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三水瑶族乡,清远市阳山县秤架瑶族乡,韶关市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肇庆市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惠州市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河源市东源县漳溪畲族乡,以及分布在省内36个县(市、区)的390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包括自然村,详见粤府办〔2013〕20号文件),考上省内外全日制本专科院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
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我省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本专科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为每位学生每学年10000元,按年发放。发放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
(四)原则上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
(五)2013年以后(含2013年)参加高考被省内外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录取,并注册就读。预科生从其正式就读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年度起算,预科学习年数不计入资助资金发放范围。
(一)大学生按学年申请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获得本资助资金资助后,不再重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同类专项资助。
(二)每年9月25日前,少数民族大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助申请,并递交《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生注册证明等资料复印件,二年级以上学生还须提供上一学年度学费、住宿费的有关缴费凭据。
(一)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将拟资助的少数民族大学生登记造册并上报所属市民族宗教局审核。
(二)各市民族宗教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资助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名单报省民族宗教委。
(三)省民族宗教委将拟资助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名单审核汇总后,在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民族宗教委将受资助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汇总名单及时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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