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8814调停课管理暂行规定
为维护教学秩序,有效执行教学计划,促进教风建设,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课程表是学校教学工作文件,一经公布,各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因故变更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必须按程序办理调课手续。
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法定节假日或校运会、临时组织的全校性大型活动等需要统一调停课的,学院办公室发布放假通知后,由教务处发布调停课通知。
第三条开学第一周一般不允许调停课,因国家法定假期、校庆、校运动会等学院统一放假的前后一天一般允许调停课。
第四条任课教师因事、病调课,应先向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请假,准假后由任课教师本人持《调课申请表》及相关证明,办理调课手续,调课手续原则上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办理。
第五条任课教师因急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紧急调课的,应先向所在教学单位的负责人请假,由本单位教务员通知教务处备案并告知相关的班级学生,任课教师事后两天内补办调课手续。
教师因公出差、科研或开会等需要调课的,教学单位要严格把关,确实无可替换的情况下,应提前两天凭相关通知办好批准手续,方可办理调课手续。
第七条因课程教学需要调整上课地点的,教师应提前两天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调课申请表》,经教学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后,由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员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八条一周内调课8学时以内(含8学时),由任课教师办理准假并填写《调课申请表》(一式2份),经教学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后,由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员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一周内调课8学时以上,12学时以下(含12学时),由任课教师办理准假并填写《调课申请表》(一式2份),经教学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核、教务处负责人批准后,由教务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十条一周内调课12学时以上或跨度在两周以上(含两周)者由任课教师办理准假并填写《调课申请表》(一式2份),经教学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核、教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十一条办妥调课有关手续后,相关任课教师必须负责通知学生;因调课涉及到功能室使用的,教学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调课通知电子版报送到教务处,经教务处汇总后报送给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行政部门或教学单位承办全院性活动确需调课的,由承担部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签署意见、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备案、通知教师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实验实训中心。
第十三条行政部门或教学单位召开会议、组织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如确需调课,由相关行政部门和教学单位申请报教务处签署意见,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备案,并通知教师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和实验实训中心。
第十四条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控制调课的次数,原则上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因公、因私调课学时应控制在学期总学时(不含全院统一的调停课和教师因到职、离职、产假调课)的1%以内,教师因私调课原则上不超过2次、累计不超过12学时。
第十五条教务处将在每学期期中和期末公布各教学单位、任课教师调课统计情况,并按调课占总学时数的比例排序。每学期因公、因私调课学时超过学期总学时(不含全院统一的调停课和教师因到职、离职、产假调课)1%的教学单位,将适当扣减当年度考核分数,该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任课教师因私调课超过规定次数,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并不得参加当年度教学类奖项的评选。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擅自缺课、调课、代课、停课及补课,或履行调课手续不规范,均视为教学事故,将按照《新葡的京集团881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
2014年12月12日