洁卫生。
(九)毕业生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离校,退宿时,由学院组织相关人员清点宿舍财产(如房门钥匙、电卡、空调遥控器、家具和电器等),办理退宿手续。
第四章 日常行为管理
第七条 学生应自觉规范日常住宿行为,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严禁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焚烧物品。
(二)严禁从事非法邪教组织活动,严禁在宿舍传阅、存放邪教组织的相关资料。
(三)严禁在宿舍区进行(如溜旱冰等)危险运动,不得在宿舍区及周围踢(打)篮球、足球、排球。
(四)严禁在宿舍内及宿舍公共区域内抽烟。
(五)严禁携带生冷食物进入宿舍区域内烹饪。
(六)严禁私自更换宿舍门锁、私借钥匙给他人,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未经允许,不得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违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经批准,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宿舍或床位,凡私占房间或私自调房者,令其退出所占房间,在规定时间内未照办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不得起哄或扰乱宿舍区域正常秩序,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不得辱骂或殴打工作人员,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严禁携带酒类物品进入宿舍区域或在宿舍区域内饮酒,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或多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严禁进行麻将牌、天九牌、摇色盅或其他牌类活动,一经发现,对宿舍内存放的麻将牌、天九牌、色盅等予以没收,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发现,给予记过处分。
(十三)学生凡在宿舍区域内有以下行为,学院有权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在宿舍区域内进行赌博活动;
2.吸毒、贩毒;
3.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4.非法聚集、蓄意滋事;
5.从事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6.法律法规及学院制度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十四)严禁堵塞消防通道,除学院统一配备的晾衣杆,禁止在宿舍走廊、宿舍门口和楼梯放置晾衣架、鞋柜、自行车等个人物品阻碍消防通道,第一次违反需自行清理堆放物品并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违反取消本学年度文明宿舍评比资格,三次或多次以上违反给予警告处分。
(十五)除宿舍内统一配备的电器以及个人电脑、电吹风、台灯、小电扇以外,禁止在宿舍楼栋内存放和使用其它的电加热和电制冷、电炊器具。若有需要,每间宿舍最多可使用一个1500W(含1500W)以下的电热水壶,一旦发现学生违规存放或使用,其电器将由学院代管,违规者给予警告处分;查获两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若违规者是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或学生干部,学院将根据情况对其加重一级处理。
违规电器包括:
1.电热棒、电热杯、电热水壶、电炉、电磁炉、电饭锅、养生壶、蒸蛋器、电煮锅等电加热炊器具;
2.电冰箱、平衡车、烘(甩)干机等生活家电;
3.教育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认定为不适合在宿舍使用的其他设备。
(十六)宿舍楼内不得私拉电线和私改电路,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和偷电,不得私接空调和热水器插座,不得私自使用公共电源,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查获两次,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违规者是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或学生干部,学院将根据情况对其加重一级处理。
(十七)严禁攀爬窗、铁门、墙、围栏进出宿舍,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八)未经允许和登记,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内,不得带领非本楼栋人员进入宿舍楼内,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九)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容留异性在宿舍同宿或在异性宿舍与异性同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未经宿舍管理科批准,严禁在宿舍区域内及周围从事商业经营、张贴广告、海报和宣传单派发等活动,一经发现,本校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本校学生移交保卫处处置。
(二十一)禁止在宿舍区域内饲养宠物。第一次发现,所在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立刻把宠物带离宿舍区;第二次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多次发现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十二)宿舍楼内禁止存放或使用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各类匕首、锁刀、弹刀、三棱尖刀以及刀刃长度七公分以上,刀顶尖在六十度以下的单刃及双刃刀具,均为管制刀具。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多次发现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十三)在宿舍区内乱摔乱掷酒瓶、玻璃、板凳等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如监控、消防、卫生器具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四)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1000元以上或后果、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蓄意破坏学院宣传栏、阅报栏、横幅、标语等,毁坏学院广播、宣传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注意:对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按以上各项处理外,将视情节轻重,扣减德育成绩,并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如因违纪而造成事故或财产损失者,要求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学生申请调整宿舍流程
第一步:学生本人提出调换宿舍的书面申请,要求要把需要调整的原因写清楚,原因不清楚或过于模糊的不予受理。
第二步:辅导员了解学生实际情况,如实在无法调解,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根据辅导员所带的学生情况,在申请学生的本年级本专业的空床位中找到合适的床位,提出调整建议。如本年级本专业中没有合适的床位,则在本年级本系的空床位中找,不允许跨年级调整,并尽量不要调整到混合宿舍。如只是一个学生申请调整,则应安排到只有一个空床位的宿舍中。
