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指引学院学生办理医保工作,根据《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80号)文件精神以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87号)和《佛山市三水区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职责
成 员:学生处、财务处、后勤服务公司、招生办、各二级学院(系)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管理科202室),具体负责学院学生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1.学生处负责学生医保相关知识的宣传,审核《困难学生资格审核表》等资料,协调各相关部门意见,协助办理停保及参保资料变更手续;
2.广州校区各院(系)部负责收齐、审核参保资料以及登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录入审核学生信息;审核、填报《困难学生资格审核表》;
3.后勤服务公司和学生处负责全院学生医保具体操作事宜,协助各院(系)进行学生参保信息的整理、汇总,做好日常医保工作的管理;
4.财务处负责代收代缴2012级参保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
1.广州校区:我院学生统一采用“中小学生管理模式”的形式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2.由学院医保办统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其中,省、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已办理医保的学生暂不参保。
原则广州校区学生购买广州医保,三水校区学生(详见三水校区医保方案)购买佛山医保。可采用自愿原则参保,如不参保者需提供书面申请,得到医保办公室同意方可有效。
广州校区学生参保以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学生的缴费标准为280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各级政府资助200元/人·年。
学院医保办人员携带以下资料: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成立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或《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一份到社保办办理单位登记开户手续,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二)学生填写申请表交各系部审核、汇总资料以及通过“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进行学生参保资料录入。
学院医保办携带学生的参保资料和加盖公章的《预登记人员名册》或《电子报盘申报名册》前往参保所属区社保进行审核,并领取相关资料。
首次申办门诊选点的,第一次刷医保卡的定点医保医院即自动认定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请携带医疗保险凭证、有效身份证件等按规定在门诊选定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并贴上近1年彩色小一寸照片一张,具体要求可到医疗机构前台或医保办咨询。
大学生为健康人群,学生就医率普遍比普通人群少。我院可采用“急症”在校医务室就诊,校医可做简单处理,如学生病情不严重,可以就地处理,但学生不享受医保待遇。如病情严重可送往定点医院就诊,享受医保待遇;“普通门诊”可让学生自行前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医保待遇;“住院”可通过120、学院派车、学生自行前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医保待遇;“特定门诊、慢性病”学生前往医保指定专科或医疗条件好的机构就诊,享受医保待遇。
广州校区居民医保个人年度缴费标准80元/人·年,学生参保费由学院财务利用收缴学费时同时收缴医保费,学院财务向代征银行汇款;
对因升转学、毕业等原因离校,不再具有本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的学生,学生工作处应及时通知学院医保办,在广州校区和三水校区分别在每年8月底6月底前及时携带加盖学院公章的《停保人员名册》到区社保中心为此类学生办理新年度停保手续。否则被视作学生新年度继续具有该校正式学籍自动延续新年度居民关系。
九、结合我院理赔事件手续办理过程,学生处、财务处为大一新生统一办理和购买商业险(30元/人·年),为全体学生办理和购买校园责任险(广东省教育厅规定必须购买,我院历年都在购买)。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1.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学生为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缴交,个人免缴费;
2.困难学生需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学生生源所在地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证件须加盖区(县级市)以上民政、残联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