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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助政策宣传

发布日期:【2019-05-08】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引导学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现予大家介绍一下基层就业国家资助政策,依据文件: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注:代偿金额有调整,本科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助政策是指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一、申请对象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4)基层单位指的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申请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 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3.就业证明

4.学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张纸上)

5.学生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一张纸上)

6.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部分需要)

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需提供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标准及注意事项

1.本(专)科毕业生每人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本(专)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2.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分别按照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1/3,3年代偿完毕。

3.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4.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5.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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