第三步:学工组组长了解学生实际情况,如实在无法调解,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如情况严重的,要向系主任汇报情况。
第四步:如果申请的原因是宿舍矛盾或心理疾病,须由心理咨询中心的老师签署意见。
第五步:学生本人带上申请书到宿管科,宿管科了解情况后,如同意调整,则发放《学生宿舍调动单》。
第六步:学生凭《学生宿舍调动单》到宿管员处办理转宿手续。
学生宿舍调整工作流程图

附件2: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宿舍晚归和夜不归宿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的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的安全教育和纪律管理,防止学生晚归、夜不归宿和校外租房事件的发生,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凡我院在读学生正常上课期间,除周末、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外出实习以外,必须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中住宿。
第二条 纪律要求
1.学生在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应按照学院的作息时间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学院安排的宿舍床位就寝。未经允许,禁止发生住宿晚归、夜不归宿和校外租房的行为。
2.寒暑假期间需要延迟离校或提前回校住宿的学生,须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核实并经系主任同意后,由辅导员向学生处宿舍管理科提交申请住宿学生的名单,统一由学生处宿舍管理科批准后方可住宿。
3.学生因故晚归需在宿舍管理员的指导下做好晚归登记,并由宿舍管理员统计每周晚归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处宿舍管理科,若发现谎报晚归原因者,加重一级处分。
4.学生实习期间留在学院住宿,发生晚归或夜不归宿的行为时,同样按照本规定处理。
5.学生处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各系辅导员在校门口、校园内、宿舍区等地方检查学生晚归现象。
6.为躲避晚归登记或夜不归宿登记而攀爬宿舍围栏者,一经查出,在晚归或夜不归宿处理上,加重一级处分。
7.各院系学生干部应积极协助学院做好工作,争取杜绝晚归现象。各班级学生的晚归和夜不归宿违纪情况将与评选“优秀班集体”挂勾。
第三条 住宿晚归的界定
没有正当理由,也未向辅导员或者相关人员书面请假,在次日早上六点整前返回宿舍的学生,属于住宿晚归。
第四条 夜不归宿的界定
没有正当理由,也未向辅导员或者相关人员书面请假,在次日早上六点整以后,未在指定宿舍就寝的学生,属于夜不归宿。
第五条 对住宿晚归学生的处理
无故晚归的学生需向辅导员递交书面检讨,交代无故晚归的原因。多次晚归经辅导员教育后无悔改者,通知学生家长处理。
无故晚归学生按次数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初次被登记晚归,所在系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教育;
2.第二次被登记晚归,所在系给予警告处分;
3.第三次及以上被登记晚归,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4.一学期晚归累计达到上述相应次数者,按相应的处分等级处理;
5.凡是有无故晚归行为的学生,造成不良影响者,按《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6.凡是因无故晚归行为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处分考察期内的一切评优、评奖资格;
7.各系、二级学院认真查处学生晚归的原因,如有发现违纪行为学生,按有关校纪校规处理。
第六条 对夜不归宿学生的处理
无故夜不归宿的学生需向辅导员递交书面检讨交代无故夜不归宿的原因,并由辅导员通知学生家长。无故夜不归宿学生按次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夜不归宿1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夜不归宿2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3.夜不归宿3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夜不归宿4次以上者(含4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一学期夜不归宿累计达到上述相应次数者,按相应的处分等级处理;
6.凡是有无故夜不归宿行为的学生,造成不良影响者,按《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7.凡是因无故夜不归宿行为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处分考察期内的一切评优、评奖资格;
8.各系、二级学院认真查处夜不归宿学生夜不归宿的原因,有违纪行为的,按有关校纪校规处理。
第七条 登记及监督
1.晚归学生需到宿舍管理员处接受晚归登记并出示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宿舍管理员核对学生身份确认无误后,允许学生进入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员把晚归情况记录在情况周报表反馈至宿舍管理科,由宿舍管理科将晚归情况通报至各系部、二级学院,辅导员在了解学生晚归情况后,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对于住宿晚归的学生,由各学生公寓当班宿舍管理员进行晚归情况的登记,登记完成后学生要签字确认,由宿舍管理员记录在学生宿舍每周情况通报表“晚归情况”一栏。)
2.对于夜不归宿的学生,由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干部、辅导员和宿舍管理员进行调查和登记,确认学生确实存在夜不归宿情况后,按照本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处理。
3.由新葡的京集团8814宿舍管理科指导和监督上述工作。
第八条 相关说明
1.本规定中的“宿舍”是指学生所在学院为学生指定的学生公寓房间。
2.本规定中的“正当理由”包括急诊、台风暴雨天气导致交通误点以及其它足以影响学生按时返回宿舍就寝的合理理由。
3.本规定中的“无故”是指没有正当理由,也未向辅导员或者相关人员书面请假。
4.本规定中的“每月”为自然月份,包括双休日。
5.本规定中的“学期”是指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段,从正式上课之日起到正式放假之日结束。
6.本规定中的“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学生证、身份证、驾驶证、社保卡、港澳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7.本规定中的“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6.本规定中的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系、二级学院决定,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各系、二级学院向学生处递交处分审批表,学生处落实处理。
7.本规定由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处负责解释。
8.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