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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发布日期:【2013-10-30】

一、适合人群:

1、具有花都区城镇户籍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用人单位退休费的老年居民。

2、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不受户籍限制)。

二、2013居民医保年度缴费标准

按居民医保年度缴费,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居民医保年度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44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12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320元/人·年。

(二)非从业居民:9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6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320元/人·年。

(三)老年居民:180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8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1000元/人·年。

上述筹资标准从2013居民医保年度起执行,即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参保人员在2013年8月已按2012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即未成年人80元/人•年,非从业居民 480元/人•年,老年居民500元/人•年)预缴了2013年度居民医保费的,需从2013年9月4日起,请按规定标准补足个人缴费差额部分(即未成年人40元/人,非从业居民120元/人,老年居民300元/人)。截止2013年11月,未按照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将暂停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13年11月30日之后补缴居民医保费差额的,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尚未缴费的参保人员,可从2013年9月4日起,按照2013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1、普通门诊(药费)待遇: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人·月。

2、指定17种慢性病门诊待遇:包括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每人最多可申请三个病种,每个病种每月最高可报销药费100元。

3、门诊特定项目待遇:包括: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尿毒症血透、腹透,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治疗,重型β地中海贫血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4、住院待遇: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按不同级别的医院按居民医保政策给予报销。

5、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 2013年度居民医保年度内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是:228324元。参保人在享受医保待遇期间,需要就医时,在医院出示医保卡、身份证原件登记记账,结账时支付自负部分即可,不需要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四、待遇追溯相关情形

新生儿按规定在出生后3个月内(含3个月)办理参保并缴费的,享受的医保待遇可追溯到从出生时开始,其待遇追溯期从出生时至缴费的当月止(如跨年度的,则需缴纳二个年度的医保费用)。在校学生在2013年11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其待遇享受起始点为当年的91日起,待遇追溯期从9起至缴费的当月止。

五、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详情,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1.网站: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www.hrssgz.gov.cn

广州医保管理网网址:www.gzyb.net

2.电话:

● 广东省、广州市社会保障咨询热线:12333

● 区社保办:86969113(办理参保登记、增减员、资料变更业务)

● 区医保办:36898411(医保待遇政策的咨询、零星报销的受理)

● 农业银行:86895888(发放医保卡、重制卡、挂失卡密码)

3、亲临社保、医保经办机构。

地址:花都区新华街兰花路人社局大院1号和5号楼(区中医院后门)

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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