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科学管理,增强学生自律、自立、自强的能力,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政策的导向性,教育的目的性,内容的全面性,管理的规范性,评价学生客观性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方面,其中每个方面又分为若干部分。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德、智、体各计一百分,三个方面在总成绩中所占的百分比分别为35%、50%、15%,相加之和为综合测评总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品德行为表现分×35% + 学业表现分×50% + 文体表现分×15%)。
第四条 各系根据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各班级按学生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定名次,制作一览表。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放入本人毕业档案,可记入毕业推荐表。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学生在校期间入党、评先评优、申请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两个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毕业,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本着“公正、公开、科学、全面”的原则,逐步实现对学生评估的科学化、学生教育的素质化和对学生管理的规范化。
第七条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分由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35%。
第八条 品德行为表现基本分为80分,包括以下七项内容。
第一项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学院正常秩序,关心国家大事,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不参加非法组织(如“同乡会”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小字报等活动。
第二项 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无违法违纪行为,并敢于批评违法违纪的人与事。
第三项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自觉、刻苦、成才意识强,无旷课、迟到及早退现象,考试不作弊。
第四项 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爱护集体荣誉,热心为集体服务,努力完成党、团、学生会及班级交给的任务。
第五项 自觉参加劳动课,不怕苦、不怕累,积极打扫宿舍及卫生包干区的清洁卫生,认真按照要求整理个人的内务。
第六项 团结互助精神好,与同学关系融洽,尊敬师长,待人有礼貌,谦虚好学,生活俭朴。
第七项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节约水电,讲究卫生,按时作息。
第九条 品德行为表现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主要有以下九项:
第一项 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学院、系通报表彰者,以文件为据,分别加8、6、4、2分。
争做好事、积极参加义务劳动,根据表现按优、良、中等级分别加4、3、2分。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三下乡、社会调查、科技创新等)并提交总结或论文,被省(市)、学院表彰的,以文件为准,分别加3、2分。
第二项 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和社团联合会干部、艺术团团员,按表现突出、好、较好分别加8、6、4分;
系团总支、学生会干部按表现突出、好、较好分别加6、4、2分;
班级学生干部,按表现突出、好、较好分别加5、3、2分。
以上各级各类学生干部,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以加分,身兼数职的学生干部只以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
第四项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包括思想教育、社会服务、公益活动、义务劳动、班、团活动等)按表现突出、好、较好分别加5、3、1分。缺席一次集体活动扣1分。
参加校内外各种比赛活动,积极参与而未获奖者,每次加0.5分,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2分。
参加学院、系指派的工作任务,工作积极且无酬金者,加0.5-1.5分。
第五项 参加党、团校、学生干部培训学习合格,取得结业证者,加1分。
第六项 凡被学院评为学期“文明宿舍”,该宿舍每人加2分,舍长加3分,凡被系评为学期“文明宿舍”,该宿舍每人加1分,舍长加2分。
第七项 拾金不昧、捐款、捐物、无私帮助他人等好人好事,每次加1分;有突出表现,受到系、校通报表扬或表彰者,分别加2分、3分;受到校外表彰者,由班团支部组织材料上报到学生处,由学生处会同各系党支部、学工组作出加分决定。
第八项 被评为学院先进团支部、优秀班集体的班级,按表现酌情加1—3分。
第九项 遵守课堂纪律,一学期全勤,无迟到、早退者加3分。
以上各项加分,上级及学院、系加分项由学院各主管部门、系给予评价或审定,并以文件或书面材料为据,建议班级给予加分。班一级的加分由班测评评议小组审查,班主任、辅导员老师审核。
第一项 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如“同乡会”等)和非法游行、示威及贴大、小字报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第二项 政治学习、形势教育课、公益劳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批准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
第三项 无故不按要求完成校、系以及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任务者,每次扣2分。
第四项 擅自撕毁、破坏学院通知、海报、标语横幅、广告等宣传用品者,每次扣2分。
第五项 未经批准,在校内擅自悬挂散发或张贴广告、横幅、宣传单张者,每次扣2分。
第六项 不注意个人形象,穿背心(体育课除外)、拖鞋上课者,在校园公共场所内,勾肩搭背、搂抱、接吻者,在公共场所吸烟者,乱丢乱扔、乱涂乱画者,每次扣2分。
第七项 正课缺勤每节课扣1分,迟到、早退者、每次扣0.5分。
第八项 凡违反校纪校规,如违章用电、损坏公物、起哄、晚归、抽烟、酗酒、赌博、打麻将、乱丢杂物、留宿异性等,每次扣3分,若因此受到学院行政处分的,则按受处分的扣分标准扣分,不累加。
第九项 凡不服从学院管理的,如私自调宿舍,检查时不配合,不出示有效证件,私自留宿外人等,每次扣2分。
以上2、3、4、5、6、7、8、9项,因同一种行为导致被扣分积累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十项 凡因违纪受到学院行政处分或处理者,分如下五个类别扣分:
(1)受系公开批评者扣3分;受学院通报批评者扣5分;
第十一项 凡因违反党纪团纪者,分如下六个类别扣分:
