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广工商院发〔2018〕1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新葡的京集团8814检测站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名委员组成(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任期二至三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各教学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外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学者担任,具有教授或相当教授职称的委员应达半数以上。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事务。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名委员组成(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校学位委员会成员担任,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名单由各院系提出,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查通过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做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的审核决议;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院系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查;
(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院系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
(三)研究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
(四)完成学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做出决策,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议增开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解决,并向下次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进行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应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章 学位的审批与撤销
第九条 每年上半年,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表、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按照《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每个毕业生进行审核,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名单;
第十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士学位评定书》并签署意见;形成《新葡的京集团8814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新葡的京集团8814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院系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事宜,批准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授予学位后,如发现其在校期间的表现达不到要求者,校学位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及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五章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四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校学位委员会可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工商院发〔2017〕144号文《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暂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