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业证书管理办法(暂行)
(广工商院发〔2017〕108号)
为规范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学业证书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1号),学校坚持“依法规范、客观真实、严格审查、统一管理”的原则,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不发给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于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条 学业证书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制作,各教学单位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向具备毕业资格且办妥离校手续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并由学生本人签收;1年内尚未领取的学业证书,由各教学单位清理后,连同学业证书领取签收表一起退交教务处,由教务处保管和发放。
第六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具体办理流程是:
(一)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的毕业生,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并填写《新葡的京集团8814补办学历证明书审批表》(见附件);
(二)出示刊登有本人学业证书遗失声明信息的报纸、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大一寸免冠彩色相片一张及相片电子版;
(三)教务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信息进行严格核查,经查实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