第十三项 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酌情扣1~10分。
以上各项扣分,学院、系的扣分项,由学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系给予评定,并以文件或书面材料为据,建议班级给予扣分。班一级的扣分由班测评评议小组审查,班主任、辅导员老师审核。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测评分由课程总评分、奖励分、扣除分三部分累计构成(累计最高分不超过100分)计算公式为:(理论分+奖励分-扣除分)×50%
第十二条 学业表现理论分,包括学年所有必修课和限选课的成绩。单科成绩均按期末课程总评成绩的实际得分计算,计算公式为:∑单科成绩×该科学分*∑各科学分
第一项 凡在校、市、省报刊上,发表学术文章的每篇分别加1、6、8分,发表非学术文章的每篇分别加1、4、6分。
第二项 凡参加系、学院、市、省级、国家举办的各种学科性竞赛(如科技创新、技能、专业知识等)获奖者,按获奖的不同级别和等级进行加分。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2、10、8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6分;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2分;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2、1分;系获奖统一加1分;同一项目获奖按照最高分加分,不累加。
第三项 该学期通过全国英语应用能力A/B级、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者分别加2、4、6分。
第五项 该学期获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者分别加2、4、6分。
第十五条 文体测评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除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15%
第三项 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文体活动,并能协助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文体奖励分有以下六项:(最高奖励分不超过25分)
第一项 系级各类体育运动比赛及文艺演出的参加者加2分,获前三名者分别另加5分、4分、3分。
第二项 校级的各类体育运动比赛及文艺演出的比赛参加者加3分,获前三名者分别另加6分、5分、4分,获前4~8名者另加3分。
第三项 省市级的各类体育运动比赛及文艺演出的参加者加5分,获前六名者另加4~9分。
第四项 国家级的各类体育运动比赛及文艺演出的参加者加8分,获前六名者另加10~15分。
第五项 各类体育比赛破省、全国大学生运动会记录者加8分;破学院记录者加6分。
第七项 积极参与、协助做好各种文体活动后勤服务工作者加3分。
以上同一项目的比赛及演出,按获得最高加分项加分,不累加。
第一项 凡校、系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而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
第二项 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中有不服裁判,干扰演出及比赛顺利进行者扣5~10分。
第四项 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者扣10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学年总评(两学期成绩平均)在新学年度开学后二周内完成。测评工作程序是:本人自评、班评议小组评、班主任和辅导员老师评,报系学工组审核公布。
第二十条 每个学生在个人的学期书面总结的基础上,按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各项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
第二十一条 各班成立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由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共7~9人组成,其职责是:建立本班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档案,及时记载学生的表现情况,根据原始记录材料和平时的了解,核定每位学生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除分,有错漏的要予以更正或补充,并初步排定名次。
如有本测评办法未列明而又确须给的加、扣分情况,由系学工组和学生处商定加、扣分标准。各班综合测评小组须严格遵守本条规定,不得擅自作出加、扣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根据自评分、班组评分和原始记录材料,核定学生的测评总分。
第二十三条 各系成立辅导员、班主任和系学工组负责人组成的审核组,负责全面审核各班测评结果。审核后向学生公布综合测评成绩第一榜,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置疑,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并公布第二榜。
如对系复审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在两天内向学生处提出,学生处复核结果为终审结果。
各班需制作本班学生综合测评总分一览表,一式三份,一份班级留存,一份送系负责保存,一份报学生处审批。同时各系将被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学生汇总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汇同有关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 凡属同一事件、同一项比赛或同一篇论文等情况,同时获得多项加分或多项扣分的,以最高加分或扣分计算。
第二十五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与评先评优活动、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及毕业生择优推荐就业挂钩。
第二十六条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及格,或最后一年品德行为表现测评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结业参加工作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对本人离校后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工作单位签署意见,由学生处复查认为却有显著进步时,可视为品德行为表现合格,如其他条件都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某些条款制定执行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为促进对学生工作的齐抓共管,学院教职工在工作中可随时向班、系、学生处反映学生的行为表现,提出加、扣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情节在测评总分中扣5分(或以上),并取消其本学年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